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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清儒关于周代天子宗庙礼制的研究(


郭善兵

商、周时期,神灵祭祀,尤其是对已经故世的祖先进行祭祀,在当时思想意识及社会生活领域具有极其重要而独特的地位,这一点从有关传世文献以及出土的甲骨卜辞、青铜器铭文记载中均可得到证实。《礼记·祭统》曰:“凡治人之道,莫急于礼。礼有五经,莫重于祭。” 古人曾经认为:“国之大事,在祀与戎。”[1] 从出土的商代甲骨卜辞可以看出,祖先崇拜在商代的重要地位远非上帝神和其他自然神可比。就目前已经发现的卜辞记载来看,可以确定为祭祀祖先的卜辞共有15000多条,超过其他任何一类辞例的数量。而关于上帝的卜辞总计仅600多条。[2] 从有关的商代甲骨卜辞及周代金文铭词的记载可以看出,当时祭祀祖先的仪式相当庞杂、繁复。随着社会的变迁,思想观念的更新,至春秋战国时期,商、周时期种类繁多的祭祖仪式已经逐渐衰歇、消亡。简便易行的按照春、夏、秋、冬四个季节定时祭祀祖先的四时祭制度逐渐形成,并陆续被当时及稍后秦汉时期的学者,尤其是儒家学者作为周礼编纂记录于诸多文献之中。[3] 同时,对祭祀规模高于四时祭的禘、祫祭的记载也开始散见于有关文献。两汉以后,随着儒家典籍陆续成为统治阶层钦定的官方经典,其中记载的四时祭、禘、祫祭也逐渐成为历代王朝举行宗庙祭祖主要祭礼,对其含义的阐释也一并成为历代儒者所关注的话题。

先秦至秦汉时期陆续编纂成书的儒家文献对天子宗庙四时祭礼的记载多有不同。《诗经·小雅·天保》曰:“禴祠烝尝,于公先王。”《尔雅·释天》、《春秋公羊传·桓公八年》、《周礼·春官·大宗伯》也记载了祠、礿、尝、烝四时祭制度。因“礿”与“禴”通,故《诗经》、《尔雅》、《春秋公羊传》、《周礼》记载相同。《礼记·王制》:“天子诸侯宗庙之祭,春曰礿,夏曰禘,秋曰尝,冬曰烝。”《祭统》关于祭名的记载与此相同。《祭法》:“春禘秋尝。”对于文献记载中出现的上述分歧,郑玄将其归结为商、周祭礼的时代差异。对《诗经》的记载,郑玄注曰:“此周四时祭宗庙之名。”[4] 而对于与此不同的《礼记》《王制》及《祭统》的记载,则注曰:“此盖夏、殷之祭名。”[5] 对于《祭义》的记载则注曰:“春禘者,夏、殷礼也,周以禘为殷祭,更名春祭曰祠。”[6] 至于周改夏、商四时祭名的时间,郑玄则认为是在周公制礼时。唐代孔颖达虽然根据《周易》的记载,将祭名的变革系之于周文王时,但并没有因此而否定郑玄之说。[7] 两汉以后,历代儒者在此问题上多遵循郑玄之说。

郑玄上述学说得到了孙星衍、邵晋涵、郝懿行、方玉润、陆陇其、刘宝楠、马国翰、陈乔枞、皮锡瑞等人的支持。[8] 皮锡瑞虽然沿循孔颖达之说,但他从离析、分辨、折中今、古文经的立场,对郑说备加推崇。他认为:“《王制》记先王之法度,与《周礼》不同。……《王制》今文说,《周礼》古文说,尤不相合。惟郑君兼治今古学,能疏通证明之。……各经之文已不能通,郑以《王制》所云为夏、殷祭名,《周礼》所云为周公改制,如此乃能使今、古文两家说各不相背,此郑学所以为通达,并非强作调人。”[9]

与上述学者遵信郑说不同的是,崔述、万斯大、金鹗、汪绂、黄以周等对郑说提出了异议。崔述提出,《礼记·祭统》明言成、康时赐予鲁国举行禘、尝祭祀的权利,则禘祭非如郑玄所说为夏、殷之制,而应为周制。“《中庸》以春秋禘尝为武王、周公之达孝,则亦以春禘秋尝为周制也;……夏、殷之制,《记》尝言之矣,……皆以夏、殷之文别之,未有不举其代号者,不举代号,皆周制也。”[10] 万斯大认为,《诗经》、《周礼》与《礼记》记载的两种祭祀体系名称的差异,反映的并不是郑玄所说的商、周祭祀礼制的差异,而是周代天子、诸侯之间政治等级性差异。《礼记》之《王制》、《祭统》的记载可能是三代之通礼。郑玄之所以将其解释为夏、殷二代祭礼,可能是拘泥于《诗经·小雅·天保》记载。“不知此诗作于武王时,而禴、祠、烝、尝是诸侯之祭。武王末受命,未遑制作,尚以侯礼祀先,故禴、祀、烝、尝遂见于《诗》。迨周公相成王,始祀先公以天子之礼,定为春礿、夏禘、秋尝、冬烝,而禴、祠、烝、尝为诸侯之制也。”[11] 金鹗对万氏之说提出了质疑。他认为,两种祭祀礼制之所以存在名称上的差异,郑玄与万斯大之说皆不确切,两种祭祀礼制都是周代制度,名称上存在差异的原因在于,禘祭礼间隔一年举行一次。《礼记·学记》:“比年入学,中年考校”,又曰:“未卜禘,不视学”。金鹗以为,视学就是考校,考校应间隔一年举行一次,因此禘祭也应间隔一年举行一次。“盖不行禘之年曰禴、祠、烝、尝,行禘之年曰礿、禘、尝、烝也。”[12] 钱大昕也认为春禘、秋尝为周制,而非郑玄所说的夏、商制度:“宗庙之祭,莫重乎禘、尝。禘、尝皆时祭也。……古者于禘也,发爵、赐服、飨孤子,于春祠行之,故曰‘春禘’。亦或于夏禘行之,……《中庸》称武王、周公之达孝,先言春、秋修其祖庙,后言禘、尝之义,则春禘、秋尝固周制矣。”[13] 汪绂则将两者差异的原由归因于汉代编撰《礼记》的儒者没有见到《周礼》的记载,故误将先秦书籍中屡见记载的在夏季举行的禘祭当作四时祭之一。“春祠者,祭告之而已。夏禴者,禴亦薄祭也。……而祠、禴祭小,则鲜见于经;烝、尝礼大,则每见于经。……《周礼》一书汉初未出,及既出而藏之秘府,儒者皆未得见,故汉初儒者鲜识祠、禴之名。而禘又大祭,多见于经。……禘祭亦行于夏月,故《王制》以禘为时祭之一,……又子思之《中庸》以禘、尝并言,故汉儒知禘、尝之义之大。《祭义》、《郊特牲》则因以禘、尝对言,而曰春禘、秋尝。盖作《王制》者未及与作《郊特牲》、《祭义》者参会,以故为说不同。”[14] 黄以周认为,诸文献记载四时祭名存在的歧异,并不是由于时代或等级的差异所致,而是作《礼记》者记载的是四时祭的别名,至于《祭义》、《郊特牲》记载的春禘、秋尝,则是举春、秋祭以略言夏、冬祭的缘故。“《祭统》、《王制》云‘春礿、夏禘、秋尝、冬烝’,记时祭之别名也。《祭义》、《郊特牲》举春、秋以概冬、夏,而以禘、尝为文,浑言之也。析言名别,浑言之,春亦可称禘,以大禘行于春故也。”[15]

