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詠明
李申先生150万字的《中国儒教史》之主要内容或主要工作,就是搜集儒经和儒家著作中的上帝鬼神字样,不问其实,以证明儒教是一个信仰上帝鬼神的宗教。对这种任继愈先生所赞赏的“新思路”、“新方法”我们不敢苟同。此外也不同意他所持的儒教是宗教的观点。
不过,我认为观点问题尚在其次,是第二序的问题。而最重要的、第一序的问题是治学方法问题。我在《学术研究的豆腐渣工程——读〈中国儒教史〉上卷有感》都是围绕治学方法而言的。王健的《人文学术研究应有严谨的学理基础》一文,与我意见相同,认为《中国儒教史》违反基本的学术规范。
我在文中说得很尖锐,指出李申先生“完全不顾治国学所必需的重训诂、治考据、别真伪、明寄托”等基本治学方法。而且“没有读懂书,不通训诂章句并不读古人的注疏,没有根据地任意曲解。”
事实是不是这样呢?我在文中提出许多问题,李申认为我对他的关于孟子尽心事天之阐述的指责最为有机可乘。因此在网上论战中,发表在《学术界》和《孔子研究》的文章中,都挑出“事天”二字为重点,脱离其著作本文喋喋不休地浮词孤解,欲以此转移视线,逆指而文过。那么,就让我们再回到他的本文,看看是不是违反基本的治学方法。
《中国儒教史》上卷第194页说:
孟子认为,人那善良的本性乃是上帝赋予的,因此,知道了人的本性,也就知道了天意;养护这善良的本性,就是事奉上帝,服从天命:
孟子曰:“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存其心,养其性,所以事天也。夭寿不贰,修身以俟之,所以立命也。”孟子曰:“莫非命也,顺受其正……”(《孟子·尽心上》)
上帝是个崇德的上帝,它自然会赋予人一个善良的本性。人们了解了自己善良的本性中那固有的仁义礼智之德乃是天意,是天的赋予。养护它们,当然就是事奉上帝的最好手段。我们看到,孟子思想,乃是周初敬德思想的进一步发展,也是孔子崇德、事天学说的进一步发展。
这一段二百多字的短文我在《学术研究的豆腐渣工程》文中已经引过,由于篇幅,省略了几句,现还其全貌。此段之前李申也谈了孟子的一些人性论、养气说等问题,但均属于常识性的介绍,不关主旨。这一段才是李申主旨所在:即把孟子描写成一个谆谆教诲人们要侍奉上帝的虔诚宗教信徒。
仔细解剖一下,这一段论证几乎违反了所有的基本治学方法。
第一、 不通训诂、浮词孤解和无视反证。
我在《学术研究的豆腐渣工程——读〈中国儒教史〉上卷有感》一文中提出李申“不通训诂章句”,其中第二部分举出了一些例证。现在我觉得这个判断越来越得到验证。李申先生发表在《学术界》上的《什》文说:“笔者在网上批评陈文的训诂只到会查字典、查书的水平,而且查字典也查不对,查书也查不全”,不合事实。李申在网上发表《从事天、苍天说起》上下两文中,是李申自己,很细致地从老师在黑板上写个“一字”开始,把训诂解释为查字典和查书。还提出什么“广泛参照”的原则,我指出那实际是把训释字义错误理解为“少数服从多数”。同时强调指出解释字义“当知上下之文义何如耳”。网上证据尚在,岂可抵赖?
