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菲
引 言
所谓“音乐意象”,其发生的根源,在于文明人的社会实践;其演变的根源,也在于文明人的社会实践。
对于“音乐意象”之本体一元存在的把握,只能以人类社会实践之“历史性陈述”的方式进行。只有深入了解“音乐意象”在人类社会实践中发生、演变、分化、共生的历史建构,才能真正把握“音乐意象”之本体一元的性质,并从而把握“意象具足”之丰满富丽的人性。那种“象存意亡”、“亡象存意”、“意象分离”、“意象二元”的偏颇,理应抛弃。
一、“音乐意象”之实践论的一元
本文所谓“音乐意象之实践论的一元”是指“音乐意象实践发生的一元”、“音乐意象实践演变的一元”。
“音乐意象”之“实践”的“发生”以及“实践”的“演变”,都是在长宙广宇之“一般进化”、人类社会之“人文进化”的过程中推衍展开的。
所谓“一般进化”以及“人文进化”,乃是本体统一的历史进程。对此“历史进程”之“本体统一”性质的初步了解,开始于达尔文进化论的创立。但是,对此“历史进程”之“本体统一”性质之真正深入透彻的认识,则只不过是近几十年来的事情。
常常有人把哥白尼的“日心说”,与达尔文的“进化论”相提并论。但在实际上,达尔文的“进化论”,对人类世界观的影响,较之哥白尼的“日心说”,要深远重大的多。
哥白尼的“日心说”,虽然动摇了人类以“上帝之骄子”自居的信仰;但是,“日心”与“地心”之说,都没有涉及人类与万事万物之本体统一的内在关系;换言之,对于“日心说”与“地心说”而言,具有精神意识的人类,与并无精神意识的万事万物,都依然是互不相干之两类截然不同性质的存在;质言之,对于“日心说”与“地心说”而言,都并没有否定有关人类之“上帝神创论”;其所区别不过是:“地心说”视人类为居住于世界中心的“上帝之骄子”;“日心说”视人类为居住于世界之某一角落的“上帝之弃儿”。
达尔文创立进化论的初衷之一,便是否定有关人类的“上帝神创论”。正如迈尔在其《生物学哲学》中所说:“达尔文对(其)当代的一些基本信念发起了严峻的挑战,这些信念中特别重要的是:……世界是被(上帝)创造出来的”(中文本第183页)。
正是基于达尔文进化论的立场,人类才真正了解了自己的来源,了解了“人猿共祖”的事实。
但是,即使是达尔文的进化论,也未能真正揭示“生命”的来源,未能把无生命的无机世界与有生命的有机世界综合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连续统”。
对此,当代“有机化学”、“生命化学”和“自组织理论”,分别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人们业已了解:所谓“有机化学”乃是“无机化学”“异质发生”的新的化学结构。人们业已了解:所谓“生命”不过是“蛋白质”的存在方式;所谓“生命”不过是“有机化学”结构“异质发生”之更高层次的新的“大分子”结构的存在方式。
特别是由于当代“自组织理论”的长足进步,人们业已了解:所谓“生命”、所谓人类文明,并不是“上帝特创”,并不是“无中生有”,而是在物理进化、化学进化的基础之上,在生物进化、(动物)社会进化的基础之上“异质发生”的新的进化形式产生的新的存在结构。生命存在、人类文明事象的存在与宇宙自然万事万物的存在,有其存在的本体一元基础。“生命”之所以可能“利用生态”、“生命”之所以可能“建构环境”、“立象”之所以可能“曲尽人意”、“人工”之所以可能“模拟智能”、“音乐意象”之所以可能“与天地同和”,正说明了“大千世界”之物质、能量、结构、信息的内在相关。“音乐意象”之精神内涵与物质形式的有机统一,正是这种内在相关性质的特殊表现。
对于一般“动物”而言,无所谓“意”,也无所谓“象”。一般动物既不能把自身存在与周围世界明确区分开来,也不能把自身存在与周围世界密切综合起来。一般动物自身与周围世界的直接同一,决定了它们意识水平的低下。只有某些高等动物,才开始具有某种接近于人类心理活动的低级意识活动。
