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稿)
孙景坛
提要:中国古史分期是中国史研究的大问题。以往的古史分期研究,无论在理论、方法、以及观点上,都有欠妥之处。笔者认为:中国古代属“亚细亚生产方式”国家,古代的奴隶制的特点,不是“劳动奴隶制”,而是“家庭奴隶制”,即国有奴隶制。中国古代西周国有奴隶制向封建社会的过渡是同过改革完成的。虽然,春秋时期各国大多都进行过改革,但周是中国政权的代表,中国进入封建社会应以周的改革为标志。
周的改革是在西周后期,即《国语》中讲的“厉始革典”,“厉始革典”是中国进入封建制的标志。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第一个形态是领主制,稳定形态是郡县制。战国时期的变法是封建领主制向郡县制的过渡,但秦的统一没有完成这一过渡,这一过渡的完成者是汉武帝。中国封建制的经济基础是个体经济,基层政体是乡伍制,思想特征是民本主义。
键词:亚细亚生产方式 家庭奴隶制 国有奴隶制
郡县制 个体经济 乡伍制 厉始革典
中国古史分期问题,是长期困扰史学界的一个大问题,从二十年代到现在,讨论已经进行了六十年。六十年来,研究成果虽然显著,但问题始终没有解决。分期思想越来越乱,分期观点也越来越多,到目前为止,成文的看法已不下十种:西周初年封建说(范文澜先生),周宣王“不藉千亩”封建说(李亚农先生),春秋(东周)封建说(唐兰先生),鲁“三分公室”封建说(薛其晖先生),战国公元前481年封建说(杨宽先生),战国公元前475年封建说(郭沫若先生),“商鞅变法”封建说(田昌五先生),秦统一封建说(金景芳先生),汉武帝“罢黜百家”封建说(赵锡元先生),东汉光武“释奴诏”封建说(郑昌淦先生),魏晋之际封建说(何兹全先生)等。笔者认为,以上各家无论从分期理论、分期方法乃至最后的分期观点,均欠科学。本文试图对此谈点新看法。
一、“亚细亚生产方式”与中国古代社会
中国古代属“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国家,这已为理论界所公认。由于这种国家的社会发展与西方不同,所以马克思、恩格斯有时也称其为“东方的”国家。研究中国古代的社会发展,应从“亚细亚生产方式”入手。
“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一种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呢?马、恩生前虽做过论述,但由于当时所能获得的材料非常有限,所以论述不够系统。马、恩逝世以后,这一理论曾被忽略,以至在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中没有丝毫反应,这不能不令人感到遗憾。不过,根据马、恩生前的有关论述,我们还是能够理出点头绪来的。
历史唯物主义考察社会历史的根本方法,是从生产方式入手,在生产方式中,又特别重视生产关系,我们研究“亚细亚生产方式”,也应以此为原则。马克思说过:“如果不是私有土地的所有者,而象在亚洲那样,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但因此那时也就没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权,虽然存在着对土地的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权和使用权。”(1)这就是说,“亚细亚生产方式”在生产关系上的根本特点,是生产资料国有制。生产资料国有制在东方、特别是中国表现一直很突出,在西方生产资料则一直是私有制。由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不同,这便形成了整个东西方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
“亚细亚生产方式”下的奴隶社会有什么特点呢?恩格斯曾说过:“由于这种野蛮状态(指日耳曼人--引者),他们还没有达到充分发展的奴隶制:既没有达到古代的劳动奴隶制,也没有达到东方的家庭奴隶制。”(2)“古代的劳动奴隶制”,是指希腊、罗马的奴隶制;而“家庭奴隶制”,是指东方的奴隶制,当然包括中国在内。就是说,中国古代奴隶制的根本特征,是家庭奴隶制。过去有人认为,家庭奴隶制就是将奴隶只用来干家务,这种看法不对。正如郭沫若先生所说,如果将奴隶只用来干家务,那是不成其为奴隶制的。笔者认为,家庭奴隶制的合理理解,是指这种奴隶制的奴隶主要是本家庭的成员,或扩大点讲,是本家族、本氏族的成员,这种奴隶制的社会外壳,就是氏族制;其统治方式,则是家长制。正是由于奴隶是本家庭、或家族、或氏族的成员,这种奴隶制无法容纳外来的劳动奴隶,故只将其用来干家务。恩格斯又说:“家奴制是另外一回事,例如在东方:在这里它不是直接地,而是间接地构成生产的基础,作为家庭的组成部分,不知不觉地转入家庭(例如内宅的女奴)。”(3)劳动家奴制是家庭奴隶制的补充。并且,恩格斯还进一步地指出:“在亚细亚古代和古典古代,阶级压迫的主要形式是奴隶制,即与其说是群众被剥夺了土地,不如说他们的人身被占有。”(4)这就是说,&127;家庭奴隶制与劳动奴隶制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过去,在对中国古代社会的研究上,有人不遵循“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理论,不对中国古代社会作具体的、历史的分析,只是搬弄马、恩关于西方社会的某些具体结论来类比,这是不正确的,也是我们今天应当纠正的问题。
