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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清儒关于周代天子宗庙礼制的研究(一)


郭善兵

宗庙是中国古代社会身份性阶层祭祀祖先和举行其它重大活动的礼制性建筑。随着社会阶层分化现象的发生,国家的形成,为体现不同社会阶层的等级尊卑差异,统治阶层对不同社会阶层祖先宗庙庙数、祭祀仪式进行了详细、严密的规定。由于先秦时期,特别是春秋战国时期政治、经济、思想、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动,传统礼仪,尤其是在借鉴夏、商礼仪基础上加以损益而形成的内容更丰富、更完善的周礼大量散佚、消失,因此,春秋战国至秦汉时期陆续编纂成书的若干传世文献,尤其是被儒家尊奉为经典的《诗》、《书》、《礼》、《春秋》等,对周代天子宗庙礼制的记载也是相当零散,其中既难免夹杂有后世制度,也难免有后人向壁虚造的成分。自从西汉武帝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政策后,儒家学说成为两汉以后中国古代社会主导思想,儒家文献陆续被历代统治者尊奉为国家权威经典,历代儒者穷尽精力,孜孜不倦,对经典进行注疏、诠释逐渐成为中国传统学术的主流。或许受师说传承及思考问题的角度、方式不同等因素的影响,自汉代讫清代,历代儒者在遵循前人有关成说的基础上,多从不同的角度对周代天子宗庙庙数、祭祀礼制问题进行阐述。作为中国传统学术的集大成者,清儒在传承此前历代儒者有关学说的同时,又依据自身对经义的理解而有所取舍、损益、创新。本文即拟以儒家经典中记载的周代天子宗庙庙数和祭祀礼制问题为切入点,对清儒对上述问题的有关论述进行粗略的探讨。

我们首先拟对清儒对儒家经典中记载的周天子宗庙庙数的论述,及其对以往历代儒者对此问题有关论述的沿袭、损益、创新等问题进行探讨。

编纂成书于春秋战国至秦汉时期的儒家典籍多记载周代实行天子七庙制度。《礼记·王制》:“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大祖之庙而七。”《礼器》:“礼有以多为贵者,天子七庙。”《礼纬·钩命决》:“唐尧五庙,亲庙四,与始祖五。禹四庙,至子孙五。殷五庙,至子孙六。周六庙,至子孙七。”[1] 汉儒多遵从文献记载的周代天子七庙之说,但是在七庙构成问题上却存在两种有分歧的观点:(A)周代天子七庙由始祖后稷庙、文、武二因有功德而世世不迁毁的祧庙以及在位天子高祖父以下四亲庙组成说。西汉韦玄成、东汉班固、卢植、何休、郑玄等人皆持此说。韦玄成认为:“周之所以七庙者,以后稷始封,文王、武王受命而王,是以三庙不毁,与亲庙四而七。”[2] 班固也认为:“周以后稷文武特七庙,后稷为始祖,文王为太祖,武王为太宗。”[3]今文经学大师何休也认为:“礼,天子诸侯立五庙,周家祖有功,宗有德,立后稷文武庙,至于子孙,自高祖以下而七庙。”[4] 东汉末年著名经学大师郑玄也赞成此说,他认为《礼记·王制》记载的七庙是周代制度,“七者,大祖及文王、武王之祧,与亲庙四。大祖,后稷。”[5] 由于郑玄对《三礼》的注释精确得宜,因此,东汉以后历代多以郑注为官方学说,郑说也为多数学者所遵信、传习。郑玄在沿袭上述两汉儒者关于周代天子七庙组成诸说基础上进行的论述,在经学界具有权威性地位。(B)因有功德而有“祖”、“宗”庙号的祖先庙不在七庙数中。西汉时传习今文《公羊传》的贡禹认为:“王者宗有德,庙不毁。宗而复毁,非尊德之义。”[6] 西汉哀帝时,刘歆依据《礼记·王制》的记载,主张因有功德而有“祖”、“宗”庙号的皇帝庙不在七庙常数中,且不可预先设定“祖”、“宗”庙庙数。他主张“七者,其正法数,可常数者也。宗不在此数中。宗,变也,苟有功德则宗之,不可预为设数。”[7] 因此,七庙应由周王朝始祖后稷庙以及在位天子六世祖以下六亲庙组成。魏晋之际王肃亦同此说,他引用孔子语曰:“是故天子立七庙,三昭三穆与太祖之庙而七。太祖、近庙皆月祭之。远庙为祧,有二祧焉,享尝乃止。……此自有虞以至于周之所不变也。……古者祖有功而宗有德,诸见祖、宗者,其庙皆不毁。”对于“祧”字,王肃注曰:“祧,远意,亲尽为祧,二祧者,高祖及父母祖是也。”[8] 由于王肃专与郑玄经说立异,而且在若干时期,王学曾立于学官,因此,刘歆、王肃等主张的周代天子七庙说在一定程度上为部分儒者所接受。

