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是从自然世界中走出来的生命形式,人与自然最初的关系是混沌一体的。就象个人在个人的婴幼儿时期没有自我意识一样,人类在人类的的婴幼儿时期也没有自我意识,没有人类与自然相分离、相区别的意识。而对现象世界的认知的浅簿,导致他们认为现象世界的一切现象或变化冥冥中都与人自己构成某种互逆的因果关系;对这些因果关系认知上的迷茫以及对这些现象或变化控制上的无能为力,又导致了他们对自然现象的敬畏乃至是崇拜。 旧石器时代中期至晚期,在原始思维的支配下,人按照自己的灵性来想象和认可自然存在物,产生了万物有灵观念、精灵观念等;而原始的宗教信仰,就起源于人类对自然的迷茫、对自然的敬畏,并把这种迷茫和敬畏诉诸于人赋予了其灵性的某些自然存在物——它就是宗教意识系统中对象化存在的“自然神”。原始宗教信仰的形成,乃是人类进入新石器时代后,“萌芽于旧石器时期的的万物有灵观念和各种精灵观念得到迅速发展,自然精灵演化为自然神,成为人们祈求、祭祀的对象,与之有关的祭祀仪式也开始形成,于是便产生了自然崇拜。”[1] 古代的人们在强大的自然力量面前无能为力,在复杂的自然现象面前茫然迷幻。“数千年来,帝王将相、王公贵族、贫民百姓,无不拜倒在大自然的脚下,从而创造了各种各样的自然神和丰富多彩的自然崇拜之文化现象。”[2]自然崇拜是世界各民族历史上普遍存在过的,并且在人类历史上是流传时间最长的一种宗教形式。自然崇拜的对象是被人神灵化了的自然物,即神灵化了的天、地、日、月、星、雷、雨、风、云、虹、山、石、水、火等。天、地、日、月、星、雷、雨、风、云、虹、山、石、水、火等天物在中国农牧业社会里常被奉为自然神,并受到人们的普遍之顶礼膜拜。这种天物神化并对之敬畏的宗教化崇拜的文化现象,开始于我们先祖的远古时代,并至今仍在许多地区存活着,它对我国古代的哲学、政治、军事、经济、文学艺术以及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中国文化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天、地、日、月、星、雷、雨、风、云、虹、山、石、水、火等天物的神化以及对这些天物的崇拜,其核心是“敬畏天物”的宗教观。天物的神化和神化的天物,在文化意义记载了自然神的观念、形象、名称,连结着祭祀、禁忌以及解释学意义上的民间神话等。而自然崇拜的禁忌,则是人崇拜自然神(天物的神化)和敬畏天然物(神化的天物)的一种表现,它表达了人祈愿得到自然神庇护和畏惧自然神降祸的心灵观念。“那时候,一切的山川草木都被认为神的化身,人亦被认为与神同体。”[3]自然主义的宗教信仰,自然神的崇拜,必然蕴含着对天物的敬畏;而对天物的敬畏,则必然导致对某些天物的非触犯或非干扰。 比如,笔者家乡(江西省兴国县)一带有“社公” [4]崇拜的现象,“社公”的对象化存在就在村落旁边某个有大树的地方,而这个地方的一切(不仅仅是大树)都是有神性的,人们不能去砍伐那里的树木,不能去割取那里草藤,不能去掘动那里的泥土,甚至在附近一带也不能面向着它行解大小便,否则就会触犯神灵而获罪闯祸[5]。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家乡那一带凡是有“社公”的地方,尽管其可能离村庄很近很近,但其植被、水土肯定是保持得最好的,荆棘满堆,树木林立,郁郁葱葱。 还有,我家乡一带流行砍伐小树木是有罪的特殊观念,认为砍伐未成材的小树木是要遭报应的,要被雷劈死的,谓之“天打雷劈”。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家乡农村刚分田到户的时候,因为人口的剧增和农林管理的松散,曾一度出现乡民竞伐、哄抢山上林木的事件,导致山地丘陵的林木几乎被砍伐殆尽,植被破坏极其严重[6]。但是,不幸中的万幸是:因为乡民有砍伐小树是有罪并要遭上苍报应的独特观念,所以山上的许多小树木还是又比较完整地保存下来;当年许多只有人头高的成片的小松林,如今都长成了郁郁葱葱的、具有初步森林生态结构的较大松树林了。小树林能不被砍红了眼、抢红了眼的乡民一扫而光,是非常难得的了。而个中原委,却只是出于一种对天的崇敬、畏惧的心理状态,而不是其他。 象上述这些基于自然神观念而“敬畏天物”的观念和行为在许多地区和许多人们的心中,是依然存在的。我国西南很多少数民族就依然保持对山川河湖的敬畏和崇拜,从而人们不敢去触犯那里的一草一木、一禽一兽,他们“崇奉天地、山林、水泽的神鬼精灵和自然物,重祭祀、跳神与禳解等” [7]。——这方面,是有着大量的文化人类学的资料以及旅游方面的报道可资佐证的[8]。当然,作为一种普遍的人类文化现象,这种现象不仅在中国的许多地方存在(尤其是偏远地区),就是在世界的其他各地,也大量存在着。比如在东南亚,“尽管这里正规的宗教信仰是伊斯兰教、佛教和基督教,但传统的神灵崇拜却仍然大有市场,大多数人们仍战战兢兢地持守对神灵的崇拜——这种观念认为自然界的自然万物都为人身上所具有的那样一种精灵或神魂一样的东西所寄寓或支配着”[9] 看事物要“一分为二”乃至是“一分为三”。“敬畏天物”的理念固然是出于自然神的崇拜这一非科学化的独特文化因素,但是这一人文理念却又蕴涵了某种有价值的构成——它对于建构现代环境伦理,对于保护环境,养护生态,有着一定的正面意义。当代著名的人道主义者、法国思想家、现代生态伦理学的奠基人——施韦兹(A·Schweizer 1875-1965)“敬畏生命”之思想或“敬畏生命”之道德精神的大声呼吁,我认为是能在中国“敬畏天物”的宗教观理念中找到异质文化背景下的价值观之支持的。