人类区别于动物的主要之点,是人类的实践活动。正是实践,把人类与周围世界明确区分了开来,也正是人类的实践活动,把人类与周围世界密切综合为一体。
正是在人类社会历史实践中,“主体”与“客体”同时产生,互为前提;正是在人类社会历史实践中,“意”与“象”同时产生,互为前提;正是在人类音乐艺术的历史实践中,“音乐之意”与“音乐之象”同时产生,互为前提。
所谓“主体”,乃是拥有“客体”的“主体”;所谓“客体”乃是“主体”建构的“客体”。所谓“音乐之意”,乃是“具象之意”;所谓“音乐之象”,乃是“尽意之象”。世上绝无“无客体的主体”(并非人类之“肌体”),也绝无“无主体的客体”(并非自然之“物体”)。世上绝无“离象之意”;世上也绝无“无意之象”。
以往人们所谓“音乐之意”、“音乐之象”二者,乃是在人类社会历史实践中“同出而异名”(《道德经·一章》 )的实践一元存在(陇菲按: 老子有言
“同谓之玄(元)”)。
人生之前,天地万物,芸芸众生,固然有其“本象”。但是,对于人类而言,万物之“本象”,并非“本然”地呈现,而是在人类社会历史实践中逐渐建构而成。
《周易》有言:“圣人立象以尽意”。东汉王充《论衡·乱龙》亦有言:“立意于象”。其言所谓“尽意”、“立意”,非万物之“意”,而是人类之“意”。故,“尽意”、“立意”之“万象”,无一不是“意象”,无一不是“文象”。所谓“万象”者,都蕴含、表征着人类与世间万事万物的“社会实践关系”。自“发生认识论”的特殊角度视之,所谓“音乐意象”,无非是人类对于主体与客体之间音乐实践关系的“描述”。这种“描述”,有“内在”的,也有“外在”的;甚至还有对于“内在描述”的“描述”,如心理学区别于有感而发之“感情”的“情绪”一类。
这里所谓的“外在描述”,乃是“尽意”、“立意”、“达意”、“示意”之客体的“外在意象”(可简称为“外象”,并特称为“事象”);这里所谓的“内在描述”,乃是“具象”、“缘象”、“立象”、“玩象(观象、听象)”之主体的“内在意象”(可简称为“内象”,并特称为“心象”)。
基于这种立场,反观所谓“音乐意象”,就可以觉悟:以往人们所谓的“音乐之意”,乃是与外在客体之“音乐意象”发生实践关系的“具象”、“缘象”、“立象”、“玩象(观象、听象)”之主体“内象”、“心象”;以往人们所谓的“音乐之象”,乃是与内在主体之“音乐意象”发生实践关系的“尽意”、“立意”、“达意”、“示意”之客体的“外象”、“事象”。
换言之,世上并无纯然外在而没有内涵的“离意之象”,而只有“尽意”、“立意”、“达意”、“示意”之客体“外象”、“事象”;世上也并无纯然内在而没有形式的“无象之意”,而只有“具象”、“缘象”、“立象”、“玩象(观象、听象)”之主体“内象”、“心象”。即使是心理学区别于有感而发之“感情”的“情绪”一类,也无非是对于“主体”与“客体”之间实践关系之“内在描述”的“描述”。质言之,世上只有“外象”、“事象”与“内象”、“心象”的区别,而并无纯然客观之“象”与纯然主观之“意”的区别。
以此观察中国古典的“意象”理论,就可以发现,许多表面看来似乎是“意”、“象”分离的言说,其实都具有“意象”一体的内涵。不仅如此,几乎所有表面看来似乎是“意”、“象”分离的言说,都并不是针对“立象”实践而言,而是针对“玩象(观象、听象)”实践而言。其实,在“玩象(观象、听象)”实践活动之中,所谓的“得意忘象”,首先是指获得立其所观外象、事象之主体他人“具象”
、“缘象”
、“立象”、“观象”的“内象”、“心象”,而亡轶“主体他人”“尽意”、“立意”、“达意”、“示意”之“外象”、“事象”。这里,“玩象(观象、听象)”主体所得之“意”,并非无象之意;而是意象具足的“内象”、“心象”,并且力求与立象主体他人的“内象”、“心象”尽可能同一。
换一个观察角度,所谓“意象”,除了有“内象”、“外象” 、“心象”
、“事象”之别以外,又有“实像”、“虚象”、“形像”、“行象”之别。因其为“象”,原本于社会实践中的“人意”。故,或可假物成器为“实像”,或可凭心悬拟为“虚象”。人在社会实践中的“意想”,凝神于物形者,谓之“形像”;人在社会实践中的“意想”,运神于道行者,谓之“行象”。所谓“音乐意象”,既是假物成器的“实像”,又是运神道行的“行象”。