与历代儒者对四时祭争议较少相比,周代宗庙禘、祫祭礼则是中国礼制史上颇有争议的一个话题,自汉代以讫清代,历代儒者对此问题的诠释可谓是聚讼纷纭,异说纷呈。清儒一方面对前代诸说多加系统之整理、归纳,[16] 另一方面或继承原有的学说,并综合典籍记载对有关儒者的诠释进行补充、完善;或依据典籍记载,并借鉴前人思考模式而有所损益、创新。限于篇幅,本文除对清儒论及的清代之前有关儒者的诠释略加阐述外,对其它相关论述则暂略不提。

两汉之后清代之前,历代儒者在宗庙禘、祫祭礼问题上存在着诸多分歧、争议。孙希旦将其归纳为四个方面:“一曰二祭之大小,二曰所祭之多寡,三曰祭之年,四曰祭之月。”[17]从清儒有关论述来看,(1)禘、祫祭礼名实异同;(2)禘祭礼的含义;(3)禘、祫祭礼类型划分(4)禘、祫祭礼举行的时间;依然是其关注、探讨的四个主要问题。

两汉时,儒者在禘、祫祭礼名实异同问题上就已经产生了分歧。(a)西汉韩婴、刘向,东汉何休、郑玄等儒者皆以为,禘、祫祭礼是受祭对象不同的两种祭祀方式。[18] 其中尤以郑玄之说影响最巨。郑玄以为:“此祫谓祭于始祖之庙,毁庙之主,及未毁庙之主,皆在始祖庙中,……禘则太王、王季以上迁主,祭于后稷之庙,其坐位乃与祫相似。其文、武以下迁主,若穆之迁主,祭于文王之庙,……若昭之迁主,祭于武王之庙,……又祭亲庙四。”[19] 与此相反,(b)西汉孔安国、刘歆则认为,禘、祫祭是名称虽异而受祭祖先皆同的祭礼。[20] 魏晋之际,王肃也主张禘、祫祭名异而实同,皆为合祭毁庙与未毁庙祖先之说。[21] 自此之后,历代学者在此问题上或遵(a)说,或遵(b)说,未有定准。

清儒中遵循(a)说,以禘、祫为二祭的有孙星衍、陈寿祺、胡承珙、马瑞辰、孙诒让、皮锡瑞、刘宝楠等人。[22] 其中,尤以孙诒让之说最为详实。孙诒让指出:“盖春秋有禘,有吉禘,而文二年‘大事于大庙’,《左传》不云何祭,《公》、《谷》则以为大祫,明禘之外别有此大祫之祭,则谓禘祫一祭二名者非也。……祫则群庙之主悉升于于大祖庙,禘者于其庙而行祭礼,二祭俱及毁主,禘之与祫,同得为殷,禘则小于祫而大于四时也。”[23] 不过,孙诒让、金鹗指出,郑玄在以二祧庙为文、武庙,以为文、武以后迁主藏于文、武庙中,故举行禘祭时,也应按照昭、穆分祭于文、武庙问题上的阐释是不确切的。[24] 胡培翬虽然也主张禘、祫祭是两种不同的祭礼,但是在祭祀方式、受祭祖先范围与郑说显然有根本性的区别。[25] 钟文烝虽然主张禘、祫为两种不同的祭礼,但是他的阐释与郑玄之说有所不同:“祫者,合也。合毁庙未毁庙之主于大庙,……禘者,递也。谛也,第也。……陈毁庙主于大庙,而未毁庙新旧皆特祭,……禘与祫断非一祭,”[26] 遵循(b)说,以禘、祫为一祭的则有万斯大、徐养原、毛奇龄、金鹗、顾栋高、段玉裁、崔述等。[27] 上述学者多以为祫只是祭祀时采取的合祭方式,故祫祭即是禘祭。万斯大以为:禘、祫祭其实为一祭:“祫祭于经不数见,……夫祫之为文,从示从合,是凡合祭皆为祫。禘之为文,从示从帝,盖帝祭之称,……其义则取诸审谛昭穆,故上而追其祖之所自出,下而及于毁庙未毁庙之主。……《王制》谓天子四时之祭,禘、尝、烝皆祫,而非他有祫祭也。……故曰禘、祫一事也。”[28] 毛奇龄提出:“毕竟经、传则似但有禘而未尝有祫,即《春秋》《传》、《礼记》偶一及祫,然总是为五年大禘、三年吉禘与四时夏禘称作解说,并非正祭之名。盖祫者,合也,合祭之谓也。合祭称祫,犹之特祭称犆,但是虚义,并非实名。……实则并无此祭也。”[29] 在徐养原、金鹗看来,禘、祫二祭虽然也存在区别,但这种差别反映的是周代天子、诸侯等级上的差别,与郑玄诸儒之说不同。金鹗认为:“盖天子有大禘而无大祫,诸侯有大祫而无大禘。时祫天子、诸侯皆有之,时祫异于大祫者,时祫惟合群庙之主,大祫则兼及毁庙之主,又功臣从享也。”[30]