通观清代学者对于周代王室宗庙庙数的有关论述,可以看出,有的学者尊郑学,否定王学,同时,有的学者则尊王学而否定郑学。除此之外,还有的学者游离于郑、王学之外,提出了五庙说、多庙说,以及在宋代学者有关论述的基础上,提出的动态过程中诸庙数相互转化说。

遵信(A)说的清代学者有撰写《礼记义疏》诸儒、皮锡瑞、孔广森、孙星衍、任启运、徐养原、江藩、洪颐煊、金榜、钟文烝、黄以周、黄奭诸人。[9] 撰写《礼记义疏》诸儒认为:“又案《书》言‘七世之庙,可以观德。’《礼·王制》言天子七庙,《祭法》言王立七庙,诸经无言九庙者。盖大祖庙一,居中。其昭穆:功德庙二,亲庙四。亲庙递迁,惟功德二庙不毁,故曰:‘七世之庙,可以观德。’不闻曰:‘七庙之外,可以观德。’如刘歆九庙之说也。”[10] 孙星衍提出,所谓的远庙为祧,是指已经迁毁的先公、先王庙而言的。后稷、文、武三庙之所以被称之为祧,取义于毁庙先公、先王主超上去入于其中。后人对刘歆有“祖”、“宗”庙号的宗庙不在七庙数中的说法理解有误,其本义是“谓如周室始祖庙、四亲庙及文、武二庙之外,有功德可宗之主,则增之至八,非谓文、武不在七庙数中。周人祖文王而宗武王,歆但云宗不得为文、武之称也。”[11] 孔广森则从周代避讳礼入手,以为东周釐王既然不讳其六世祖西周厉王的名字,可以推断,东周庄王时,位于六世的厉王庙已经因亲尽的原因而被迁毁了。因此,刘歆、王肃等人关于亲庙中应包括在位天子五、六世祖的说法不合乎周代史实。[12] 任启运从文献记载的周代宗庙形制建筑,以及祖先称谓角度尊伸郑学,抑绌刘歆、王肃说。他提出:“古者建国分为九区,于前一区又分为三,中朝、左庙、右社,是其地已有限矣。立庙之制,外为都宫,内列七庙,其制又有定矣。若有功德必各建一世室,万一功德者多,都宫之内曾可容乎?欲毁都邑而更建,都宫之外有余地乎?王谓天子、诸侯皆四亲庙,则尊卑不别。愚谓天子始建宗庙而七,诸侯始建宗庙而五,则尊卑已有别矣。若欲于四亲之上加二亲,则高、曾之上何称?显考庙之上何号?古今书、传不偶一见乎?”[13] 徐养原根据周代与庙制相关的宗法丧服制度的有关理论,以为,《礼记·王制》、《丧服小记》以及《明堂位》有关记载,皆可证二祧庙应为周文王、武王之庙,“盖文、武之庙之不毁,以其为开创之君耳。凡开创之君,其庙皆不毁,是正法,非权礼,不得以殷之称宗不可预为设数者比也。肃以高祖之祖、父为祧,不知庙制与服制及宗法相表里。以言乎服,则四世而穷;以言乎宗,则五世而迁。此礼达乎上下,不以天子诸侯而有异。准此则亲庙亦不得有加乎四庙之外。故祧庙以一为正,其数可增而不可减。亲庙以四为正,其数可减而不可增。天子亲庙与诸侯同,其隆于诸侯者在祧庙。”关于“祧”字的含义,徐养原认为应以郑玄“迁主所藏曰祧”的阐释为正。“迁主藏于远庙,故远庙为祧。远庙者,太庙世室之通称也。……然所谓祖考庙,已兼后稷及文、武二庙言之矣。……远庙即祖考庙也,远庙为祧,明三庙俱为迁主所藏。……天子七庙,先公之主藏于太庙,先王之主藏于世室,则太庙、世室俱得称祧,固不得仅以世室为祧庙也。……三昭三穆,其二即文、武世室也。世室惟二,不可增加。……亲庙惟四,亦不可增加。”[14]

