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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谦盈学术思想初探(李国麟)

李国麟

著名考古学家胡谦盈是一位具有强烈敬业精神的学者,数十年如一日地致力于田野考古研究实践,从而在多方面的研究领域有所突破和创新,在考古理论和方法方面也有补充和发展。他是探讨丰、镐都址、先周文化、常山下层文化和仰韶文化东庄村类型等研究领域的开拓者。此外,对寺洼文化、中国古代建筑学以及迁歧以前的周人信史及商、周早期关系史的研究,比前人的认识深了一步。关于胡谦盈上述研究成果及其意义,石兴邦在《开创性的科学实践和成果—<胡谦盈周文化考古研究选集>序》[1]一文中有过精辟的评论。在这里,打算对胡谦盈学术思想进行初步探讨。

他是一位颇有个性的学者。概括地说,他治学的作风严谨,在研究中善于发现和抓住学术难题并勇于创新,以及善于通过田野考古研究实践,以解决学术上重要问题的理论和方法。其中反映和代表他学术思想的重要论见有:

一.论科学工作的特点

如所周知,多年来在我国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创新意识淡薄,而且大家对科学创新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如在考古研究中,人们往往热衷于追求发现和拾获什么惊人的“珍品”和“宝贝”,忽视通过田野考古实践去探讨和解决重要的历史问题或考古学上的问题。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来,他有多篇文章涉及上述错误考古偏向,2003年发表了他于2001年1月在中国社会学学院考古研究所的讲演稿[2],对科学工作的特点阐明了自己的观点:

“科普(包括资料整理汇表的综述),教学工作的特点是传授已知知识,而科学的本质在于创新,二者是有原则区别的。创新是产生实现尚不存在的科学新知识,已经知道的事情不是科学研究的对象,所以我们在思想上和实践上必须明确和坚持以下原则立场和思路:

1.科学的批判思维和批判精神不接受任何未经实验检验的理论和立说,也不承认有绝对完成了的科学  知识。由于科学认识的阶段性和局限性,理论本身也需要不断发展,深化和修正。即使是那些已被证明比较成熟的理论,也不应成为束缚自己思想的教条,而应作为进一步探索研究的指南和起点。它们并没有终结真理,而是指示寻求真理道路的里程碑。科学中内在的这种批判精神,正是促使科学不断发展的动力之一,也是使其区别于非科学、伪科学的本质特征。

2.科学的创新思想和创新精神要求人们对一切现象和事物保持独立思考,善于发现和提出问题,并将它们置于科学理论审查之下,要求人们立足于已有知识包括理论在内,既坚持又发展,大胆地提出新问题,新立说,并付诸严格的规范的实验检验。对真理的追求和对科学的创新使科学家不维书、不维上、不屈服于外来压力加长官意识,也不迷信任何权威和既有理论,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1)勤于思考(2)善于提问(3)敢于怀疑(4)勇于创新。上述4条,其中1-3条属于个人在研究工作中的思路和行为,能否做到的关键在于工作者本人。后一条则需要具备主观和客观两个条件,在实践中会碰到种种难以预料的麻烦和困难。所以科学工作者必须有大无畏和坚忍不拔的奋斗精神。

考古研究是一门学科,它的本质也在于创新。而考古研究工作中的科学创新,我认为不是在考古实践中碰到和拾获什么惊人的“珍品”和“宝贝”,也不是追求撰写一部洋洋数万言的大部头发掘专著,而是揭示和解决不清楚的历史问题或考古学上的问题,尤其是属于事物本质及其发展规律性的问题。这是衡量考古学家在学术上有无建树以及贡献大小的唯一标准。”

可以认为,以上论述既从理论上阐明科学研究的特点和本质,又为考古工作者指明了正确的努力方向,这对进一步提高我国考古学研究水平以及发展繁荣我国考古文物事业,无疑会起到的积极作用。