刘履恂则试图折中郑、王在禘、祫祭问题上存在的分歧。他认为,郑、王说之所以存在分歧,主要是由于没有认识到,禘、祫祭各自有两种形式:一是郑玄所说的三年丧毕祫于太祖,明年春禘于群庙。这里禘、祫是指三年丧毕后免丧而举行的祭祀,因为祫祭是在太祖庙中举行的,所以采取历代祖先合食祭祀的方式。禘祭则在各祖庙中举行,因此不合食。这是三年丧毕后举行的禘、祫祭区别之处。从这个角度来看,郑玄以合食与否来区别禘、祫祭是有道理的。除了三年丧毕后举行禘、祫祭外,还有免丧之后常时举行的禘、祫祭,这种每五年举行两次的常时禘、祫祭祀,是采取合食的方式进行的。从这个角度来看,王肃等以为禘、祫皆为合食祭祀的说法也是有道理的。[31]

除了上述郑、王二说对清儒产生深远影响外,唐、宋儒者在宗庙禘、祫祭礼问题上的若干诠释,如唐儒陆淳、赵匡等对禘祭的阐释,也对清儒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陆淳、赵匡等认为,《礼记·大传》中记载的禘祭是指宗庙祭祀,而不是郑玄所阐释的祭天礼。“禘者,帝王立始祖之庙,犹谓未尽其追远尊先之义,故又推尊始祖所出之帝而追祀之。‘以其祖配之’者,谓于始祖庙祭之,而便以始祖配祭也。此祭不兼群庙之主,为其疏远不敢亵狎故也。”[32] 陆、赵禘祭为祭始祖所出之祖先,而以始祖配祭之说为随后的宋儒如朱熹、杨复等接受。不过,部分宋儒如王安石、陈祥道等在沿袭陆、赵之说的同时,也进行了若干修正。王、陈认为,举行禘祭时,始祖所自出、始祖与群庙祖先皆一并受祭。[33] 清儒沿袭陆、赵之说者有秦蕙田、参与撰写《礼记义疏》诸儒、徐乾学、毛奇龄、胡培翬、孙希旦、夏炘、汪绂、方玉润、姚际恒等。[34] 胡培翬认为,禘、祫祭是两种不同的祭礼,禘祭之含义详见于《礼记·大传》及《丧服小记》,祫祭之义则见于《春秋公羊传》。他指出:“王者立七庙,祭始祖而下,又推而上之,以及于始祖所自出,故其祭为特大,而诸侯不得干焉。……祫则已毁、未毁庙之主皆聚食于大祖庙,故其祭特取义于合。”因此,“据《大传》,但云‘以其祖配之’,则不兼群庙可知矣。禘之祭主于追远,不主于合食,故所祭惟祖及所自出之帝二者而已。”[35] 万斯大、惠栋、刘宝楠、何楷等 [36] 沿袭王安石、陈祥道之说,对陆、赵之说进行修正。他们认为,举行禘祭时,除始祖所自出及始祖外,其他祖先神主亦应按照昭穆次序,在宗庙中受祭。万斯大提出,“禘之为文,从示从帝,盖帝祭之称,……其义则取诸审谛昭穆,故上而追其祖之所自出,下而及于毁庙未毁庙之主,……烝、尝亦祫,而禘独称为大祫,固以其上追所自出,而下及毁庙、群庙,其祫为特大。亦以较诸侯、大夫、士之祫止及其太祖、高祖者为特大也。”[37] 惠栋也认为:“祭莫大于丧毕之吉禘。一王终嗣,天子即吉,奉新陟之王升合食于明堂,上自郊、宗、石室,旁及毁庙,下逮功臣,无不与食,而天者又祖之所自出,合数十世之主行配天之礼,故谓之大禘。”[38] 又曰:“天者,天子之太祖也。……嗣天子奉新陟之王祭于明堂,由考而及祖,由祖而及高、曾,由高、曾而及毁祖,由毁祖而及始祖,由始祖而及远祖,且上及于祖之所自出,严父配天,天人祖宗聚于一堂,联为一气。”[39]

宋儒对禘、祫祭礼类型进行划分的有关论述,对清儒也具有重要影响。汉唐时期儒者虽然在宗庙禘、祫祭诸问题上多有分歧、争议,但是并没有将禘、祫祭分为不同类型的论述。至于《礼记》将禘、祫祭与四时祭名相并列,汉儒(如郑玄)多牵强弥缝,将这些记载视为周以前的制度。宋儒朱熹、杨复、马端临等提出,典籍中与四时祭并列的禘、祫祭,并非是周以前制度,而是表明其可以划分为大祭、时祭两种类型。杨复以为,祫祭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礼记·曾子问》、《王制》所记载的祫祭属于时祭。《春秋公羊传》记载的祫祭,则属于在太祖庙中合祭毁庙、未毁庙祖先神主的大祭。[40] 马端临则进一步提出,不仅祫祭可以划分为大祫、时祫,禘祭也有大禘、时禘之区分。[41] 清儒对宗庙禘、祫祭礼类型进行划分的有毛奇龄、惠士奇、惠栋、魏源、马瑞辰、胡承珙、陈奂、夏炘、孙希旦、孔广森、段玉裁、钱塘、刘履恂、金鹗等。[42] 不过,在沿袭宋儒将禘、祫祭礼划分为大祭和时祭的基础上,上述儒者往往依据对文献经义的理解,对禘、祫祭礼进行更为详细的类型划分。毛奇龄认为,禘祭礼可以分为(1)禘所自出,五年举行一次。此礼惟周天子与鲁国行之。(2)吉禘,三年丧毕,“所以致新主,祧远主,合食太祖,而审谛昭穆之祭也。本谓之祫祭,然以合食言,则谓之祫;而以谛亲言则谓之禘。……故先君新主将入祢庙,则必祧昭于上,而后可祔穆于下,因之合六庙之主升食太祖,以审谛所亲,谓之吉禘。”(3)四时祭之禘祭。[43] 魏源则将禘祭分为大禘、吉禘和特禘三种形式:“吉禘之礼,无论毁庙未毁庙皆陈于太祖之庙而合祭之。盖新主入庙,告祔、告迁,故合祀以联祖考之情。……大禘则专取毁庙之主,陈祭于太祖后稷之庙。特禘则取群庙未毁之主升合食于文王之庙。”[44] 马瑞辰则认为禘祭可以划分时禘、吉禘、殷禘、大禘四种形式。不过,他遵信郑玄之说,认为时禘应为夏、商时期宗庙祭礼,非周礼,大禘则是祭天之礼。宗庙祭礼只有三年丧毕后举行的吉禘以及每五年举行一次的殷禘。[45] 刘宝楠依据禘、祫祭举行时间的不同,将其划分为两大类型四小类型的祭礼:一是三年丧毕后举行的吉禘、吉祫;一是每三年、五年举行一次的常禘、常祫。[46] 孔广森、陈立 [47] 针对上述大多数儒者提出的“吉禘”这一概念提出了不同的见解。孔广森据《礼记·王制》“丧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事”的记载指出,在三年丧期中,除了天地、社稷大祭不能随意取消外,按照吉、丧礼不相混淆的常理,其它属于吉礼范畴的祭祀(包括宗庙祖先祭祀礼)一般应停辍不行。如果举行吉祭,应被视为非礼之举而受到讥刺。《春秋·闵公二年》经传中之所以有“吉禘于庄公”的记载,是因为此时庄公三年之丧尚未结束,不应该举行禘祭,而鲁国违礼举行,因此,在禘祭名前加“吉”字,表示讽刺,事实上并不存在所谓的“吉禘”祭礼。[48]