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敬畏天物”的传统人文理念,远远超越了施韦兹所倡导的“敬畏生命”的人文理念,因为:“敬畏生命”不仅仅要来自人博大而悠深的人道主义情怀,也要来自对基督教之“上帝”的无限感激与不愈忠诚;“生命”是“天物”的一个组成部分,对有生命力之“天物”的敬畏,对无生命力之“天物”的同样之敬畏,更需要一种博大而悠深的人文情怀,它上抵茫茫天苍,下抵世象万物,恍惚灰蒙,幽然通达…… 鲁迅曾指出:“顾吾中国,则夙以普崇万物为文化根本,敬天礼地,实与法式,发育张大,整然不紊。”[10]“敬畏天物”这一人文理念,“不仅表现为一种信仰,而且表现为人们对待生活的一种态度,它对保护生命和自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是人类最早的生态伦理思想和实践,它的最精华的部分已经融入中华文化,并成为一种传统遗传至今,仍在现实生活中起作用,成为中华文化的生态智慧之一。”[11]因而,“敬畏天物”的人文理念,可以成为建构现代环境伦理所不可缺少的理念资源,全民、全社会保护环境、养护生态的实际行动,需要“敬畏天物”这种人文理念在价值观上的某种支持。 总之,扬弃自然神崇拜之背景下的“敬畏天物”的人文理念,并把它孕育、转化成保护环境、养护生态的自觉的道德观理念,是建构现代环境伦理的一个重要的资源之路。 【 注 释 】 [1] 何星亮:《中国自然神与自然崇拜》,上海三联书店,上海,1992,p27. [2] 何星亮:《中国自然神与自然崇拜》,上海三联书店,上海,1992,p30. [3] 郭沫若:《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三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84,p256. [4] 当地客家话的“社公”是指土地神或祭祀土地神的地方。作为土地神的“社公”又叫“社公老爷”,作为祭祀场所的“社公”是指在村落旁边某个有大树的地方,并且大树下一般还建有一座象征性的小屋子,供奉人们祭祀香火等。而小屋子里有的则还放置有一座象征性的塑像——即谓之“社公”或“社公老爷”的土地神。 [5] 同属客家人并且专门研究人类学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研究所研究员何星亮先生以自己的家乡为例(广东省兴宁县),认为这是客家人传自先祖的,以树作为社神崇拜之对象的一种土地崇拜的现象(自然主义的宗教崇拜现象)。参见何星亮《中国自然神与自然崇拜》第四章。 [6] 这时期乡民普遍地上山疯狂抢伐林木,是兴国县成为全国水土流失最严重地区之一的一个直接原因(其他直接原因如二次国内革命战争的破坏,20世纪50、60、70年代的破坏等)。在大学的自然地理教科书上,以兴国县为核心的“兴国地区”是整个江南丘陵一带唯一一个列为“国家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和重点治理地区”的地区,号称“江南红色沙漠”,鲜艳的图标赫然于自然地理的地图册上,令人骇然。参看《中国自然地理图集》(高等学校教学参考用)“中国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和重点治理地区分布”,中国地图出版社,北京,1998,p217. [7] 成卫东:《转神山——冈仁波齐亲历记》,载《地理知识》2000年第7期,p73-74. [8] 关于“敬畏天物”(和“万物相生”)的这一人文理念对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有着积极之意义的实际案例,《地理知识》的另一篇文献恰倒好处地为我们提供了,兹将该文献的部分文字以注释的形式节录于此:“哈尼人很少有‘改天换地’、‘人定胜天’的豪情壮志;倒有‘天人合一’的朴素原始观念,把森林视为山神栖息的圣地,体察天意,由于善待自然,一直保持了良好的生态环境……哈尼人千百年来能够保持青山绿水的秘诀,还在于他将人类仅仅视为天地自然造化的一分子。哈尼族延续上千年的这种朴素的自然观,无形中跟现代的环保观念倒很契合,他们早就认为人类是属于自然的,而不是自然是属于人类的,哈尼族将自然和人类都看作是天神意志的化外物,并将自然节律当作天神意志的具体形式。在哈尼族深层的心理积淀中,莽莽苍苍的原始森林,栖息着众多的人格化的山神,这些山神具有无穷的威力,众神栖息的大森林视为圣地。因此,人们平时很少进入其中,更不能砍伐其中林木或毁林开荒。有时因事不得不从‘神山’走进,口中还默颂祈求山神赎罪和庇护的祝词。哈尼人的这种敬畏自然的信仰,客观上保护了森林的生态环境,保护了哈尼梯田的水源……这种‘人定胜天’、‘改天换地’的豪情壮志,与哈尼族感激自然、顺应自然、善待自然的精神完全是两种模式。”——朱运宽《稻田奇迹:元阳梯田》,载《地理知识》1999年第8期,p57. [9] Kenneth P.Landon, Corrent Problems in Cultural Borrowing in Southeast Asia[A].Philip W.Thayer,Southeast Asia in the Coming World[C],Baltimore:the Johns Hopkins Press,1953, p176. [10] 鲁迅:《集外集拾遗补编·破恶声论》,载《鲁迅全集》第八卷,人民文学出版社,北京,1981,p27. [11] 余谋昌:《生态伦理学:从理论到实践》,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1999,p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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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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