由此观之,老子所谓“大象无形”者,无非是针对运神道行的“行象”而言,而无涉凝神物形的“形像”。由此观之,王弼所谓“得意忘象(像)”者,无非是要人们注意把握“实像”、“虚像”、“形像”、“行象”所蕴含的“人意”,而并没有“文象”可去、可灭之意。就是“无相(像)禅宗”,也无非得意忘象(像)(陇菲按:实指“亡轶实像”),偏执虚象而已。
钱钟书在其《管锥编·周易正义·乾》中曾说:“《诗》也者,有象之言,缘象以成言。舍象忘言,是无诗矣;变象易言,是别为一诗甚且非诗矣。”
进一步言之:“亡象”之“意”,是无意矣;即或有人伪称“得意”、伪称“有意”,其自称所“得”、所“有”之“意”,亦无可验证、确认,也无法传达、交流。
二、一元四象之“自同态转换群集”
笔者之“音乐哲学”的研究,曾将所谓“音乐学”的全部对象,概括为如下四象:
1,乐家心象;
2,听众心象(或称“常人心象”);
3,音乐事象(原称“艺术乐象”);
4,其它事象(原称“世间万象”)。
并将其中的关系,概括成为:
自同态转换(请参阅笔者《新的音乐艺术模型 ——
“自同态转换群集”概说》,载1992年第2期《星海音乐学院学报》,又载1992年第8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J6音乐舞蹈研究》)。
笔者所谓的“乐家心象”,是音乐艺术创造主体的内在心象;所谓“常人(听众)心象”,是异质于音乐艺术创造主体之音乐艺术接受主体的内在心象;所谓“音乐事象”,是“乐家”所创造、“常人(听众)”所接受之“音乐性”行为实践所建构的外在事象;而所谓“其它事象”,则是世间一切有别于“音乐事象”之为人类其它行为实践所建构的外在事象。
正是在此四象集合而成之“自同态转换群集”之中,人类将主体与客体的“音乐性”及“非音乐性”实践关系,文而化之为外在描述性质的“音乐事象”和“其它事象”;文而化之为内在描述性质的“乐家心象”和“常人(听众)心象”。
《礼记·乐记》有言:“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然而,人类并不是像其他生物那样,被动地接受外界物质世界的刺激,并因之而产生所谓的“应激反应”。与此不同,人类乃是以其主动之行为实践的“统摄”力量,将世间万事万物“文而化之”,并通过不同的“外在意象”和不同的“内在意象”描述、表征其与世间万事万物的实践关系。就此意义而言,《易经》所谓“圣人立象以尽意”,无非是说:“将世间万事万物,建构成为‘尽意’之‘世间万象’”。
“音乐性”的行为实践,并非是人类唯一的行为实践。即使是身为乐家,除了“音乐性”的行为实践之外,也依然从事着各种“非音乐性”的行为实践。因之,对于乐家而言,其与世间万事万物的实践关系,不仅被“音乐事象”所描述、表征,而且也被“非音乐事象”之“其它事象”所描述、表征。因之,对于乐家而言,其与世间万事万物的实践关系,不仅被“乐家心象”所描述、表征,而且也被“非乐家心象”之“常人心象”所描述、表征。
但是,对于乐家而言,其与世间万事万物的实践关系,主要是“音乐性”的行为实践关系。此乃“乐家”之实践本质力量的特征所在。所谓“乐家”的“日常世界”,乃是以“音乐事象”和“乐家心象”为主的“世间万象”。对于“乐家”而言,一切有别于“音乐事象”的“其它事象”,无不带有“音乐事象”的印记;对于乐家而言,一切有别于“乐家心象”的“常人心象”,无不带有“乐家心象”的印记。
