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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之际国家意识形态的三次更迭


李英华

从 “以吏为师”到“黄老无为”,再到“独尊儒术”,是秦汉之际国家意识形态三次更迭的历史过程。对此历史过程作一认真的考察与反思,不仅有重要的历史意义,而且有现实的启发意义。 

(一)

据《史记·李斯列传》记载,秦皇二十六年(即公元前221年)初并天下,臣相绾等提出“封诸侯,建藩卫”的建议。朝中大臣都赞同这个建议,唯独李斯提出异议,他认为秦朝不应该再沿袭周朝的封建制,而应当设立新的郡县制度。秦始皇赞赏李斯的看法。于是,秦朝确立了郡县制的政治制度。秦皇三十四年(即公元前213年),在咸阳宫大摆酒宴。席间,有个名叫周青臣的大臣说了一些阿谀奉承之辞,并特别美言“郡县制”的好处,秦皇大悦。而另一个名叫淳于越的大臣听不惯周青臣的阿谀奉承,便向秦始皇进谏,强调要学习历史,效法古人,否则国家就不可能长治久安。因此,周青臣强调要坚持周朝的封建制,反对采用郡县制。李斯又不同意淳于越的看法。他驳斥说,秦朝之所以采用新的郡县制,是因为现在时势变了。但一些书生不晓得时代的变化,一味宣扬古人的学说,扰乱人心,罪该斩首。进而,李斯便提出了“以吏为师”的建议。这一建议主要包含三个意思:一是认为百家争鸣有碍于国家法令的统一;二是焚烧各国史书和诸家学说,只保留秦国史册和一些医药、占卜、种植之类的典籍;三是禁止私人讲学,全社会都向掌握国家法令的官吏学习,把思想统一于国家法令。

从表面看来,李斯提出上述建议是偶然的,不过是由于周青臣的奉承与淳于越的直谏所引发的。但从本质上看,这个建议的提出有它的必然性。因为,其实质在于统一思想、统一人心。它是在确立了郡县制这一政治制度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换句话说,秦并六国,光有统一的政治制度还是不够的,必须进而统一人心、统一思想。郡县制符合历史发展的需要,用它来代替封建制是一种历史的进步;统一人心、统一思想也是当时形势的必然要求,因此,从原则上讲,李斯的建议是应当肯定的。但也有它的局限性,就在于李斯那种绝对化的思维偏向。这种思维偏向还造成了更为严重的后果,即秦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的“坑儒”事件。也正是这些“焚书”和“坑儒”事件,导致李斯成为思想文化史上的“千古罪人”,自汉初以下,即受到激烈的抨击和批判。但在抨击和批判之后,更需要作具体的分析。关于古今问题,固然不能像淳于越那样泥古不化,不知时变。但另一方面,也不能表面地、抽象地认为,“今”一定胜“古”。秦并天下之后,时势已发生了巨大改变,但李斯所要强调和维护的“师今”,实质只是拘泥、固守法家传统。但法家的严刑酷法已不适应新的形势之需要,逐渐成为国家意识形态向前发展的障碍;李斯所要压抑和铲除的“师古”,实质上也包涵当时不断发展的儒家仁义之道,它代表了国家意识形态向前发展的新趋势和民心所向。汉初诸儒在总结秦亡的历史教训时,已充分地阐明了这一点。例如,贾谊在《过秦论》中说:“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

秦并六国之后,李斯之所以固守法家传统,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在秦统一六国的战争期间,法家思想卓有成效,竟使“秦四世有胜,兵强海内,威行诸侯”。也就是说,历史实践证明,法家思想在秦并六国的战争年代是成功的。因此,在李斯看来,法家思想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战争结束之后的秦帝国的指导思想。这是一种巨大的历史惯性。这样,即使李斯意识到必须对秦帝国的意识形态加以调整、更新,却也不能随意抛弃法家传统这一思想包袱。这一点是耐人沉思的。

无论如何,李斯为秦朝“大一统”帝国确立了郡县制这一政体,应当是值得充分肯定的;他还意识到必须统一思想,乃是当时历史条件下的必然要求。问题的关键在于统一于何种思想、以什么方式来统一,以及统一到什么程度。秦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帝国,在筹划建国方略时,由于缺乏“前车之鉴”而容易出现失误,应当是可以理解的。从政治和文化的关系意义上看,“焚书坑儒”、 “以吏为师”意味着政治强制文化,用一时的政治意识形态取替自古即多元并存、发展的民族文化传统。当然,这种做法实际上并不能达到目的。这种人为的强制显然有背历史的自然发展趋势,因而很快地为历史所淘汰了。 