尊信(B)说的清代学者有毛奇龄、秦蕙田、万斯同、陈启源、金鹗、孙诒让、陈奂、陆陇其、汪绂等人。[15] 秦蕙田认为,经书中所说的“世室”与“祧庙”含义是不相同的:“天子七庙之制,诸儒多言自虞夏以来。惟郑氏据礼《纬》有虞、夏五庙,殷六庙,周七庙之说。王肃著《圣证论》以非之,当矣。……文、武有功德,亲尽不祧,而所立者,世室也,非庙也。……如以功德之祖而充七庙之数,是仍在祧迁之列,何必又创为世室之名?且与不毁之义大不相符矣。……案七庙除太祖外,三昭三穆皆亲也。诸侯及其高祖,天子益二庙以昭尊卑之分。”[16] 万斯同则从祧庙礼减于其他祖先宗庙礼的角度,驳斥郑玄以文、武庙为周二祧庙的说法。“按祧有二义,一即超去之意,……一即宗庙之名。……郑氏又谓迁主所藏曰祧,彼以《祭法》之二祧为文、武。则先王之穆主藏于文王庙,先王之昭主藏于武王庙,固可谓之祧。若先公之群主藏于后稷之庙,安得谓之祧乎?……夫武既宗其功而为不迁之庙,则尊之当与后稷等,顾反不得与高、曾诸庙同享四时之祭乎?固知二祧乃高祖之祖、父,而非指文庙二庙也。郑氏释《周礼》五寝,谓惟祧无寝。非至尊至亲,寝庙不备。夫郑氏既以文、武为二祧,百世不毁,而其庙反不设寝,有是礼乎?……盖二祧乃五世、六世之祖,有渐迁毁之势,其寝或不备。……若言周公祀文、武杀于后稷及四亲,必不然矣。”[17] 金鹗则以为,王肃虽然变乱古文,专以攻击郑玄为务,但是他对于天子七庙庙制的阐释,优于郑玄之说。文献中记载的“祧庙”如果依据郑玄等人所说为周文王、武王庙,则与《周礼》记载不符。况且,“世室”、“祧”含义是不同的。“《周官》为周公所作,在成王时,则大王、王季、文王、武王为四亲庙,诸盩、亚圉为二祧,大王、王季、文王、武王皆先王也,亚圉、诸盩皆先公也。故《守祧》有先王、先公之说。……郑注谓祧为文、武之庙,迁主藏焉。……不知《祭法》所谓二祧者,非以迁主所藏而名之也。……然对文则祧与庙别,散文则祧与庙通。守祧职兼庙、祧,而官以祧名,是庙、祧通称为祧也。天子有二祧而通称七庙,亦犹是也。……成王之时,文、武在四亲庙中,安得以为二祧乎?文、武居二祧,必在穆王、共王之世,去周公制礼时甚远,何可以解《周官》乎?……周文、武之庙称为世室,不称为宗,世室者,世世不毁也,即以为祖、宗,亦是不毁之庙,而谓之祧,不亦悖乎?知文、武不得为二祧,则知七庙为天子之定制矣。”[18] 对于遵信郑玄诸儒之说者据《周礼》管理庙、祧的阉者仅有八人的记载,从而断定刘歆、王肃诸儒之说与《周礼》不合的论述,陆陇其、汪绂认为,管理庙、祧的阉者数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他们将随着宗庙庙数的增加而相应增加。陆陇其认为:“庙制,朱子然刘歆之说,而康成注《王制》、《祭法》,则皆以文、武处七庙之内,此则不可从。……郑……以其守祧有奄八人,守七庙并姜嫄庙则足矣。若益二祧,则十庙,奄八人何以配之?愚按郑说固非无据,然奄八人,此特周公时事耳,安知后来不增作十人乎?”[19] 虽然清代学者有主张八庙说者,但究其实,这种观点实际上依然是对(B)说一种变相的认同,因此,主张此说者在亲庙问题上多取刘、王而舍郑。万斯大提出,西周天子实行九庙之制,不过,自东迁后变为八庙之制。“《祭法》言周人祖文王而宗武王。……方周之始,后稷为太祖,其庙不迁。自余六庙,亲尽迭毁。懿王时,文王当祧,以其至德也,为立世室。孝王时,武王当祧,以其大功也,亦为立世室。历厉、宣、幽王,递祧成、康、昭三庙,而后稷、文、武之庙如故也。则其时祖为稷,而宗为文王、武王。及幽王乱亡,平王迁洛,不复如其旧制,而即仍故有之文、武庙以为祖,以为宗。下自恭王以至幽王,增为六世庙。故西周之庙,并世室而为九;东周之庙,合武王而为八。《周官》作于晚周,其列守祧奄也凡八人,则其为八庙无疑矣。”[20] 他还指出,“周制,天子七庙加文、武二世室为九庙。……注疏载天子庙制,王、郑不同,余从王说。盖七庙者,天子之常数,三代所同也,世室之有无、多寡不可定,此非常数也,三代所异也。……要之,宗无定数,而七庙之有常者,三代曷有变哉?”[21]