从上述清儒有关论述不难看出,大多数清儒在对清代之前历代诸儒,尤其是汉、唐、宋儒者学说沿袭、损益的同时,往往对与其所信奉之学说不同者加以掊击。如前述陈寿祺认为,历代关于禘、祫祭的争议,皆当依据郑玄之说加以折中。[49] 孙诒让在大体上肯定郑玄之说的同时,对与郑说立异诸说进行了辨析、批判。[50] 在宋儒林之奇对郑玄依据《春秋》记载的鲁国禘、祫祭礼来推论周礼进行批判的基础上,惠栋、孙希旦、胡培翬也据此对郑说提出了异议。[51] 惠栋认为,鲁国实行的禘祭与周天子实行的禘祭虽然确实有相同之处:“其鲁禘与周禘同者,祼礼也,庙饰也,四代之服、器、官也,升歌《清庙》下管《象》也,朱干玉戚以舞《大武》也,八佾以舞《大夏》也,内夷蛮之乐也。”但是也有不同之处。“周禘于明堂,鲁禘于太庙;周禘其祖之所自出,鲁禘及其太祖;周禘用六代之乐,鲁禘用四代之乐;周之大尝、大烝皆配天,鲁之大尝、大烝无配天之事;周明堂之法有圜丘之禘,鲁所无也。”因此,郑玄以鲁国实行禘礼来推论周礼,是后世在禘祭礼问题上产生讹误的主要原因。[52] 崔述则认为自两汉以来,以“不王不禘”、“三年一祫、五年一禘”以及“祭始祖所自出”来训释禘祭的成说都是不确切的。[53] 段玉裁、顾栋高则对唐代陆淳、赵匡提倡,并为而后历代多数儒者遵信的禘祭说提出了异议。顾栋高认为,赵、朱等前儒之所以在禘祭阐释问题上致误,主要原因是对《礼记·祭法》、《丧服小记》有关记载的;理解有误。《礼记·祭法》记载的“禘”祭是指在圜丘举行的祭天礼。《丧服小记》、《大传》所记载的“禘”祭则是指在南郊举行的祭祀感生帝的祭祀。因此,举行宗庙禘祭时,始祖与而后历代祖先按照昭穆次序受祭,不包括所谓的始祖所自出之祖:“当大祭合食之时,始祖正东向之位,群昭群穆以次列侍。若复追所自出,不知始祖此时谓之何处。若并居东向,则父子无并坐之礼;若退居昭穆之列,则亵始祖已甚,进退无据,无一而可。”[54] 与此不同的是,部分清儒并不是简单的将与自己遵信学说不同的论述视为谬说来加以批判,而是试图折中若干有分歧的学说,以求以一贯之之说。如前述刘履恂意图折中郑、王之说,以求两存之途径。陈祖范既认同唐代以来多数儒者将《礼记·大传》所记载的禘祭视为宗庙祭祀的说法,同时也遵循郑玄所说的禘原为周之前夏、商四时祭祀之名,至周代改为宗庙大祭,以及杜预等视禘祭为三年丧毕之祭的说法。提出《大传》与《春秋》记载的禘祭可能有两种不同的祭祀方式,以此来折中上述诸说。“禘本前代夏祭之名,周改为五年一举之大祭,谓之追享。据《大传》以考《春秋》之书,其故难通。……以意推索,必禘祭仪文特异他祭,不在于有配位。……唯仪文之盛不同时享,故移而用之他庙俱可,必泥所自出之配以求之,则阂矣。一说三年丧毕,致新主于庙而祭之,以审谛昭穆,故名曰禘。此与《春秋》所书之禘为近,而与不王不禘之制全别。岂禘有二,如冬至迎长日之郊与夏正孟春祈谷之郊名同而实异乎?”[55] 任启运认为,对于文献记载以及历代儒者存在分歧诸说,皆可以按照制定礼仪时依据的隆杀、数疏原则加以折中,以求同一。“愚谓先王之祭有隆有杀,有疏有数。数而杀者,所以亲亲;疏而隆者,所以尊尊。……七庙之主四时皆一祭,春则犆,夏、秋、冬则祫,《国语》所谓时享也。三时皆祫,故谓之时祫。至三年则于冬祫,独隆其礼,亲庙、毁庙皆合食太祖,功臣与焉。以其大于常时之祫烝,故谓之大祫,又谓之大烝,……又三十月当夏禘时,又独隆其礼,上追始祖所自出,止及毁庙,而亲庙之主不复升合食,功臣亦不与焉。以其大于常时之祫禘,故谓之大禘。……以追所自出则大禘重;以兼亲庙及功臣,则大祫烦。诸侯不追所自出,则祫与禘同。……周末世远主烦,太庙之室不足以容,故自成、康以下分禘于文、武之庙。……惟权衡于隆杀之宜,疏数之节,则诸儒之说以一贯之矣。”[56]