(二)

秦汉之际的历史发展、变化是如此的急剧、迭荡,瞬息万变,以致汉初的开国君臣未谋其“政”(尚未来得及思量、选择一种新的国家意识形态),就已身在其位。刘邦与陆贾关于“马上得之”、“马下治之”的对话是颇具戏剧性的。但若仔细玩味,可知这对话还包涵着深刻的含义,即陆贾要求刘邦应该及时从“马上得之”的思维状态转到“马下治之”的新的思想方法上来。陆贾在反思、总结秦亡教训时批评“秦非不欲为治,然失之者,乃举措暴众,而用刑太极故也”(陆贾《新语·无为》),并提出治国之道“莫大于无为”的观点。这个看法也代表了汉初黄老学者的共识。有鉴于此,汉初统治者选择了一种旨在休生养息,恢复生产的“黄老无为”作为治国方针。当然,从更深层次上说,汉初统治者之所以选择“黄老无为”,并不是由于某些人的意愿所致,而是由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所决定的。所以,尽管汉初统治者不可能像汉初诸子那样从理论的高度认识到黄老学的思想意义,但大体上仍可以肯定汉初统治者是遵循黄老思想而施行无为之治。

值得注意的是,汉初黄老学者在反思秦亡的历史教训时,并没有因为秦的暴亡而全盘否定法家思想,而是对其合理思想作了批判吸收。但由于思想立场和方法上的局限,致使汉初黄老学者未能充分地认识和吸收儒家思想精华,这便限制了汉初黄老学在政治上统一思想、统一人心方面发挥更大的实际效能。这证明汉初黄老学理论自身确实存在局限性。从统治者的角度而言,由高祖、吕后到文、景两帝,他们对于黄老学的思想认识是从自发到自觉、逐渐加深的。但在汉初六十多年里,一直没有从行政上把黄老学明确上升为国家意识形态。因此,“黄老无为”只是潜在地起着一种指导思想的作用。

从汉初历史发展角度看,“黄老无为”的历史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从积极方面讲,就是顺其自然,休生养息,对汉初恢复生产、重建秩序起了一定作用;从消极方面说,就是放任自流,无所作为,对汉初潜伏的社会政治问题不仅束手无策,甚而有助长之势。另外,汉初统治者虽然在指导思想上倾向、遵循黄老学,但在政治体制上却基本继承秦制,同时兼取封建制的做法,毕竟只是一个权宜之计,并不能长治久安。这便决定了“黄老无为”作为国家指导思想的历史过渡性特点。随着汉初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黄老学日益不能适应新的时代需要,从而不得不退出历史舞台。 

(三)

在汉初六十余年里,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到武帝时期,西汉国势已相当强大,如日中天了。但是当时存在四大问题:一是地方诸侯虽经“七国之乱”而受沉重打击,但尚存一定的社会、政治势力,对中央政权而言,仍是一个不稳定的因素;二是土地兼并严重,致使社会动荡不安,阶级矛盾日益激化;三是匈奴时常入侵,两越不断制造事端,弄得边境不宁;四是在思想文化方面,先秦诸子百家遗风犹存,各执一辞,不利于统一思想和加强中央集权。凡此种种,无不表明“黄老无为”作为汉初国家意识形态,已愈来愈不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因而急需建立一种新型的、明确的、强有力的国家指导思想。

这一点,显然已被西汉大儒董仲舒所注意到了。他在写给汉武帝的《天人三策·第一策》中批判了当时嚣顽恶劣、积重难返的政治状况和社会风气,并提出了所谓“更化”的思想。这个思想在当时具有拨乱反正的意义,其基本精神是一种文化精神。这种精神体现在《第二策》关于“兴太学”、“养贤士”等具体建议之中。最后,董仲舒在《第三策》中提出了“大一统”的政治文化主张。其核心思想即用儒家学说统一百家,作为西汉的国家指导思想。这对于“以吏为师”、“黄老无为”而言,无疑是政治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方面的一种巨变。董仲舒“大一统”论所要达到的目标,就是所谓“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它包涵两方面的意义:一是要求臣民无条件服从君主,维护和抬高“王教”的地位与作用(实即强调、维护儒家纲常伦理和礼乐教化,以此规范、巩固正常的人伦道德和社会秩序),以利于加强君主集权制;另一方面,它又以“天”的名义、威严来制约、规范君主行为,以“天人感应”的方法来规劝君主奉行儒家仁政思想。这两个方面相互联系,不可或缺。