二、西周初年是典型的“亚细亚”国有奴隶制
中国古代存在奴隶制,夏、商两代都是奴隶社会,理论界已很少怀疑。西周是否也是奴隶社会,则有较大争议。笔者的看法是,西周不仅是奴隶社会,而且是典型的“亚细亚”国有奴隶制。
(一)、土地国有。《诗经·小雅·北山》(后面凡引《诗经》均只注篇名)说:“普天之下,莫匪王土,率土之滨,莫匪王臣”,就是这种土地国有制和生活在这块土地上的人民对国家政权的人身依附关系的集中表现。
(二)、奴隶制的生产关系。从生产关系上来分析奴隶制,有四个特点:1.生产者没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经营权;2.生产者集体劳动,而且失去自由;3.收获归主人;4.生产者的生活资料由主人供给。据此,我们来看西周初期社会主要生产者的状况:1.没有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由于土地国有制,首先占有土地的是贵族阶级,劳动者只是土地上的附庸。同时,劳动者自己没有生产工具,如《臣工》说:“命我众人:庤乃钱镈,奄观铚艾。”可见,工具要主人命他们来准备。2.集体劳动。如《噫嘻》说:“十千维耦”;《载役》说:“千耦其耘”,描写的就是这种劳动场面。监督劳动者劳动的是“田畯”,有时主人也亲自来检查。如《甫田》说:“曾孙不怒,农夫克敏。”3.收获归主人。又如《甫田》说:“曾孙之稼,如茨如粱。曾孙之庾,如坻如京。乃求千斯仓,乃求万斯箱。”《良耜》说:“荼蓼朽止,黍稷茂止,获之桎桎,积之栗栗。其崇如墉,其比如栉,以开百室。”4.劳动者的衣食依靠主人供给。如《七月》:“七月流火,九月授衣”,“无衣无褐,何以卒岁?”《甫田》也说:“我取其陈,食我农人,自古有年。”这就是西周奴隶制的生产关系。
(三)、国家政体是分封制与氏族制的结合。西周初年的分封,目的是“封建亲戚,以藩屏周”(5);内容是“授民授疆土”:如分鲁公以“殷民六族”、“使之职事于鲁”,“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于少皞之虚”;分康叔“殷民七族”,“自武父以南,及圃田之北竟,取于有阎之土,以共王职”;分唐叔“怀姓九宗,职官五正。命以唐诰,而封于夏虚”。(6)分封分两级,一是天子分封诸侯国;二是天子、诸侯在本国内分封卿大夫,建立采邑。分封制是从中央到地方的主要领导体制。西周初期的基层体制是氏族制,如上文所引分鲁公以“殷民六族”、康叔以“殷民七族”等,周人是整族分封出去,殷人是整族被封于人。在氏族中,族长是贵族,一般族员是奴隶。如果说单从分封制上无法确定社会性质的话,那么与氏族制结合起来的分封制就成了奴隶制政体。氏族制是中国古代奴隶制的根本形式,在氏族制的奴隶社会里,奴隶以集体的形式存在,直接隶属于族长,间接臣服于国家。
(四)、天命观。天命观是中国古代奴隶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上层建筑,从夏代起,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就自称“天子”,意即上天的儿子,是上天派他来统治下民的。殷宗继承了这种理论,如《玄鸟》说:“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帝命不违,至于汤齐。”周灭商后,天命观虽受到了一定冲击,但他们很快地就做出了新的解释:“皇天上帝,改厥元子”(7);“天亦大命文王殪厥殷,诞受命越厥邦厥民”(8),又重建了天的权威。
西周初年封建说认为,西周初年不是奴隶制而是封建制,这种看法值得商榷。1.西周确实存在封建生产关系,如《大田》诗中讲的“公田”与“私田”、《周礼》中提到的授田、课税制度等,但这都在西周后期,不在初期。2.用毛泽东同志关于“武王领导的当时的人民解放战争”来说明周初社会的政治变革不妥。这里的“人民解放战争”只是说其具有进步性,不是说其阶级性,何以证明武王是新兴地主阶级?3.事实上,周人灭商后,并未改变其社会制度,如大分封时,命伯禽、康叔“皆启以商政”,还命唐叔“启以夏政”。(9)
三、国有奴隶制经济的解体与封建经济关系的形成
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社会形态变革的理论,一种社会形态为另一种社会形态所取代的过程大致是:首先是经济关系发生变化,即生产力发展了,出现了新的生产关系,新的生产关系是社会变革的物质基础;其次,随着社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新的生产力与旧的生产关系形成了尖锐的矛盾,代表新的生产关系的阶级就会提出变革现状的要求,并将这种要求付诸实践;再次,社会变革的结果,是改变旧的上层建筑,建立新的上层建筑,实现国家政权的易手。经济关系的变化是社会形态变革的量变,上层建筑的变化是社会形态变革的质变。
西周国有奴隶制经济关系的变化是怎样的呢?