二.论考古学真谛

以田野工作为基础的近代考古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20世纪初期由欧洲地质学家传入中国。在20世纪50年代以前,由于受时代局限,我国考古事业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田野调查、发掘工作做得甚少,考古从业人员不仅数量少,而且他们多属于“半路出家”――-即由其他学科转入考古学研究。所以,直到20世纪50年代初期还有学者大力主张和提倡说:“现在社会工作分工越来越细,考古研究也不会例外。田野考古和资料整理是作‘研究半成品’的工作;著书立说是对‘研究半成品进行再加工’,也就是‘高层次的劳动’”。尤其甚者。时至今年还有不少学人认为“田野考古是属于技术性的工作”。另一方面,由于受多种因素影响,多年来人们普遍信奉“写出文章就是成绩”,而轻视田野考古工作,少数人甚至不参加野外工作而是等候资料来了,著书立说――即“闭门造车”,致使劣质的考古著作日渐增多。例如:(1)不少遗址的发掘挖乱了地层关系,或遗存层位关系交代不清,使揭露的遗存失去了地层依据。(2)把众多的洞室墓误认为竖穴土坑墓。(3)把陶窑址说成房址内的“灶坑”,“窑箅”说成“灶箅”。(4)缺乏证据甚至不做任何说明而任性地把共生一个单元的陶器群肢解为不同时期的标准器,等等。针对上述考古错误言行,胡谦盈发表了以下观点:

1.符合科学要求的考古著作才算成绩[3]。

2.考古学的生长点和学术生命在于田野科学实践,所以考古学家首先应该是一位合格和出色的田野考古学家,才有可能在考古实践中有真实的发现和突破,以及在学术上建立起切合实际的科学立说[4]。

3.田野考古以及室内资料整理研究和编写报告是考古研究中三个相互联系十分密切的工作环节,其中第一个环节的工作是“重中之重”,是开展和完成后两项研究工作的前提和基点。如果田野考古研究工作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和失误,要做好后两个环节的研究工作就没有基础,保证科研成果的质量也就无从谈起了。换言之,考古新发现和成果是通过田野科学实践去完成的,所谓“立说”不过是用文字表达成果而已。若田野科学实践无收获――没有取得解决问题的证据,著书者虽有“李白、杜甫之文采”也无济于事[5]。

4.考古发掘研究包括以下两个不同层面的含义:

(1)发掘操作要符合科学考古研究程序和方法,即根据遗存的地层叠压先后顺序自上往下逐层发掘以及弄清楚各种遗存的面貌特征。决不允许在发掘中挖乱了地层,使遗存的早、晚相对年代子孙颠倒;或者遗存的层位关系交代不清,使揭露的遗存失去了地层依据。

(2)发掘研究墓葬或遗址必须有全局观点和史学观点,也就是以居址或墓地为单位进行发掘研究,去探讨和解决学术上不清楚的历史问题或考古学上的问题。

前一个层次的发掘研究工作相对比较简单,只要工作者具备一定的田野发掘操作技能和专业基础,以及在工作中做到精神集中和勤奋,态度严肃、认真和细致,发掘工作质量一般都可以达到或接近科学考古的基本要求。至于后一个层次的发掘研究,由于涉及问题多而复杂以及工作面比较广,则要求发掘研究者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养条件――即较深的理论造诣(包括哲学、史学和考古学的基本理论)、丰富的科学实践(田野的和整理研究的)、扎实的专业基础(包括田野考古基本过“关”)和广泛的知识面,以及花费较长时间的辛勤劳动才有可能完成发掘研究任务[6]。

上述四点,便从理论上、方法上和实践上阐明考古学真谛的基本特征,以及澄清人们对田野考古的模糊概念和认识。

三.论考古学文化的面貌内涵

关于考古学文化的命名问题,20世纪50年代以前在我国学术界缺乏共识。《考古》1959年4期发表了夏鼐《关于考古学上文化的定名问题》一文,十分精辟地论证了不知名的遗存应以初次出土地点的名字来命名。文化命名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遗存分布有一定的范围地区;

(2)遗存有自具特征的一组陶器群。

从此,我国考古工作者就有一个比较科学的考古文化命名定义和准则。但随着中国考古事业不断向前蓬勃发展,各种不同文化遗址和墓葬的发掘数量迅速地大量增加,有些学人在研究中片面的以居址陶器或者墓葬陶器去进行文化命名。针对上述新情况,胡谦盈对考古学文化的面貌内涵作了以下分析和说明[7]:

