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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以新教伦理的参照系对“儒教”伦理的批判
Confucius2000按语:马克斯·韦伯的《儒教与道教》(1915)一书出版至今也已经八十多年了,但其中的一些观点在我们今天看来仍然是触目惊心。今于此书第八章《儒教与清教》中选择一段摘录于此,希望引发共同的思考。需要说明的是,韦伯对儒家的理解不一定很准确,但这并不防碍他所提出的问题的重要意义。我们至今仍然关心的问题是:其一,儒学有没有“超世的、彼岸的”宗教理念?如果有,反映的是怎样一种价值诉求?如果没有,如何解决人的终极关怀?其二,“人格主义”对客观化、客观理性化的限制。这个问题与前面的问题是相关联的,也有其独立性。其三,德性伦理(道德自律)与规范伦理(道德他律)的关系。这个问题是第二个问题的延伸。伦理规范、道德法则本来就是客观化、客观理性化精神的一种体现。韦伯指出“道”的戒律是“虚无”,讲得很有意思。“道”的戒律在儒学文本中究竟怎样?好了,提出这三个问题,希望引发大家的讨论。
中国的伦理与清教的伦理形成强烈的对比:后者的要旨是使生物的任务(人的义务)客观化,而前者则力图在自然生成的个人团体(或并入或模仿这种个人个体再建的个人团体)圈子里,发展出自己最强有力的动机。清教徒对超世的、彼岸的上帝负有宗教义务,因此他把所有与人共处的关系――包括对在自然生命秩序中与自己亲近的事物的关系――仅仅视为超越有机生命关系的手段与这一信念的表现。与此相反,虔诚的中国人的宗教义务,旨在促使自己在既定的有机个人关系里去发生影响。孟子拒斥普遍的“兼爱”,认为这会扑灭孝道与公正;无父无兄,乃禽兽也。一个儒教中国人的义务,其内容总是对具体的人(活人或死人)、由于既定的秩序而对自己亲近的人尽孝道,但从来不对一个超世的上帝,也就是说,从来也不对某一神圣的“事业”或“观念”善尽恭顺之道。因为“道”既非“事业”或“观念”,而只是有约束力的传统主义礼仪的体现。它的戒律是“虚无”(Leere),而非“行动”(Handeln)。就经济观点而言,人格主义无疑是对客观化的一种限制,同时也是对客观理性化的一种限制,因为它力图将个人一再地从内心上与其氏族成员和以氏族方式与其联系在一起的同时牢系在一起;不管怎么说,他是被系于人,而非系于客观上的任务(“企业”)。这种人格主义的限制,正如全文所揭示的,是和中国宗教特有的性质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人格主义是宗教伦理之理性化的障碍,是权威性的知识阶层屋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与地位的一座屏障。这一点对经济有相当重要的影响,因为作为 一切买卖关系之基础的信赖,在中国大多是建立在亲缘或类似亲缘的纯个人关系的基础之上的。伦理的宗教――尤其是新教伦理的、禁欲的各教派――之伟大成就,在于突破了氏族的纽带,建立起信仰共同体与一种共同的生活伦理,它优越于血缘共同体,甚至在很大的程度上与家庭相对立。从经济上看,这意味着商务上的信赖是以个人在实际职业中经受考验的伦理品质为基础的。官方的独裁、因袭的不诚实、加之儒教只重视维护面子,结果成了人与人之间的普遍的猜疑。
P265-266《儒教与道教》〖德〗马克斯·韦伯 著 洪天富 译
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年
2000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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