除了上述泾渭分明的遵信(A)说及(B)说外,清代学者中也不乏试图折中上述两种学说者。其情形大致有如下两种:(1)调停诸说,但最终回归(A)说。焦循虽然认为虞、夏、商、周四代都实行天子五庙制度,“盖五庙之制,自虞至周,自天子至附庸皆同。”但是他并不反对韦、郑诸儒之说,并对其进一步细绎、完善。他认为,周代因有二祧庙而实行七庙之制,如果二祧庙立于成王周公制礼时,则文王、武王尚未亲尽,“立则祀者何主?倘虚之以待文、武之亲尽,则《曾子问》所云‘七庙无虚主’者有虚主矣。倘先祀高祖之祖、父,则是共、懿之前六世而亲尽,孝、夷而后四世而易檐,而制紊矣。不预立则先此之五庙已定,至此必增加改造,群主递移,非所以安祖考,奠鬼神也。”通过对宗庙度量的计算、分析,焦循认为,二祧庙与其他五庙并不在同一地:“惟祧与庙不一地,故庙有寝,祧无寝,亲尽而立之,为无碍于五庙。”[22] 邹汉勋提出,《礼记·丧服小记》中所记载的立四庙,是自诸侯初升为天子(王)时实行的制度,天子七庙之制的形成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最初七庙中包括在位君主的五、六世祖庙,后来逐渐形成至在位君主高祖父庙以下的四亲庙制度:“如自诸侯升为天子,则原有祖庙一、亲庙四,大祖后高祖前之庙皆毁。则既废者不举,故仅立四亲庙也。别为其祖所出王立禘庙。初王崩,则不祧初王之高祖,为六庙。二世王崩,亦不祧初王之高祖,为七庙。七庙备则祧如法。至七世王崩,则祧七世王之高祖,而留初王为祧宗。八世王崩,则祧八世王之高祖,而留二世王为祧宗。自是以后,王崩辄祧其高祖。”[23](2)折中《礼记·王制》与《祭法》记载,从而间接折中(A)、(B)说者。金榜虽然主张郑说,但他同时也提出,《礼记·祭法》的记载是周初实行的七庙制度,当时所谓的二祧庙,确实是在位君主的五、六世祖庙。祧庙也按照宗法原则,随亲尽而依次迁毁。当文、武应出祧时,因其有功德,故世世不迁毁。至此,亲尽范围就缩小至在位君主的高祖父。“如《王制》所云者,周人之典祀也。其始有天下、国、家者,亦立七庙、五庙、三庙。然天子有祖考而无二祧,……所设庙、祧、坛、墠皆阅世迭迁,如《祭法》所云者,周初建设之制也。……今《祭法》云‘王立七庙’,‘有二祧’,……则天子之二祧即显考之父若祖,……故《记》言‘去祧’‘去祖’‘去坛’者,明其易世迭毁与亲庙同。然则为坛为墠,即祧祖之父若祖可知。至受命之王已居祧庙,始封之君已居祖考庙,皆世世不毁,则去显考为坛,……又可与《王制》互求而得者。”[24]