禘、祫祭礼举行的时间也是自汉代以来历代儒者颇有争议的问题。由于春秋战国礼乐崩坏,加之秦之焚书,楚汉相争,对三代礼仪,尤其是周礼造成了严重的破坏。西汉时人对周天子宗庙禘、祫祭礼举行时间可能并不十分了解。因而,《春秋》经、传对据说保存大量周礼的鲁国实行的宗庙禘、祫祭礼的有关记载,可能成为当时对此问题进行探讨的主要依据。《春秋公羊传·文公二年》:“五年而再殷祭。”西汉元帝时,韦玄成也陈述道:“五年而再殷祭,言壹禘壹祫也。”[57] 不过,由于《春秋》经、传有关记载相当晦涩、零散,并没有对“五年而再殷祭”进行明确的阐释。后来便逐渐出现了所谓的三年一祫、五年一禘之说,而汉儒则将这种时间上的安排与天象紧密联系起来。西汉刘向认为:“王者、诸侯所以三年一祫,五年一禘何?三年一闰,天道小备,故三年一祫,……五岁再闰,天道大备,故五岁一禘。”[58] 东汉张纯也认为:“礼说三年一闰,天气小备;五年再闰,天气大备。故三年一祫,五年一禘。”[59] 问题在于,两汉时按照三年、五年间隔确立的禘、祫祭礼在时间上是否通数还难以断定。由于两汉统治阶层皆倡导“孝”,因此,三年丧礼问题也日益为社会各阶层所认同、遵行,东汉时儒者开始将三年丧礼与禘、祫祭礼联系起来。东汉今文经学大师何休以为:“禘祫从先君数,……三年丧毕,遭禘则禘,遭祫则祫”[60] 郑玄除了将三年丧礼与禘、祫祭礼联系起来之外,更约略《春秋》经传有关记载,撰成《鲁礼禘祫志》一文,对鲁国实行的禘、祫祭礼时间安排规律进行了系统的阐述。[61] 郑玄此说虽然对当时及而后经学界产生深远影响,但是他依据鲁礼逆推周礼,轻信纬书有关记载,对《春秋》经、传中记载的“大事”、“有事”含义的穿凿、臆测,或捏造史实的做法也往往遭到与其立异者的抨击。从清儒有关论述来看,除郑说外,汉儒岁祫、终禘说;徐邈禘、祫二祭相距各三十个月说、唐代徐彦禘、祫计年不相通数说 [62] 也是清儒关注、论述的主要论点。对前人的观点,清儒或遵循、损益,或否定,或折中,或创新,兹简略胪列如下。

遵循以往历代诸儒之说。(1)许宗彦遵循西汉刘歆、宋代王安石 [63] 等所主张的“大禘则终王”之说。他以为,只有在朝代更替,或旧君去世,新君即位三年丧毕后,举行一次禘祭。所谓五年一禘之说并不确切。“禘也者,追享其祖所自出之帝耳,……礼意精远,虽旷年犹嫌其渎,故惟于一王易世,三年丧毕乃一举行。……既以新主合祭告前王治天下之终,即以嗣君见庙,告今王有天下之始。……其时群庙之主皆升,有功之臣皆享,远方荒服皆来,典盛礼重,至精至大。”[64](2)遵循郑说,如前引陈寿祺、孙诒让、胡承珙、陆陇其、刘履恂等持论与郑说基本吻合。[65](3)胡培翬遵循徐彦之说。他认为,禘、祫皆为大祭,故不宜每年举行。虽然三年一祫,五年一禘之说出于纬书,但汉儒多遵信此说,故应有其渊源。“祫以三年为率,禘以五年为率,各自计年数。祫祭主合食,禘祭主追所自出。二祭各不相因,何妨禘、祫同岁?二祭各有所主,何必通相计年?”[66](4)凌曙遵循何休禘、祫举行时间从先君数、郑玄禘、祫祭三、五年通数、徐邈每三十个月举行一次殷祭之说。“况三年丧毕,遭祫则祫,遭禘则禘。闵二年吉禘于庄公,文二年大事于太庙。若非通数,何以同在遭丧之后。…………徐邈谓二禘相去为月六十,中分三十置一祫焉。……既无乖越五年再殷之制,疏、数有均,校之诸儒,义实长矣。”[67](5)刘宝楠、钟文烝遵循何休说。刘宝楠认为,天子三年丧毕,实行吉禘祭。既然有吉禘,自然也应该实行吉祫祭。吉禘、吉祫实行的时间,则应如何休所说。除此之外,常时举行的禘、祫祭,则按照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的时间间隔举行。[68] 钟文烝虽然持论与何休大致相同,但是他又指出,依据三年丧结束时间的不同,禘、祫祭可以相互替换。“窃意遭禘年而以秋冬祭者以祫代禘,遭祫年而以春夏祭者以禘代祫也。……今以为再期中月祥禫之后,春夏遭祭则禘,秋冬遭祭则祫,自后每六十月更迭禘祫,庶得其实也。”[69] 需要指出的是,他所主张的每六十个月更迭举行禘、祫祭之说与徐邈之说并不一致。“《通典》引徐邈曰‘五年再殷,凡六十月中,分每三十月殷’,徐说非也。禘以夏,祫以秋,由禘而祫才二十余月,已逾二年,故言三年祫。由祫而禘,有三十余月,距前禘凡六十月,为五年也。”[70](6)遵循宋儒张载每年举行禘祭说。[71] 遵循此说的清儒或主张禘为宗庙大祭,非时祭;或主张禘为时祭。但都主张禘祭应每年举行一次。[72] 秦蕙田认为,应当依据《周礼》有关记载来确定宗庙禘、祫祭礼举行时月。“禘、祫之期,亦当以《周礼·司尊彝》之文为定。……间祀者,间于四祭之中。四祭岁岁有之,则间祀亦岁岁有之也。……夫天子每岁必郊,每岁必禘、祫,可知张子之说为是。”[73] 万斯大认为郑玄、杜预注释的所谓三年丧毕而举行禘或祫祭之说皆为不经之论。《礼记》《王制》、《祭统》中记载的“夏禘”应是周宗庙四时祭之一,每年举行一次。《春秋》僖公、宣公、定公八年皆因有违礼之事发生,故上述诸年举行的禘祭皆为史官所记录。“非谓凡八年乃禘,六年、七年与九年、十年皆不禘也。其三事皆值八年,亦偶然耳。设使此三事或有在六年,若七年,或在九年,若十年,《春秋》亦无不书也。”[74] 由于鲁国宗庙禘祭礼与周天子宗庙禘祭礼存在着是否追祭所自出祖先的区别,加之政治等级上的礼仪差别,所以周天子每年举行一次禘祭,而鲁国“诸侯,不敢岁禘,或间岁一行,或二岁一行。”[75]