对于有别于“乐家”的“常人(听众)”而言,其与世间万事万物的实践关系,主要是“非音乐性”的行为实践关系。此乃“常人(听众)”之实践本质力量的特征所在。本文作为“听众-艺术欣赏者”而言之“常人”的日常世界,乃是以区别于“音乐事象”的“其它事象”,以及区别于“乐家心象”的“常人(听众)心象”为主的“世间万象”。因之,社会分工之后的“常人(听众)”之“外在意象”和“内在意象”,既受制于其日常从事之有别于“音乐性”行为实践的其它行为实践,又受制于其在某一特定时刻所从事之主要以“审美”为其目的之受动性的“音乐性”行为实践。在这种特定的时刻,一方面,其日常从事之有别于“音乐性”行为实践之其它行为实践所建构之有别于“音乐事象”之“其它事象”、有别于“乐家心象”之“常人(听众)心象”,将会影响其对“乐家”所创造之“音乐事象”的“接受”,从而影响其作为“欣赏者”之“常人(听众)心象”的建构;一方面,其所欣赏的“音乐事象”,也将为其有别于“音乐事象”之一切“其它事象”,蒙上一层“音乐”的纱丽。
在此四象集合而成之“自同态转换群集”之中,正是“音乐性”的行为实践,保证了此四象之“自身同一性”、“行态同运性”、“转换运演性”的逻辑关系。换言之,此四象集合而成之“同态转换群集”之“自身同一性”、“行态同运性”、“转换运演性”的逻辑关系,完全是基于人类“音乐性”行为实践的自身同一。
就此意义而言,世间并不存在某种一成不变的、先验的“逻辑构造”;人们只是通过不同的行为实践,建构着不同的“逻辑构造”,从而以其各自有别的“逻辑构造”(或称“认知模式”),统摄世间万事万物。
笔者所谓的“自同态转换”,是基于“人本主义”哲学立场上,对“乐家心象”、“常人(听众)心象”、“音乐事象”、“其它事象”之间某种自身同一关系的概括。
笔者以为:“人类”与“世间万事万物”之间,具有某种体现着“人类实践”本质的独特关系。所谓“音乐意象”,正是对这种独特“音乐实践关系”的描述和表征。这种描述和表征,虽有“外在”、“内在”之分,但都体现着人的音乐本质力量。正是由于人类的音乐行为实践,在音乐实践之“自同态转换群集”之中,“人类主体”才成为拥有包括“音乐事象”、(与“音乐事象”同态的)“其它事象”、“乐家心象”、(与“乐家心象”同态的)“常人(听众)心象”之“世间万象”的“意象具足”的存在。
包括“音乐事象”、“其它事象”、“乐家心象”、“常人(听众)心象”在内之“世间万象”之间,之所以能够具有某种“自同态转换”的关系,完全是因为人类“音乐性”行为实践能够把“大道同行”之世间万事万物,同化于人的音乐性“认知模式”、“感受模式”、“表征模式”、“把握模式”之中。
换言之,所谓“自同态转换”,原不过是“大道同行”之世间万事万物之“行运态势”,被人类“音乐性”行为实践所建构之“认知模式”、“感受模式”、“表征模式”、“把握模式”同化的表述而已。
这里要着重说明的是:在人类历史的早期,并无“乐家”与“常人(听众)”的社会分工。人类历史早期的“音乐性”实践,“立美”与“审美”处于自身同一的混沌状态。所谓“立美”之“外象”、“事象”以及“内象”、“心象”,与“审美”之“外象”、“事象”以及“内象”、“心象”,乃是同一主体之社会实践活动的产物。随着人类历史的前进,“乐家”与“常人(听众)”的社会分工逐渐完成。“乐家”所立之美的“外象”、“事象”,与“常人(听众)”所审之美的“内象”、“心象”遂一分为二。
以往人们所谓之“音乐之意”与“音乐之象”的外在二元对立,实际上不过是“内象”与“外象”的异化、“心象”与“事象”的异化。这种所谓的“二元对立”,有其人类社会实践历史分工异化的现实背景。正是“乐家”与“常人(听众)”之间的社会分工,遂使“乐家”创造之“外象”、“事象”,与“常人(听众)”体验之“内象”、“心象”一分为二。但是,此所谓“内象”与“外象”、“心象”与“事象”的外在二元对立,又有其人类社会实践本体自身同一的深固基础。自历史发展进化的角度观之,随着时间的推移,“乐家”与“常人(听众)”之间的“异化”,将逐渐成为历史的遗迹;“常人(听众)”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时间、精力、可能、条件以从事各种“音乐实践”活动。其“内象”与“外象”、“心象”与“事象”之间的“异化”,也将随之而被扬弃。
1994年4月6日初稿
1994年4月18日二稿
1994年4月28日三稿
沈阳《乐府新声》1994年第4期第7-11页
署名:牛龙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