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书》的<地理志>下是这样记录的。
这里辕也可以写作“爰”,两个字都是“交换”(换)的意思。(18)“辕田”即“换田”是指可以与货币对换的耕地,即可以买卖的耕地。这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虽然金属货币取得了很大发展,但由于采矿、冶炼、铸造等技术水平还比较低下,因此还不太适合作为交换手段进行流通。考虑到农业的支配地位,除了金属货币之外,土地也作为一种财富的积累形式而占据支配的地位。最终在这种状况下土地必然进行买卖。商鞅面对这种变化的情况,作为生产的促进剂而从法律上确立了土地的私人所有。商鞅还改革了租税体制。这便是废除以公田为基础的劳动地租并采用新的租税。根据这一租税体制,拥有私有土地的自耕农必须根据农业生产物的收获数量来缴纳一定的农税。 3)作为社会经济基本单位的小家庭的确定 由于社会生产力本质上的提高,小家庭已经替代以前的氏族共同体和大家族可以独立进行生产。因此在这一历史时期,商鞅宣布小家族为社会经济的基本单位。为了贯彻这一家族制度的改革,商鞅提出了如下的租税政策。
关于商鞅家族改革的结果,贾谊(201~169 BC)是这样记载的。
贾谊对于商鞅家族改革以后的家庭关系所作的叙述不但持否定态度,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夸张。但我们在这里──作者推断──不能不注意到,在汉代五口之家可以被看作是普通农户的正常大小。(21) 仁井田升根据大量的各种资料,如《孟子》、《汉书》、《通典》、一些零星的古户籍,如416年的资料和唐朝“天宝”(742~55)年间的资料等古代中国的资料、伯克(John Lossing Buck)和李景汉等人的现代资料,推断出在中国儒家式社会里大多数农户(约95%)的家庭成员数平均为4到7人,即5人。但大约不到10%的“士大夫地主”的大家族例外,他们依靠自己的大量财富平均超过10人,还有的家庭成员甚至超过了100人。(22) 到现在为止我们描述了商鞅的社会经济政策的大纲,这一政策在秦以后大约一直持续到了汉代,它最终牢固地确立了中国社会的根本结构。 作者在这里想进一步强调,除了从自耕农那里收来的正式收入(田租、兵役税、赋役税等各种公税)之外,从国有土地和代表“皇帝”私有地的“公田”里得到的私人收入也是“国家”或“王室”中央集权的统治权力决定性的经济基础。 有关国有土地和作为君主私有地的公田的记述在前面已经提到过,例如公元前246年秦始皇曾通过修建“郑国渠”来开垦耕地,从这一点上也表现得非常清楚。《史记》的<河渠书>和《汉书》的<沟洫志>对此是这样记载的。
从上面的引用文中可以清楚地看到,秦通过“郑国渠”的修建所获得的约7万3千公顷耕地最终成为秦始皇得以统一中国时所必需的决定性的经济基础。这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新获得的耕地正是分布在“瓠口”(今陕西省泾阳附近)周围的排水地。增渊龙夫认为,这一地区是自古以来有名的十大沼泽地之一的“焦获”沼泽。(24)到了那时,由于“山林薮泽”已经成为了君主的私有土地,因此开垦草原、沼泽、丘陵所获得的耕地也被看作是君主的私人所有或国有土地。这种国有土地被称为“公田”。为了耕作这些公田,秦的诸侯们首先命令邻国中“土地狭小而人口稠密”的三晋(韩、魏、赵)的农户们移居至此。(25)为了将三晋没有土地的农户迁移到秦国,使其起耕丘陵地和沼泽地,为他们提供了耕地和住所,甚至还提出10年内不用交纳租税。(26)当权者们通过这种方式来耕作自己的私有土地,展开了鼓励农业生产的政策,以试图积累为加强自己的支配权力所需的财富。 除了公田,还有一点值得我们注意,那就是菜园的形成。它表现了曾在魏、郑、齐、秦等很多国家出现的、对以前共同体所有地的私人垄断的典型例子。从战国时代的几篇著述中可以看出君主的菜园被赋予了多么大的经济意义。看一下秦的例子:
君主们积累构成中央集权式支配体制的物质基础的私有财产的现象到了汉王朝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到汉武帝(140~87 BC在位)在位期间达到极点。在前面已经讲过,汉武帝首先是为了奠定加强自己的绝对权力和进行对抗边疆游牧民族的防御战争或扩张领土的战争所需的物质基础,即为了获得大面积的新耕地,这种耕地实际上可以说是其私有财产,动用了数十万的劳动力大兴土木,在位于自己直接统治圈以内的陕西和河南地区修建了庞大的水利灌溉设施。其次这也是为了确保水路,以便可以将东部山东和东南部河南地区所收的租税安全地运送到位于西部渭河溪谷的“关中”中心地:
从该引用文中,我们可以知道以下几点。第一,武帝通过修建庞大的水利设施获得了五千顷的新耕地(公田);第二,由此减少了税运的损失和费用,使运输途径更加安全;第三,这些公田租给了从南部流浪至此的贫穷的越国农户;第四,这些公田的收益或地租不是交给大司农即国家财务局,而是交给了作为王室直属财务局的少府。君主们将通过对“山林薮泽”的私人霸占所获得的“苑”(皇帝的菜园)也作为租地租了出去。在转租公田、苑等私有土地时,君主们征收了极高的租佃费,比自耕农户们应交的土地税、军役税、赋役税等国家租税高出很多。汉王朝时对自耕农赋以每年生产物15分之1的土地税,而正如前面引用文中番系所说的那样,公田的租佃费有时甚至达到了年生产物的一半。番系在他的提案中估算新获得耕地的年产量超过200万石,他想用从这200万石中获得的收益来代替漕运日益困难的山东100万石的田租。为了积累个人的财富,也就是为了确保中央统治权力的经济基础,君主不只将公田、甚至连自己的私有菜园(苑)和狩猎场(圉)也租佃了出去。(29)君主们征收矿产税、运河税、市场税之类的利用税作为自己私有土地的使用费。 从到目前为止的叙述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出,中央集权式“国家”或“王室”的经济基础是由自己的私有土地和自耕农的剩余生产物构成的。西汉(BC206~AD8)时期“国家”或“皇帝的中央政府”的收入包括了国家财政和王室财政,这两个财政机关自然有着互相独立的收入来源。(30)负责官僚们的俸禄支付、官厅费用和军事费用的国家财政由从自耕农那里直接征收的租税(田租、军役税、赋役税等)构成。而王室的财政是以公田的租佃和从王室所有的菜园、狩猎场等王室直接经营地区所收取的矿山、江河、湖泊、市场等的利用税等各种名目的租税为基础的。除此之外,属于“王室财政”收入的还有铁制品、盐生意和铸造货币等国营垄断行业以及众多附庸国呈献的贡赋。(31)掌管国家财政的部门是作为“负责国家运营的大财务处”的“大司农”,掌管“王室财政”的部门有两个,一个是作为“负责王室运营的小财务处”的“少府”,另一个是掌管河川和天然物产的“水衡”。象这样互不相同的财务机构的存在,意味着皇帝乃至其中央政府雄厚的经济实力的基础首先是帝国内部自耕农交纳的租税,其次是规模庞大的王室私有财产。 西汉时期初叶国家财政的收入状况是这样的:
《汉书》中有另外不同的记载:
根据第一段引用文、即桓潭(约23BC~50AD)的《新论》,来自自耕农的公共收入即田租、军役税、赋役税等只有40亿,而相反根据第二段《汉书》的引用文,王室的两个机构(少府和水衡)、即基于王室私有财产的总收入却超过了40亿。也就是说在汉王朝初期,皇帝或其中央政府的私有财产与从百姓那里征收的公共税收是相当的。根据不同情况,皇帝或其中央政府的私有财产甚至比从自耕农户那里征收的公共收入还要多。 正如传奇性的“万里长城”的修建表现了秦始皇的绝对支配,在中国,最高支配者皇帝的中央集权式的绝对权力在王室的官僚制中央政府形成时期(战国末期)就已经表现得非常清楚。这种中央集权的绝对权力在经济领域中正是以君主的绝对支配和优势为基础的。这不象马克思在“亚细亚生产方式”论中所说的那样,废除了周朝世袭贵族的封建制度而新出现的“官僚制中央政府”或“儒家式社会”的成立,绝不意味着东方的中央政府所行使的经济职能,即对东方来说是根据“气候和领土的状况”所需要的“水利灌溉设施”的建设。作者想明确地指出,这种经济基础并不是建立在 “专制君主”乃至“国家”决定的“东方式农业经济的基础”建设之上,而是建立在自春秋战国以来、依赖汉王朝初期社会生产力的根本提高而积累的君主庞大的私有财产之上。 