上述清儒在对自己赞成的以往诸说加以论证的同时,往往对其它学说持批判、否定的态度。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诸多清儒如顾炎武、孙希旦、胡培翬,或许沿袭前述杨复等宋儒对郑玄学说的辩驳,对郑玄依照他认定的祭祀规律而推绎、断言《春秋》经、传中记载的“大事”、“有事”为祫祭或为禘祭,记载的禘祭皆为大祭的做法提出了批评。[76] 顾炎武认为,鲁昭公十五年举行的禘祭,并非郑玄所说的三年丧毕,举行祫祭后之次年举行的禘祭,而是四时祭之一。同样,除闵公二年举行的禘祭为审谛昭穆的大祭外,昭公二十五年、定公八年举行的禘祭,也是时祭,而非五年大祭。[77] 毛奇龄提出,祫祭即是禘祭,三年丧毕举行一次吉禘祭礼后,每五年举行一次大祭,即只有周天子及鲁国可以实行的祭始祖所自出的禘祭,“郑氏乃造一三年丧毕二十五月而吉禘,又明年而大禘,然后又五年而又禘,……一则谓《春秋》书僖八年禘、宣八年亦禘,则必实三年加五年而后与八年之数合,于是增一禘在吉禘之后,而不知三年一祫,则但一吉禘而已,……五年一禘,则从三年丧毕后,每五年而得一禘,故僖之与宣皆以八年有大事,不从吉祫数,亦不从先君忌日数。”[78] 金鹗也认为,郑玄对《礼记》等文献记载的禘、祫祭所作的注释没有确凿的证据。“闵公二年吉禘于庄公,禘之前未有祫也。郑乃云四月祫,此何据乎?文公二年大事于太庙,《公羊》以为大祫,大祫之后未有禘也。郑乃云三年禘,又何据乎?”[79] 崔述认为,郑玄、徐彦等推论举行禘、祫年份为荒诞、穿凿:“禘之见于经者二,而相距八年,乌在其能合也!且如其说,禘自继禘数之,祫自继祫数之,则三十年中凡十祫六禘,有四年而三殷祭者矣,《传》岂得谓之‘五年再殷祭’乎!”[80]

在遵循、损益或否定以往历代诸儒有关学说的同时,若干清儒或对以往成说进行折中,以求诸说之协调、统一。沈彤提出:“于周天子则当从横渠张子之称,岁举。……于诸侯则当从《春秋公羊传》之称,五年而再殷祭者;于鲁则当从何休之称,禘、祫从先君数,三年丧毕,遭禘则禘,遭祫则祫者。”[81] 或提出新说,魏源认为,吉禘于每君即位三年丧毕后举行,终此君之世仅举行一次。特禘、大禘两种祭礼在五年之内间隔举行。除三年丧期外,以五、十为尾数之年为举行特禘的年份,而以三、八为尾数之年为举行大禘的年份。[82] 钱塘虽然将禘祭分为特禘与祫禘两种祭礼,但是,他所说的特禘其实是指禘祭,而祫禘是指祫祭。由于鲁僖公、宣公八年皆举行过合祭于太庙的祫禘祭礼,而昭公十五年、二十五年皆举行过各祭于诸公宫的特禘祭礼,因此,禘、祫祭举行年份应是“年以八名者,皆祫禘之岁也。……年以五名者,皆特禘之岁也。特禘之岁以五名,即以十名者可知矣。祫禘之岁以八名,即以三名者可知矣。特禘为禘,祫禘为祫。三年一祫,五年一禘。……鲁礼三年丧毕,祫禘于太庙,至五年特禘于群庙,自尔之后,一祫一特,五年而再殷祭。”[83] 钱塘上述论述和前述郑玄以三、八为尾数的年份作为举行禘祭的时间,以除三年丧期外以一、六为尾数的年份为举行祫祭的时间说有相似之处。至于郑、钱之所以存在分歧,关键在于,郑玄以新君即位第二年,即三年丧毕后,作为举行第一次祫祭的年份,而以次年作为举行第一次禘祭的年份。此后,按照每三年举行一次祫祭,每五年举行一次禘祭,禘、祫祭举行年份通相计算的原则,则举行祫祭的年份依次应为新君即位的第六、十一、十六、二十一、二十六诸年,举行禘祭的年份则依次为第八、十三、十八、二十三、二十八诸年;而钱塘则以为,新君即位第三年,三年丧毕,于太庙中举行祫禘(祫)祭,两年后,于第五年在诸公庙中举行特禘(禘)祭。此后,按照与郑说依据相同的年份排列原则,依次于新君即位后的第八、十三、十八、二十三诸年举行祫禘(祫)祭,于第五、十、十五、二十、二十五诸年举行特禘(禘)祭。这是郑、钱在举行禘、祫祭年份问题上产生歧异的原因。所以郑、钱说既有相似之处,即排列禘、祫祭年份所依据的原则相同;也有不同之处,即二者在三年丧毕后举行的首次禘、祫祭问题上存在分歧。

注释

[1]《左传·成公十三年》,《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版

[2] 参见晁福林《论殷代的神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第1期

[3] 参见刘雨《西周金文中的祭祖礼》,载《考古学报》1989年第4期;沈文倬《宗周岁时祭考实》,载《宗周礼乐文明考论》,杭州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 参见《毛诗正义》郑玄笺,《十三经注疏》本