由于董仲舒的“大一统”论切中时弊,适应时代需要,就成为西汉中后期的国家指导思想了。考虑到董仲舒所处的历史背景,即西汉王朝正处于上升时期,有一定进步性。在经过长期动乱后建立起来的王权是社会秩序的代表,是社会安定的保障。维护这种王权,就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定,有利于发展经济和促进社会进步。因此,董仲舒提出“独尊儒术”有其历史合理性。但在学术界中,有不少学者批评董仲舒的“独尊儒术”,认为它与李斯的“以吏为师”并无二致。这种批评表面看不无道理,但实质上站不住脚。因为,董仲舒所提倡的儒家学说并不是原原本本的先秦儒家思想,而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同时又批判吸收了先秦至汉初其余诸家思想的汉代新儒学。特别是,董仲舒对李斯的“以吏为师”和汉初“黄老无为”作了批判和扬弃,所以,董仲舒的“独尊儒术”实为先秦、秦汉以来政治思想的集大成。所以,仅仅从字面上去理解“独尊”与“儒术”,就不免失之肤浅和片面了。历史地看,董仲舒的“独尊儒术”较之李斯的“以吏为师”和汉初“黄老无为”,对中国历史和政治思想文化的影响之所以更加广泛和深远,其原因恰恰在于董仲舒充分注意到了历史的连续性和文化传统的继承性,做到以史为鉴,古为今用,批判继承传统文化(当然,董仲舒对先秦儒家学说以继承、发扬为主,对其余诸家则以批判、否定为主),为确立西汉国家意识形态服务。

从整个中国历史发展进程看,董仲舒的 “独尊儒术”给中国古代政治和文化带来以下三点最为重要的作用与影响:一是确立了儒家传统在中华民族文化中的主干地位;二是儒家“大一统”思想有助于中华民族的团结统一;三是儒学上升为政治意识形态,给中国古代政治和学术文化都带来很大的历史流弊。这种历史流弊又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从政治方面说,它始终没有给中国带来现代意义的民主与法治;其二,从学术方面讲,它也始终没有给中国带来那种相对独立的、比较纯粹的学术精神。这是值得后人认真反思和警省的。 

(四)

综上所述,从 “以吏为师”到“黄老无为”再到“独尊儒术”,是秦汉之际国家意识形态三次更迭的历史过程,也是一个辩证否定的历史发展过程。李斯提出“以吏为师”,乃是拘于一种历史的惯性,固守法家传统,却违背了历史潮流;汉初诸子鉴于秦亡教训提出“黄老无为”,有其历史必然性和现实意义,但由于思想立场和方法上的局限,未能充分认识和吸收儒家思想,从而限制了“黄老无为”在政治和文化上发挥更大的实际效能;董仲舒批判吸收黄老学和法家思想,提出“独尊儒术”,更有其历史合理性与深远意义,但把儒学上升为政治意识形态,致使中国古代政治和文化都蒙受巨大的历史流弊。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并善于进行历史反思的文明国度。对于重大历史问题,不同时期的思想家总是结合自己所处的时代环境,从不同角度地进行反思与总结。因此,对历史的反思本身,是一个永无休止的历史过程。关于秦汉之际国家意识形态三次更迭的问题,后人争论之复杂与激烈,大概是李斯、董仲舒等人所始料未及的。都说历史自有定评,但是多少年过去了,人们仍在这个问题上争论不休。为何?从根本上说,人们之所以争论不休,不仅是因为历史上曾经存在这个问题,更是因为人们所处时代环境存在类似问题的现实反映。

从李斯的“以吏为师”到董仲舒的“独尊儒术”的历史曲折演变过程,我们可以概括、总结出传统文化与政治意识形态的四种关系,即要么是相得益彰、相互促进,要么是后者对前者歪曲利用或扼制摧残,要么是由于前者的惰性阻碍务实而又富有远见的政治家进行体制改革,要么是在特定条件下二者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凡此种种,都是我们反思中国历史,尤其是反思传统文化与政治意识形态的关系时,不能不认真考虑的。 

(原载《改革内参》2001年第11期)

200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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