注释:1、增渊龙夫,《中国古代の社会と国家》,东京,1960,281页以下。 2、请参考本书第一部第1章注81。 3、李剑农,同上书,66页。 4、请参考Cho-yun Hsu,同上书,p.114;《管子·治国》篇。 5、《史记》,同上书,第7卷,2359~60页;《战国策》,<齐四>(齐人有冯谖者),(古籍),396~97页。 6、《史记》,<货殖列传>,同上书,第10卷,2253页以下。 7、《孟子》,<梁惠王>下(2.2)。 8、请参考同书,<梁惠王>下(2.5)。“(孟子)对曰:昔者……,耕者九一,仕者世禄,关市讥而不征,泽梁无禁,罪人不孥。老而无妻曰:鳏,老而无夫曰:寡,老而无子曰:独,幼而无父曰:孤。此四者,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文王发政施仁,必先斯四者。……故居者有积仓,行者有裹囊也……王如好货,与百姓同之,於王何有?……王如好色,与百姓同之,於王何有?” 9、《荀子》,<王制>, 10、齐思和,<商鞅变法考>,《燕京学报》,第33号,1947,168页。 11、齐思和,同书;杨宽,《商鞅变法》,上海,1973。 12、《商君书》,<农战>第3篇,37页。 13、请参考《史记》,<商君列传>,第八,同书,第7卷,2230页。“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14、请参考《韩非子》,<定法>(陈奇犹注),第2卷,906页;《商君书》,<靳令>(高亨注),103页和<去强>,50页。 15、请参考《史记》,<商君列传>,同上书,第7卷,2232页。《史记》,<秦本纪>,同书,第1卷,203页。 16、《汉书》,<食货志>,第4卷,1137页。 17、《汉书》,<地理志>下,第6卷,1641页。 18、请参考齐思和,同上书,184~85页;杨宽,同上书,38页。 19、《史记》,<商君列传>,第1卷,2230页。 20、《汉书》,<贾谊传>,第8卷,1124页。 21、20世纪40年代初,日本展开了关于汉代中国农户规模的争论。请特别参考宇都宫清吉,《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东京,1955,405~77页以下;守屋美都雄,《中国古代の家族と国家》,京都,1968,297~415页;牧野巽,《支那家族研究》,东京,1944等。 22、仁井田升,《支那身分法史》,请特别参考329~41页。 23、请参考《史记》,<河渠书>,第4卷,1408而;《汉书》,<沟血志>,第6卷,1678页。 24、增渊龙夫,同上书,316页。 25、请参考《商君书》,<徕民>,第15篇,同上书,117页。“秦之所与邻者三晋也。……彼土狭而民众,其宅参居而并处。……意民之情,其所欲者田宅也,而晋之无有也信,秦之有余也必。” 26、请参考同处,120页。“秦四境之内,陵阪丘隰,不起十年征,者(著)于律也。足以造作夫百万。……今利其田宅,而复之三世,此必与其所欲,而不使行其所恶也。然则山东之民无不西者矣。” 27、《韩非子》,<外储说右下>,同上书,第2卷,771页。 28、请参考《史记》,<河渠书>,第4卷,1410页;《汉书》,<沟洫志>,第6卷,1680页。 29、关于王室的私有土地(公田、苑、圉等)的租佃经营请参考五井直弘,“汉代の公田にぉける假作にっいて”,《历史研究》,220号,1958。 30、请参考加藤繁,“汉代にぉける国家财政と帝室财政との区别竝に帝室财政一斑”,《支那经济史考证》,上卷,35~156页收录;李剑农,同上书,244~253页。 31、同上。请特别参考加藤繁,同书,41~82页。 32、《新论》的“少府所领园地作务之八十三万万,以供常赐”中的“八十三”可能应看作是“入十三”的误记。请参考范文澜,同上书,73页。 33、(汉)桓潭,《新论》(这里引用自增渊龙夫,同上书,267页) 34、《汉书》,<何武王嘉师丹传>,第11卷,3494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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