“一种考古学文化是由遗址和墓地两类不同遗存资料构成的。遗址是先民平日在生产、生活和文化等方面进行各种活动的物质文化遗留,是当时社会上活人的活动画面的缩影,所以它应该是反映一种考古学文化面貌的主要和本质的基本资料。而墓葬是先民对死者尸体的处理遗留,属于当时社会上层建筑在思想信仰方面的埋葬习俗和制度,文化内容相对比较单纯而且随葬品规范化和制度化。另外,墓葬内的随葬陶器与居址内出土的陶器(这里指的是陶器种类及其形式包括各式陶器的多寡现象),二者有时是一致的,有时则不尽相同,以后一种现象为多见,所以墓葬往往难以代表一种考古学文化的全貌。也就是说,我们要客观和准确地去识别和论定一种新发现的文化遗存属性。必须:(1)搜集和掌握该文化的居址和墓葬两类不同遗存资料;

(2)在考察、分析和研究问题时,即要分清两类不同遗存资料的性质、特征及其使用价值,又要将二者联系在一起视为一种考古学文化相的整体来对待,这样得出的认识和结论才有坚实的基础。若论者只掌握和根据遗址中的局部资料(即居址和墓葬两类不同遗存资料之一种)尤其是墓葬资料,甚至是少数器物或个别器物就去断言遗存是什么新发现的考古学文化。这种做法无论在理论上、方法上乃至占有材料方面显然都带有片面性,其立说就容易出现偏差和错误。例如刘家村发掘《简报》(《文物》1984年7期)以及其他论者根据所谓”墓葬具有明显的自身特点“把刘家村先周墓葬视为一种新发现的文化遗存,并将它命名为”刘家文化“,或称之为”辛店文化的另一种类型遗存“(见《考古学报》1989年1期《关中先周青铜器文化的类型与周文化的渊源》一文),就是一个十分典型的错误事例。”

可以认为,以上所论是对前面文化命名第二个条件的补充说明,也就是夏鼐学说――考古学文化命名定义的完善。

四.论地层学和类型学在考古研究中的应用功能和范围界定

地层学和类型学是考古研究中常见的两种基本理论和方法,但人们在运用操作上往往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失误。如人们往往把地层学断代和类型学断代的作用相提并论或等同看待;尤其甚者,有些人竟将类型学断代凌驾于地层学断代之上。胡谦盈认为,地层学和类型学在考古研究中的应用功能和范围,二者是有明显区别和界定的[8]。

地层学主要应用于研究和说明以下两方法的问题。

1.弄清楚遗址或墓地的范围以及不同层位的遗存性质和分布位置、特点及其相互关系等等。如果种种基础性研究工作出现缺陷或失误甚至不符合科学要求,在此情况下去进行阐述和复原遗址或墓地的面貌,甚至侈谈什么“聚落形态”、“家族墓埋葬定制”、“墓葬组合形式并进一步推定当时社会的婚姻、家庭乃至社会组织形式”等方面的问题,是没有意义的,而且在学术上还人为地制造不必要的麻烦和论乱现象。此点往往为学人所忽视。

2.遗存分期断代。其原理是亿属未经扰乱过的文化堆积在地层上产生叠压现象。便说明二者在废弃和埋葬时间上有早、晚的区别的,下层早,上层晚。至于二者的时间差是否具有考古分期的意义,则要根据二者的文化内涵主要是陶器群是否存在差异而定。若上、下层出土的陶器群相同,说明二者的时间差无考古分期的意义。如果上下层包含的陶器有区别,尤其是同类器在形制上有明显的演化轨迹和承传联系,就说明二者的时间差具有考古分期的意义。这种考古分期的立说证据确凿,符合科学研究程序和认识论原则,是完全可靠和可信的,所以它在学术上具有典型性和标尺性的作用和意义。

类型学研究对象是事物的性质及及形态的分类、分型、分式及其相关问题。考古研究的对象是实物,而各种实物都是具有形态特征的,所以类型学在考古研究中的应用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几乎方方面面的问题都需要通过类型学研究来加以介绍和说明。例如:

1.整理资料和编写报告的时候,要对遗址和遗物进行分类,分型和分式的研究,来加以介绍和说明。

2. 通过对遗存的分类,分型和分式的研究,去阐述和说明一种文化的面貌特征及其遗存的文化归属。

3.通过对不同遗存的文化因素分析和比较研究,去探讨和说明同一谱系文化的传承、演化过程及其特点。

4.确认各种不同文化的特点,以及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相互影响、交流和融合现象、也需要通过遗存的文化因素分析和比较研究,来加以探讨和具体说明。

5.前述确认遗存地层叠压的时间差是否具有考古编年的意义,也需要通过类型学原理――即对上、下层包含物的形制比较研究来解决。

6.年代不清楚的器物,往往也需要根据年代明确的同类标本来推定其相对年代。但这种立说是一种逻辑推理即属于可能性而不是绝对准确无误的定论。原因是事物往往有产生、发展和衰亡的演化过程,各种器物的情况也不会例外。也就是说,分别处于产生、发展的衰亡诸阶段制作的同类同式器物标本,在年代上是不同的,所以器物形制相似和相同是一码事,具体标本的年代是否相同又是另一码事,二者是不同含义和不同科学概念的两个问题。至于各式器物的沿用年代以及在不同阶段制作的同类同式标本的差年是否达到考古分期年数,则需要通过地层学研究来探讨和解决的。使用类型学研究法――即器形比较方法是无法解决上述难题的。

7.利用考古材料补史或复原被人遗忘的历史,往往也需要通过描述实物的形态特征去阐明有关问题。
  等等。

总之,地层学和类型学在考古研究中的应用功能和范围是有界定和明显区别的。若研究者对上述原理和方法缺乏深刻了解和正确的认识,在应用和操作上就容易出现犯这样或那样的原则性和常识性的错误。例如:

1.把遗存产生地层叠压现象作为文化存在传承关系的证据,甚至是唯一的证据,是欠妥和错误的。理由十分简单,因为遗存在地层上产生叠压现象限于反映和说明二者存在时间差的问题,与文化传承问题无必然的内在因果联系。

2.简单地根据遗存在地层上产生叠压现象去建立考古编年,而不问各地层包含的陶器群及其形制特征是否有区别;甚至明知上下层陶器群相似或相同,但硬要孤立地片面地去夸大个别器皿甚至某种纹饰的有无或出土量多少,作为考古分期的重要根据,甚至是唯一的根据,这种错误的做法,是违反考古分期必须具有典型地层及遗存群体因素两个条件的基本原理的。

3.依靠所谓“陶器排队悟出标本的早、晚年代及其器形变化顺序,来建立考古编年”。这种错误的做法,在我国考古著作中常见和比较流行,还有专文美化这种研究方法和观点如何合乎科学性?迷惑了不少的年轻人。

其实:(1)具体标本的年代和同类陶器的变化顺序,是不同含义和科学概念的两个问题。前者一般要依据叠压地层先后来确定标本的早、晚相对年代,后者则属于根据众多早、晚相对年代清楚的各式陶器形制特征及其变化在理论上的概括,即陶器变化次序及其规律性(这是遵循人的认识来源于客观存在的做法)。

(2)无层位关系陶器的早、晚相对年代是不清楚的,所以它们的器形变化顺序也是不清楚的。

(3)如果论者硬要牵强附会地从无层位关系的陶器中“悟出标本早晚相对年代及其器形变化次序”出来,从方法论来说,是在科学研究中以不知去推定未知,最后还是不知,这就充分表明论者的研究方法,观点及其结论不属于科学。

4.所谓地层学和类型学相结合的遗存断代新方法。具体的说,论者首先依据地层划分不同时期的遗存,再应用所谓类型学原理依每期陶器的形制异同细分为不同时间的一段、二段、三段甚至五六段之多。论者把这种做法美化为不把“地层学断代”和“类型学断代”绝对化,而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反映和说明论者对地层学和类型学在考古研究中的应用功能缺乏研究和正确认识的一种表现。关于地层学和类型学在考古研究中的应用功能和范围的界定,我们在前面已有讨论,在此不再重复。

五.论考古实践要从史学高度做工作[9]

