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成均馆大学校儒教文化研究所责任研究员
李在龙
人的自由是否与生俱来、人与人之间是否存在平等关系,只要看看人类历史经过无数政治形态装饰的学问史就会知道,这些单纯的提问并不是简单的问题。在中国数千年的哲学史上,难以找到与西欧的自由平等正确吻合的词汇。正义的问题,说到底,可以归结为自由平等的恰当的协调问题。我们可以从律的观点来考察中国人是怎样看待和解决这个问题的。
一、事例中的“律”的含义
秦商鞅开始把“律”在法的含义上来使用。明确地以律代法,是在秦代。很清楚,这是法家的作品。如同语言从具体事物的形象和作用提升为抽象的观念一样,律的规范含义后来有了扩大。律在法的含义上使用,也可以循这样脉络来认识。在“师出以律”(《易·师》)中,律有法的含义。《说文解字》说:“律,均布也。”段玉裁注解说:“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所以,律的均布性是把多样的现象分为“类”,列成系统,再在各等级之内一律对待,而不是将全体进行划一处理的、武断的、绝对的平等主义。在经验的、现实的中国思想史中,将多样的事物作划一的认识和处理的可能性,当初是不存在的。依据本来的现实追求最合适关系的这种人生智慧,是中国思想的卓越之处。
二、社会正义的中国根基
“正”是“一”和“止”的会意字。“一”具有公平和均衡的意思。所有事物在整个宇宙或社会中均等地被赋予各自的位置和功能起作用的结果,在个体与个体和个体与全体之间形成了调和与平衡的公平和均衡。“止”单纯是到达某地而停止的意思。但“止”和“一”相结合意味着不往前走,不是没有达到、不偏不倚,位于中心。“正”是所有事物的大本,是中庸和中和状态,处于形成均衡和调和的最善最良的常态,成为一切事物最理想的促求对象,成为具有理想成就内容的终极目标和最高样本。
“义”曾指人的容貌和行动举止的仪,后发展为指人的容貌和行动举止最适合的宜的应有规范。“义”也具有“善”的概念。可以认为,“正”和“义”具有各自自我完成和自他共成的两面,有着最先、最良的价值。
三、现代产业社会的社会构成
社会成员中,在能力、诚实性、环境等方面存在无法弥补的无数差异,从而出现了等级差异。这是人类社会赤裸裸的现实。
多元的、正在解体的现代产业社会的统合原理,应回到解体分化的震荡中心。在这里要从自然的人间本性和社会价值的人性来考虑,重新加以确认。就是说,如果对本来存在的声音加以等级分类,使各等级的基准音响起来,就可以奏出全体的美妙之音(音乐)。使分配的正义得以实现的社会构成原理也是如此。这就是今天要借用商鞅将本已存在的差别加以分类,再以一律处理同类的以律代法的智慧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