在论战中,李申主要就是以“事天”中的“事”字为核心,举出很多事父事君之“事”字,当作事奉解,证明孟子《尽心》篇的“事天”就是事奉上帝。其实,古书中的许多词字都含有歧义,一词多义是经常情况。对于一字或一词进行训释,要考虑本篇的上下文意,还要兼顾作者的基本思想。此处用此词究竟是什么意义,这须看本篇上下文而定。像李申那样,脱离上下文而四处寻找字义解释,企图以多胜少,实在是很荒谬的。
李申先生在网上是以统计“事”字的解释为主,而在《孔子研究》2002年第二期发表《孟子以及儒家的事天说——评学术研究的豆腐渣工程》(《孟》文)中,又分别统计《孟子》其他篇章中的一些的“事”与“天”之解;并从字到词,扩大到上自《诗经》和汉代儒者、下至宋儒语中“事天”的意义。题目也称作“孟子以及儒家的‘事天’说”,汗漫无涯,一味堆砌。
浮词孤解,也是文章大忌。
我想其原因可能有两个:一是李申仍是没有接受我们的逆耳忠言,不懂如何读书和训释,而坚持训释字义必要“少数服从多数”;二是实为李申的一种战术,用脱离本文的无意义的字义之争来掩盖自己的错误,转移对其著作违反基本治学方法的注意。
无论堆积多少“事”“天”字义,但在解释《孟子·尽心》之“事天”时就是不能脱离上下文义,也不能无视前人的训释成果。对前人的解释,你可以不同意,也可以认为它似是而非,因而通过论述否定它。但却不能隐匿它或无视它。赵、孙、焦皆说“法天”,“犹人法天”、“由人法天”、“法天即所以事天也”等,这些话如果不是着落于《尽心》正文中的“事天”,那么该着落于何处?至少,对于李申的论断,它是一个反证,孤证不足以定案,而一个反证却足以推翻某一结论。
我坚持认为,《尽心上》中“事天”实为“法天”之意。
但具体到语句的翻译。在辩论中忽然感到“此中有真意,欲辩已忘言。”由此李申先生才能大做文章,没完没了。其实纵使“忘言”真意,亦未必不可如李申先生那样“妄言”孤词孤句。
今则隐去真意,试妄言一番。
李申所引《孟子》正文“存其心,养其性,所以事天也”,依我看来,应翻译作:
保持人的本心,培养人的本性,就是效法天道(法天)的途径。
赵注“行与天合,故曰‘所以事天也’”,是从行为要符合天道(“仁”等),说明《孟子》正文“所以事天(法天)”这句话中内含的具体要求和内容。
焦氏正义“法天即所以事天也”句,像李申在《学术界》之《什》文中“法天即所以……”那样标点断句显然错了,像在《孔子研究》之《孟》文中解释成“说白了,就是说,以天为法则,就是事奉上帝”就更错了。要标点的话,应是:
法天即“所以事天”也。
焦循在这里将赵氏的开篇释意和串讲文句联系起来进行诠释,是解释《孟子》正文“所以事天”和赵注中的“故曰”之“所以事天”句的。实际应翻译为:
法天就是“所以事天”这句话的意义。
当然,还可以有其他的译法。那就要联系整篇文章,还要涉及字词和语法分析,太麻烦了。不如参照李申先生这样孤句硬译来得方便快捷。
李申在《什》文和《孟》文中又找出焦氏正义中的“圣人事天,犹人臣事君也”这句话,自以为得宝,认为由此可以证明事是事奉、天是上帝,似乎大局已定地说:“不用多说了吧。”此处且慢,还需“多说”,我认为这又是李申先生不通训诂之处。
焦氏《正义》,向称较孙《疏》精详,收集广富,罗列许多学者的意见。此处恰证明他熟悉包括李申在《孟》文中提到内容在内的前代儒者所阐发的义理(这些义理皆非讨论如何侍奉上帝),于此他网罗这些义理而全面概括文意,并发挥他自己的意见。但阐发“此章”义理与释词解句毕竟不同,此其一。
“事天”一词不是只能有一解而不能有两义,李申对任何字词都要把它们与上下文意剥离开来,找到唯一之一义,又误深矣!此其二。
古人训诂有“疏不驳注”之传统。焦氏非但没有驳赵氏之“法天”义,而且反是他自己最明确地用“法天”来诠释“事天”,说明后之“事天”义,不驳前之“事天”义,此其三。
对字义应全面考察,而不应孤立考察。焦氏在此段较后的训释中主要申明“赞天地之化育”之义理,结束时说:“孟子此章,发明易道也。”从“易道”而论“此章”,焦循之“圣人事天”语,还是接近于法天之义而不是侍奉上帝。这里的“事天”,不仅仅涉及到“天”这个词,还与“赞天地”之“天地”联言相关。“圣人事天”之“事天”,实际指对待天地万物。除非李申先生再写一本书,证明古籍中所有“天地”词语皆指上帝而言,方可再来理论。此其四。
有此四者,李申之上帝仍难以侍奉。
毕竟,我在批评文章中对“事”字作了训释,而且有注疏作根据,不是孤立地考察。而李申著作中的依据和训释在何处?李申此后在论辩中的解释又一改再改,总不得要领。在表达自己观点的重要关节,不可无证立论。
欲知李申先生在上引一小段文章中还犯有那些典型错误?内容很多,请听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