前面已有介绍,胡谦盈认为考古新发现及成果是通过田野科学实践来完成的,所谓“立说”不过是用文字来表达研究成果而已。所以,他主张和提倡考古实践要从史学高度做工作,也就是把田野调查、发掘研究工作纳入专题研究的范畴。有了这观点和思想境界,看问题自然就会站得高、看得远,研究思路起点高而宽广。这样,工作者不论选择研究课题还是选点发掘,都会着眼于探索和解决不清楚的历史问题,或者是考古学上的重要问题,尽可能避免学术研究中的盲目性,如从事不应该去做的重复劳动。进行考古调查和发掘研究的时候,也会努力做到干劲十足,精神集中,工作态度严肃、认真和细致,力求做到和避免不遗漏任何现象,尤其是那些具有重要史料价值的现象。研究者这就会跳出考古学研究停留在低水平的“只做遗存分期断代及遗存分类研究”的怪圈,(按:目前我国发表的考古报告,多属于此类著作)并彻底克服和肃清“为考古而考古”以及挖宝思想等错误偏向。

他说自己主张和提倡考古实践要从史学高度做工作,指的是研究观点和思路,并非认为并主张挖一个探方,或挖一座墓葬,或做一、二次发掘工作就能够解决某个历史问题或考古学上的问题。无数事例说明,要在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哪怕是学术上的小课题,往往都需要一定的时间甚至较长的时间以及花费很大的气力才能奏效。而科学研究中的成功和失败,或者是取得成果及其贡献大小,都离不开主观和客观两个条件因素。客观条件指的是宽松的研究环境,主观条件是个人学养综合水平及其顽强工作毅力和意志。不过,只要工作者的选题得当,研究方法得宜,工作要求和目的性明确,有勤于耕耘并持之以恒,在考古实践中取得成果并达到预期的学术目的是可以实现的。例如发掘墓葬的学术目的是弄清楚其埋葬习俗,制度及其思想信仰问题。若工作者通过发掘研究掌握了以下两个不同方面的文化资料,就能对它加以科学说明和复原。1.墓地形制,它包括墓地和居址的方位关系;墓地位置的选择;墓向特点;茔区范围及墓葬的分布,分群和墓葬组合形式等。(2)具体墓葬形制,即墓穴构造、葬具、葬式、随葬器物放置,随葬品种类及器物形制和器物组合形式等。

以上论说和主张无疑是正确和可行的,胡谦盈为我们做出了一个榜样。1978年他立题进行先周文化及信史探索,计划用8年时间初步完成研究任务。所谓完成任务,指的不仅是找到周人迁岐以前的文化遗存,而且对它的内涵、特征及其相关问题包括周人当时之社会面貌都有一个轮廓的了解和认识。他通过长达8年的田野调查和发掘研究实践,基本上达到学术上的预期目标[10]。

注释
[1]胡谦盈:《胡谦盈周文化考古研究选集》,四川大学出版社,2000年。成都
[2]胡谦盈:《考古学研究的若干问题》,《人类文化遗产保护》1期,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期。西安。
[3]、[5]《胡谦盈周文化考古研究选集》38-39页。
[4]胡谦盈:《石兴邦与仰韶文化――西安半坡仰韶遗址发掘的学术意义》,《中国史前考古学研究――祝贺石兴邦先生考古半世纪暨八秩华诞文集》,三秦出版社。2003年。
[6]胡谦盈:《丰镐都址的发掘与研究――陕西省考古史史稿之一》,《考古与文物》专号(待刊)。
[7]《胡谦盈周文化考古研究选集》179页[注1]、210页[注16]和219[注13]。
[8]主要参考文献:1.胡谦盈:《考古学研究的若干问题》第二节。2.《胡谦盈周文化考古研究选集》39-40页。
[9]主要参考文献:1.胡谦盈:《考古学研究的若干问题》第三节。2.《胡谦盈周文化考古研究选集》168-181页;334-337页。
[10]胡谦盈:《迁岐以前周人遗留及信史探索的科学实践――南邠碾子坡先周遗址发掘亲历记(代自序)》,《胡谦盈周文化考古研究选集》。又《胡谦盈周文化考古研究选集》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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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4-10-28<%=rs("date")%> 浏览人次: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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