[5] 参见《礼记正义》《王制》、《祭统》诸篇郑玄注,《十三经注疏》本

[6] 参见《礼记·祭义》郑玄注

[7] 参见《礼记·王制》孔颖达疏

[8] 参见清 阮元编《清经解》卷774孙星衍《问字堂集》“三禘释”条,第89-90页;卷512邵晋涵《尔雅正义》,第594页;卷1265郝懿行《尔雅义疏》,第305页,上海书店1988年版;清 方玉润《诗经原始》卷9《小雅·鹿鸣之什·天保》,第339页,中华书局1986年版;清 陆陇其《读礼志疑》卷2,第501页,(台)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3年;刘宝楠《论语正义》卷3《八佾第三》,第93页,中华书局1990年版;马国翰《玉函山房辑佚书》附《目耕帖》卷16,第3351-3352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陈乔枞语,参见清 王先谦《诗三家义集疏》卷14《天保》,第578页,中华书局1987年版

[9] 清 皮锡瑞《鲁礼禘祫义疏证》,第774页,上海古籍出版社《续修四库全书》本,2003年

[10] 清 崔述著,顾颉刚编订《崔东壁遗书》《王政三大典考》卷2《经传禘祀通考》,第501-502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

[11] 清 王先谦编《清经解续编》卷26万斯大《礼记偶笺》,第104页,上海书店1988年版

[12]《清经解续编》卷669金鹗《求古录礼说》,“禘祭考”条,第291-292页

[13]《清经解》卷443钱大昕《潜研堂文集》“禘尝说”条,第303页

[14] 清 汪绂《参读礼志疑》卷下,第633页,(台)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3年

[15] 清 黄以周《礼书通故》卷18《时享礼通故》,第509-510页,上海古籍出版社《续修四库全书》本,2003年

[16] 参见秦蕙田《五礼通考》卷97《吉礼九十七·禘祫》,(台)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3年;《清经解》卷1248陈寿祺《五经异义疏证》,第157-158页;《清经解续编》卷134任启运《天子肆献祼馈食礼纂》,第747页;卷474胡承珙《毛诗后笺》“雝”条,第1096页;孙诒让《周礼正义》卷33《春官·大宗伯》,第1340-1343页,中华书局1987年版

[17] 清 孙希旦《礼记集解》卷13《王制第五之二》,第351页,中华书局1989年版

[18] 参见西汉 韩婴《韩诗内传》,载清 黄奭辑《黄氏佚书考》,第119-120、136页,上海古籍出版社《续修四库全书》本,2003年;西汉 刘向《五经通义》,载朱彝尊《经义考》卷239,第1212页,中华书局1998年版;《春秋公羊传·文公二年》何休注,《十三经注疏》本

[19] 参见《礼记·王制》孔颖达疏

[20] 三国 魏 何晏注、宋 邢昺疏《论语注疏》卷3《八佾》引孔安国语,《十三经注疏》本;唐 杜佑《通典》卷49《祫禘上》,中华书局1988年版

[21] 参见《通典》卷49《祫禘上》,第1381页;北齐 魏收《魏书》卷108之一《礼志一》北魏孝文帝诏引王肃语,中华书局1974年版

[22] 参见《清经解》卷774孙星衍《问字堂集》“三禘释”条,第89-90页;卷1248陈寿祺《五经异义疏证》,第158-159页;《清经解续编》卷474胡承珙《毛诗后笺》“雝”条,第1096页;皮锡瑞《鲁礼禘祫义疏证》,第775-776页;刘宝楠《论语正义》卷3《八佾第三》,第94页

[23] 孙诒让《周礼正义》卷33《春官·大宗伯》,第1343-1344页

[24] 参见孙诒让《周礼正义》卷33《春官·大宗伯》,第1343-1344页;《清经解续编》卷669金鹗《求古录礼说》“禘祭考”条,第286-291页

[25]《清经解续编》卷738胡培翬《禘祫问答》,第820-822页

[26] 钟文烝《春秋谷梁传经传补注》“春秋庄公闵公经传第三补注第八”,第237、240页;“春秋文公经传第五补注第十三”,第367-368页,中华书局1996年版

[27]《清经解》卷1376严杰补编《经义丛钞》,顾栋高《春秋吉礼表》“禘”、“《春秋》三《传》禘祫说”条,第766-767页;《清经解续编》卷529徐养原《顽石庐经说》“禘祫辨”条,第1273-1274页;东汉 许慎著、清 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第5-6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崔东壁遗书》《王政三大典考》卷2《经传禘祀通考》,第502-511页

[28]《清经解》卷48万斯大《学礼质疑》“禘祫一事(上、下)”、“禘岁举以午月”条,第317-318页,卷53《学春秋随笔》“二年夏五月乙酉吉禘于庄公”条,第333页;《清经解续编》卷26万斯大《礼记偶笺》,第104页

[29]《清经解续编》卷22毛奇龄《郊社禘祫问》,第89-91页

[30]《清经解续编》卷669金鹗《求古录礼说》“禘祭考”条,第286-291页

[31]《清经解》卷1322刘履恂《秋槎杂记》,第526页

[32] 唐 陆淳《春秋集传纂例》,第398页,(台)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1983年

[33] 参见宋 卫湜《礼记集说》卷31,第642-643页,(台)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1983年;宋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01,第917页,中华书局1986年版

[34] 秦蕙田《五礼通考》卷97《吉礼九十七·禘祫》,第317-318页;清 乾隆敕撰《钦定礼记义疏》卷30《礼运第九之一》,第62页,卷31《礼运第九之二》,第67页,(台)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1983年;清 徐乾学《读礼通考》卷52《丧仪节十五》,第294页,(台)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3年;毛奇龄《经问》卷7,第79-80页,(台)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3年;孙希旦《礼记集解》卷21《礼运第九之一》,第598页;《清经解续编》卷967夏炘《学礼管释》“释禘”,第445-446页;汪绂《参读礼志疑》卷上,第634页;方玉润《诗经原始》卷18《商颂·长发》,第649-651页