除了游离于(A)、(B)二说外,部分清代学者沿袭汉儒之说,认为周代之前,或者更确切的说直至周初,依然实行天子五庙之制。如前所述,西汉韦玄成虽然认为周代实行由后稷庙、文、武二庙及高祖以下四庙组成的七庙制度,但是他同时认为:“《礼》,王者始受命,诸侯始封之君,皆为太祖。以下,五庙而迭毁,”[25] 据此,西汉诸帝庙中,只有集始受封、始受命于一身的高帝庙才具有不迁毁的资格,其余诸帝庙“亲尽”后应被依次迁毁。因此,韦玄成等人当时主张迁毁太上皇、惠、文、景诸庙,只保留高庙、武帝(元帝高祖)庙、昭帝(曾祖)庙、皇考(祖)庙、宣帝(父)庙,是为“五庙”之制。随后匡衡据五行、五亲之说,也持五庙之论。“在昔帝王承祖宗之休典,取象于天地,天序五行,人亲五属,天子奉天,故率其意而尊其制。是以禘尝之序,靡有过五。受命之君躬接于天,万世不堕。继烈以下,五庙而迁,上陈太祖,间岁而祫,其道应天,故福禄永终。”[26] 不过,与上述七庙说相比,两汉以后,无论在国家典章制度层面,还是在学术研究领域,天子五庙说影响甚微。清代学者诸如惠栋、焦循、许宗彦、王引之或依据周代宗法丧服制度,或通过对“庙”、“祧”含义的训释,或通过对有关文献记载的重新阐释,主张周代实行天子五庙制度。惠栋认为,《礼记》是孔子七十子后学所撰著,其间难免夹杂有后世礼制。因此,该书记载的四庙、七庙不过是不同时期制度发生变异所致。“如《丧服小记》所述四庙之说,此周公之制也。《王制》、《祭法》所述七庙之说,晚周之制也。”从丧服制度来看,周代初期实行的应该是始祖庙与四亲庙组成的五庙制度,至于包括文、武庙在内的七庙制度则是周代中、后期实行的制度:“太庙合亲庙四为五,天叙五行,人亲五属,四世而缌,故服不过五。天子奉天,故庙不过五,非有降杀也。周公制礼,止有四庙,其时文、武尚在亲庙之列,后世以其为受命之君,故建二祧而不毁,与五庙而七。……皆晚周之制,非周公本法也。”[27] 从上述论述可以看出,金鹗以为惠栋持四庙说的看法实际上是不确切的。[28] 许宗彦认为,虽然庙、祧名称可以互换,但是庙、祧的含义实质上是不同的。“庙至四世必迭迁,祧至六世必迁毁,”祧为迁庙,即在位君主六世祖、五世祖神主所藏之处,而祖庙则是毁庙主(血缘关系超过六世祖以上)神主所藏之处。因此,祧庙虽然也可以称为庙,但不可以列入宗庙庙数中。“自正庙而迁之于祧,谓之迁,故祧曰迁庙。去祧而坛,则无庙矣,故谓之毁,坛、墠、鬼皆谓之毁庙。……远庙为祧,虽亦得称庙,而非正庙也。”在此基础上,结合周代丧服制度,他指出,五庙应为周天子宗庙根本制度:“五庙者,一祖四亲,服止五,庙亦止五。先王制礼有节,仁孝无穷。于亲尽之祖,限于礼,不得不毁,而又不忍遽毁,故五庙外建二祧。使亲尽者迁焉,行享尝之礼。由迁而毁,去事有渐,而仁人孝子之心亦庶乎可已。故五庙礼之正,二祧仁之至。此周人宗庙之大法也。…………周人首重宗法,宗法自庙制而生。……始祖一庙,百世不迁,即为百世不迁之宗;以下五世迭毁,即为五世而迁之宗。若文武不迁,则有三不迁之宗,而宗法乱矣。……盖周制五庙之外,别有二祧,为迁庙之杀,以厚亲亲之仁。”[29] 王引之则对《礼记·祭法》中记载的“祖考庙”的含义进行了分析,认为此处所记载的“祖考庙”含义与《王制》记载的“大祖庙”不相同。后者是指始祖庙,世世不迁毁。而前者记载的“祖考庙”并不是指始祖庙,而是指显考之父庙(即在位君主的五世祖庙),亲尽则应迁毁。据此,《祭法》记载的“二祧”,则应是指祭祀祖考之父、祖(即在位君主的六世祖、七世祖)之处所,至于其记载的“坛”、“墠”、“鬼”则分别指祭祀祖考之曾祖、高祖、五世祖(即在位君主之八世、九世、十世祖)之处所。二“祧”、“坛”、“墠”、“鬼”皆不在天子宗庙数中,因此,周代实行的是天子五庙制度。[30]