[35]《清经解续编》卷738胡培翬《禘祫问答》,第820-822页

[36] 刘宝楠《论语正义》卷3《八佾第三》,第94-95页;方玉润《诗经原始》卷18《商颂·长发》转引何楷语,第650-651页

[37]《清经解》卷48万斯大《学礼质疑》“禘祫一事(上、下)”、“禘岁举以午月”条,第317-318页,卷53《学春秋随笔》“二年夏五月乙酉吉禘于庄公”条,第333页;《清经解续编》卷26万斯大《礼记偶笺》,第104页

[38]《清经解续编》卷155惠栋《禘说》,第833-835页

[39]《清经解续编》卷156惠栋《禘说》,第838-839页

[40]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00《宗庙考十·祫禘》,第908页

[41]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01《宗庙考十一·祫禘》,第917页

[42] 参见《清经解》卷228惠士奇《春秋说》,第106页;卷718钱塘《溉亭述古录》“鲁礼禘祫考”条,第851页;卷1322刘履恂《秋槎杂记》,第526页;《清经解续编》卷476胡承珙《毛诗后笺》,第1108-1109页;卷669金鹗《求古录礼说》“禘祭考”条,第286-291页;卷740朱大韶《实事求是斋经说》,第847页;卷806陈奂《毛诗传疏》,第1203页;孙希旦《礼记集解》卷13《王制第五之二》,第350-351页;东汉 许慎著、清 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第5-6页

[43]《清经解》卷132毛奇龄《春秋毛氏传》“夏五月乙酉吉禘于庄公”条,第601页;卷178《论语稽求编》,第743页

[44]《清经解续编》卷1307魏源《诗古微》,第759页

[45] 清 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第1080-1081页,中华书局1989年版

[46] 刘宝楠《论语正义》卷3《八佾第三》,第94页

[47]《清经解续编》卷1215陈立《公羊义疏·闵公二年》,第284页

[48]《清经解》卷682孔广森《春秋公羊通义》,“夏五月乙酉吉禘于庄公”条,第722页

[49]《清经解》卷1248陈寿祺《五经异义疏证》,第158-159页

[50] 孙诒让《周礼正义》卷33《春官·大宗伯》第1343-1344页

[51] 参见孙希旦《礼记集解》卷13《王制第五之二》,第350-351页;《清经解续编》卷738胡培翬《禘祫答问》,第823页

[52]《清经解续编》卷156惠栋《禘说》“周禘与鲁禘异同”,第839页

[53]《崔东壁遗书》《王政三大典考》卷2《经传禘祀通考》,第502-511页

[54]《清经解》卷1376严杰补编《经义丛钞》,顾栋高《春秋吉礼表》“禘”、“《春秋》三《传》禘祫说”条,;“辨四明万氏兄弟论禘之失”、“辨万氏季野论禘之失”、“禘祭感生帝说”条,第766-769页

[55] 清 陈祖范《经咫》,第76-77页,(台)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3年

[56]《清经解续编》卷134任启运《天子肆献祼馈食礼纂》,第747页

[57]《汉书》卷73《韦贤传》

[58] 刘向《五经通义》,转引自朱彝尊《经义考》卷239,第1212页

[59] 南朝 宋 范晔《后汉书》卷35《张纯传》,中华书局1965年版

[60]《春秋公羊传·闵公二年》何休注

[61] 参见孙诒让《周礼正义》卷33《春官·大宗伯》

[62] 参见《春秋公羊传·闵公二年》徐彦疏

[63] 参见卫湜《礼记集说》卷31,第642-643页

[64]《清经解》卷1255许宗彦《鑑止水斋集》“答徐新田先生书”,第239页

[65] 参见《清经解》卷1248陈寿祺《五经异义疏证》,第158-159页;卷1322刘履恂《秋槎杂记》,第526页;《清经解续编》卷474胡承珙《毛诗后笺》“雝”条,第1096页;陆陇其《读礼志疑》卷5,第536页;孙诒让《周礼正义》卷33《春官·大宗伯》,第1343-1344页

[67]《清经解》卷1355凌曙《公羊礼说》“禘祫从先君数”,第664页

[68] 刘宝楠《论语正义》卷3《八佾第三》,第94页

[69] 钟文烝《春秋谷梁传经传补注·春秋庄公闵公经传第三补注第八》,第237-238页

[70] 钟文烝《春秋谷梁传经传补注·春秋文公经传第五补注第十三》,第367页

[71] 参见秦蕙田《五礼通考》卷97《吉礼九十七·禘祫》,第319页

[72] 参见《钦定礼记义疏》卷62《祭统第二十五》,第96页;《清经解续编》卷967夏炘《学礼管释》“释禘四”条,第446页;《清经解》卷693孔广森《礼学卮言》“论禘”条,第771页

[73] 秦蕙田《五礼通考》卷97《吉礼九十七·禘祫》,第330页

[74]《清经解》卷48万斯大《学礼质疑》“禘祫一事”、“禘岁举以午月”条,第317-318页;卷53万斯大《学春秋随笔》“二年夏吉禘于庄公”条,第333页;《清经解续编》卷26万斯大《礼记偶笺》,第104页

[75]《清经解》卷55万斯大《学春秋随笔》“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跻僖公”条,第337页

[76] 参见孙希旦《礼记集解》卷13《王制第五之二》,第349页;《清经解续编》卷738胡培翬《禘祫答问》第823页

[77] 清 顾炎武《春秋杜解补正》,转引自杨伯峻《春秋左传注·昭公十五年》,第1369页,中华书局1990年第2版

[78]《清经解续编》卷22毛奇龄《郊社禘祫问》,第89-91页

[79]《清经解续编》卷669金鹗《求古录礼说》“禘祭考”条,第286-291页

[80]《崔东壁遗书·王政三大典考》卷2《经传禘祀通考》,第505页

[81]《清经解》卷329沈彤《果堂集》“礼禘祫年月说”条,第609页

[82]《清经解续编》卷1307魏源《诗古微》,第759页

[83]《清经解》卷718钱塘《溉亭述古录》“鲁礼禘祫考”条,第851页

概述清儒关于周代天子宗庙礼制的研究(一)(郭善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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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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