除上述七庙、五庙说外,还有的学者沿用汉儒、宋儒之说,以为周代天子宗庙庙数不限于经书上所谓的“七庙”、“九庙”,从而主张多庙说。如前所述,万斯大主张西周实行天子九庙之制,不过,自东迁后变为八庙之制。不过,此说立论的主要依据依然是刘、王诸儒关于亲庙之学说。清儒中持周代天子宗庙多庙说者的一个重要根据是,先秦文献中屡屡见及周代先公之名,如《左传·昭公七年》记载周天子追命卫襄公时曾曰:“余敢忘高圉、亚圉?”《春秋·宣公十六年》记载“宣榭”,鲁宣公十六年为公元前593年,周定王十四年,自西周宣王至东周定王,按世次计为十一世,已经远远超越四世范围,按照亲尽迁毁宗庙原则,其庙应早被迁毁。尽管历代对于上述两组概念的阐释存有异说,如在高圉、亚圉问题上,“《三传异同说》:‘高圉、亚圉,周人所报,而不立庙。’《注》云:‘周人不毁其庙,报祭之。’”[31] 宣榭,东汉何休以为是指西周宣王庙,因有中兴之功德,故亲虽尽而庙不迁毁。[32] 服虔则以为其含义是“宣扬威武之处”,[33] 清代学者李贻德也认为,《礼记·礼运》中释“宣”字为“扬”,榭本作谢,据此,《左氏》古文作宣射,“榭本以行射礼,故州学名之,……是射以扬其威武,故名曰宣榭。”[34] 与周宣王庙无关。但是在遵循何休注释,并沿循刘歆有功德祖先庙世世不毁说的部分清儒看来,上述文献记载提及的高圉、亚圉、以及宣榭,皆指其宗庙而言。由于周代上述有功德的先祖庙并不随宗法亲尽原则而迁毁,因此,周代天子宗庙庙数是不确定的。主张此说的学者主要有万斯同、江藩、邹汉勋、孙希旦、金鹗、陈立等人。万斯同认为,依据刘歆的说法,以及春秋战国时期保存周礼最多的鲁国国君宗庙也往往不局限于礼书记载的诸侯五庙的史实,天子宗庙庙数并不确定,因而不必拘泥于所谓七庙、九庙之说。“即如鲁以侯国而五庙之外别有武宫、炀宫,……则诸侯且不拘于五庙,而天子不必拘于九庙、七庙又可知矣。……固知七庙、五庙乃王者初定之制,而后嗣有圣贤之君,则不得拘此为定制也。”[35] 江藩提出“特庙”说。他认为,“特庙者,不在七庙之中,……据刘歆说,宗不在数中。……以此推之,则周之成、康刑错,宣王中兴,……此三君者当迭毁之后,亦必特立庙以祀之。……高圉、亚圉,先公也,亲尽之后尚不毁其庙,而实始翦商之太王,奄有四方之王季,功德茂盛,反毁其庙乎?亦必特立一庙也。凡此当祧之主,不藏于二祧之中,别立庙以祀之,亦世世不毁,不月祭之而已。”[36] 孙希旦也认为:“鲁周公庙为大庙,鲁公庙为世室。至成六年立武宫,至定元年立炀宫,而桓、僖之庙至哀公时尚未毁,并四亲庙而为十庙。此虽鲁之僭礼,然必周有此礼,而后鲁僭之。”[37] 江永则主要从兄弟相继为君的角度,对多庙现象的存在进行了阐释。“诸侯立五庙,……此惟父子相继为君,则其毁庙、迁庙之次不越乎五。若兄终弟及或以兄继弟,或兄弟多人为君,则祧迁不得如常制。使兄弟继立即等于父子易,其昭穆之名既非所安,……且有高、曾早祧迁而新君不得事及四世者,礼于此宜有以通其穷。……曰昭穆之世,诸侯不得过四亲,而昭穆之庙不必限以四也。兄弟而相继则别立庙,高、曾亲未尽者庙不毁。亲既尽,则兄弟同昭穆者,两庙并祧也。……庙虽增而昭穆世次未尝渝乎数也。”[38] 由上述论述可以看出,持此观点的学者基本上认同周代天子七庙之说,在某种意义上,这种观点可以作为“七庙说”的一种补充。不过,二说之间的区别在于,“七庙说”不仅在名称上,而且在数量上都严格局限于“七庙”;而“多庙说”在名称上认同“七庙”的同时,在数量上则往往突破“七”这一数字的局限。

部分清儒沿袭宋儒的观点,对周天子宗庙七庙形成的动态过程进行了诠释。汉唐儒者虽然对儒家文献中有关商周时期,尤其是周代王室宗庙庙数的记载进行了诠释,但是,他们实际上只是将七庙制度的形成、实行视为一个静态而非动态的过程,并没有对七庙制度确立的时间作出比较明确的说明。宋儒在遵循郑、王学的同时,根据严格宗法制度下的毁庙制度,认为天子七庙(九庙)之制的形成是一个动态的、而非凝固不变的静态的过程,从而对周代王室七庙(九庙)之制形成的时间作出了进一步的详细诠释。从马端临编撰的《文献通考》中绘制的周代七庙表中可以看出,他兼采七庙、九庙说,从七庙说角度来看,他认为,周代王室七庙之制的确立经历了五庙——六庙——七庙的动态过程。周初实行天子五庙制度,即始祖庙与时君高祖以下高、曾、祖、父四庙,血缘关系超过高祖者,则毁其庙,藏其主于始祖后稷庙中。周穆王时,因为文王有功德,故为其特立文世室而不毁。这时天子实行六庙之制。至共王时,武王庙列为世世不毁的宗庙,于是形成了天子七庙制度。从九庙说角度来看,周初武王至孝王时期,由七庙经八庙演变成为九庙的过程。武王时,天子七庙,包括始祖后稷庙,以及武王六世祖高圉至父亲文王六庙。至懿王时,文王庙列为不毁的世室,这时天子实行八庙制度。至孝王时,武王庙列为世室,形成了天子九庙的制度。[39] 如前述惠栋认为,天子由五庙之制向七庙之制的转变发生于周代穆、共王以后。孙希旦也按照七庙、九庙两种不同学说,对周由五庙——六庙——七庙及七庙——九庙之制的形成的动态过程进行了分析。[40] 由于《礼记·王制》与《祭法》记载的天子七庙之制不符,因此,历代儒者多怀疑其中可能夹杂有周以前夏、商庙制,或周以后秦、汉之制。对此,皮锡瑞认为,即使一代之制度,历久也会有所变易之处。《礼记》中的记载或许会有夏、商时代的制度,但是既然经过周人的沿袭、损益,自然应为周礼无疑。之所以在七庙指代问题上出现参差抵牾的现象,“由于历代久远,渐次变易,传闻各异,纪载不同,非必上兼夏、殷而下杂秦、汉也。”周初大概以后稷庙为始祖庙,文王为受命祖,合四亲庙为六庙。后来,到共王、懿王时,武王亲尽,庙宜迁毁,由于其为受命祖,故庙存而不毁,于是形成七庙之制。[41]

注  释

[1] 参见《礼记·王制》孔颖达疏,《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版

[2]《汉书》卷73《韦贤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

[3] 东汉 班固撰、清陈立疏证《白虎通疏证·宗庙篇》,中华书局1994年版

[4] 参见《春秋公羊传》宣公六年、成公六年何休注,《十三经注疏》本

[5] 参见《礼记·王制》郑玄注

[6] 参见清 王仁俊 《玉函山房辑佚书续编三种·经编·春秋类·公羊贡氏义》,第51页;附《十三经汉注四十种辑佚书》收录《春秋公羊贡氏义》,第528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

[7]《汉书》卷73《韦贤传》

[8] 魏 王肃注《孔子家语》卷8《庙制第三十四》,第77页,(台)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3年

[9] 参见清 皮锡瑞《经学通论·三礼》“论宋儒掊击郑学实本王肃而袭为己说以别异于注疏”条,第33页;“论王肃有意难郑,近儒辨正已详,《五礼通考》舍郑从王,俞正燮讥之甚是”条,第35页,中华书局1954年版;清 王先谦编《清经解续编》卷361江藩《隶经文》“庙制议”条,第467页,上海书店1988年版;清 朱彬《礼记训纂》卷15《丧服小记》,第496页,中华书局1996年版;清 钟文烝《春秋谷梁经传补注·春秋僖公经传第四补注第十》,第298页,中华书局1996年版;清 黄以周《礼书通故》卷16《宗庙礼通故》,第403-404页,上海古籍出版社《续修四库全书》本,2003年;清 黄奭《黄氏佚书考》,第579页,上海古籍出版社《续修四库全书》本,2003年

[10] 清 乾隆敕撰《钦定礼记义疏》卷35《礼器第十之二》,第149页,(台)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3年

[11] 清 阮元编《清经解》卷774孙星衍《问字堂集》“五庙二祧辨”条,第93-94页,上海书店1988年版

[12]《清经解》卷693孔广森《礼学卮言》“九庙辨”条,第771-772页

[13]《清经解续编》卷136任启运《朝庙宫室考》,第762页

[14]《清经解续编》卷529徐养原《顽石庐经说》“庙制辨”条,第1275-1276页

[15] 参见清 毛奇龄《经问》,第89-90页,(台)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1983年;《清经解》卷88陈启源《毛诗稽古编》,第471页;清 孙诒让《周礼正义》卷32《春官宗伯第三》,第1255-1260页,中华书局1987年版;清 汪绂《参读礼志疑》卷上,第605页,(台)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1983年

[16] 清 秦蕙田《五礼通考》卷58《吉礼五十八·宗庙制度》,第328-330页、第343页,(台)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1983年

[17] 清 万斯同《庙制图考》,第179-180页,(台)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1983年

[18]《清经解续编》卷663金鹗《求古录礼说》“天子四庙辨”,第256-257页

[19] 清 陆陇其《读礼志疑》卷2,第499-500页,(台)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1983年

[20]《清经解》卷49万斯大《学礼质疑》“东周祖文宗武“条,第319页

[21]《清经解续编》卷26万斯大《礼记偶笺》,第104页

[22]《清经解续编》卷360焦循《群经宫室图》,第455页

[23]《清经解续编》卷1316邹汉勋《读书偶识》,第807页

[24] 参见朱彬《礼记训纂》卷23《祭法第二十三》,第695-696页

[25]《汉书》卷73《韦贤传》

[26]《汉书》卷73《韦贤传》

[27]《清经解续编》卷156惠栋《禘说》“古制四庙”条,第837页

[28]《清经解续编》卷663金鹗《求古录礼说》“天子四庙辨”条,第256-257页

[29]《清经解》卷1255许宗彦《鑑止水斋集》“周庙祧考世室考”条,第233-236页

[30]《清经解》卷1195王引之《经义述闻》,第898-899页

[31] 清 洪亮吉《春秋左传诂》卷16《昭公七年》,第682页,中华书局1987年版

[32] 参见《春秋公羊传·宣公十六年》何休注

[33] 洪亮吉《春秋左传诂》卷3《宣公十六年》,第92页

[34]《清经解续编》卷765李贻德《春秋左传贾服注辑述》,第989页

[35] 万斯同《庙制图考》,第183-184页

[36]《清经解续编》卷362江藩《隶经文》“特庙议”条,第468页

[37] 孙希旦《礼记集解》卷13《王制第五之二》,第345页,中华书局1989年版

[38] 清 江永《群经补义》,第22页,(台)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3年

[39] 宋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91《宗庙一》,第828页,中华书局1986年版

[40] 孙希旦《礼记集解》卷13《王制第五之二》,第344-345页

[41] 皮锡瑞《经学通论·三礼》“论《三礼》皆周时之礼,不必聚讼,当观其通”条,第46页

概述清儒关于周代天子宗庙礼制的研究((郭善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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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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