首先,关于生产力。如果说齐的铁制工具的出现是在桓公改革以前,如《国语·齐语》说:“美金以铸剑、戟,试诸狗马;恶金以铸锄、夷、斤、斸,试诸壤土”;又《管子·海王》说:“今铁官之数曰:一女必有一针一刀,若其事立。耕者必有一耒一耜一刀,若其事立。行服连轺辇者必有一斤一锯一锥一凿,若其事立。不尔而成事者,天下无有。”那么,周远比齐文明,在西周中后期恐怕就会出现金属、乃至铁制的工具,如《诗经》中提到的镈、钱、铚等,就应是金属工具。特别是《良耜》篇,通篇都是对新工具的歌颂:“畟畟良耜,俶载南亩。播厥百谷,实函斯活。或来瞻女,载筐及莒,其饟伊黍。其笠伊纠,其镈斯赵,以薅荼蓼。荼蓼朽止,黍稷茂止。获之挃挃,积之栗栗。其崇如墉,其比如栉。以开百室,百室盈止,妇子宁止。杀时犉牡,有捄其角。以似以续,续古之人。”这种新工具很好用,能大幅度地提高劳动生产率,这种新工具会是什么制的呢?也许就是铁。
其次,关于国有奴隶制经济的解体。国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不同,后者是单一的,即整个社会经济只有一种形式,而前者是多元的,即除国有制经济外,还有相当的私有制经济。国有经济向前发展的道路有两条:一是一直沿着国有制的方向发展,二是被私有制经济所吞食,特别是在社会经济变革的前奏,私有制经济尤为活跃,取代国有制经济是可能的。西周国有奴隶制经济变化的第一步就是土地私有化。西周初期的土地制度是“田里不鬻”(10),但到了中后期,土地买卖、抵押、交换、赔罪等现象已大量出现,这从近些年来出土的青铜器的铭文中可见一斑。如《卫盉》记载了矩伯以田为代价,从司裘卫那里先后两次换取了皮毛和其他服饰品,第一次换的皮毛等值八十朋,价“其舍田十田”;第二次值二十朋,价“其舍田三田”。这些交换是经过执政大臣伯邑父等批准了的。又如《昒鼎》记载了匡季用田向昒赔罪的情况:“昔馑岁,匡暨厥匡廿夫寇昒禾十秭,以匡季告东宫。东宫乃曰:‘求乃人,乃(如)弗得,汝匡罚大。’匡乃稽首于昒,用五田,用众一夫曰益,用臣曰寔、[曰]朏、崐曰奠,曰:‘用兹四夫,稽首。’”随着西周中后期周邦内私有制关系的出现,各诸侯也将封地视为己有,如《左传》昭公七年说:“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
第三,关于封建生产关系。尽管西周中后期生产力已有了较大发展,国有奴隶制经济已受到极大削弱,但新的生产关系的产生还是要经过斗争的。以魏、齐的情况为例,如《伐檀》说:“坎坎伐檀兮,置之河之干兮。河水清且涟猗。不稼不穑,胡取禾三百廛兮?不狩不猎,胡瞻尔庭有县貆兮?彼君子兮,不素餐兮!”《甫田》说:“无田甫田,维莠骄骄。”“无田甫田,维莠桀桀”。也《硕鼠》说:“硕鼠硕鼠,无食我黍!三岁贯女,莫我肯顾。逝将去女,适彼乐土。乐土乐土,爰得我所!”这就是奴隶对奴隶主阶级的批评与斗争,甚至用逃亡来进行反抗。
为了刺激生产者的积极性,后来就开始了分田运动,如《吕氏春秋·审分》所说:“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其力也。”分地,是中国古代封建生产关系形成的关键。在分田的地方,原来大田上的生产者,每人都得到了一块份地,称为私田,私田上的收获归劳动者自己,另留一部分土地作公田,公田的收获归主人及作公共支出用。公田是生产者共同耕作,通常是“公事毕,然后直治私事”(11)。应当指出,这种生产方式已不是奴隶制而是封建性质的了,公田的劳动相当于劳役地租,劳动者相当于农奴。
《大田》诗所反映的情况就是这种生产关系:“大田多稼,既种既戒,既备乃事。以我覃耜,俶载南亩。播厥百谷,既庭且硕,曾孙是若。既方既皂,既坚既好,不稂不莠。去其螟螣,及其蟊贼,无害我田稚。田祖有神,秉畀炎火。有渰萋萋,兴雨祈祈。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彼有不获稚,此有不敛穧,彼有遗秉,此有滞穗,伊寡妇之利。曾孙来止,以其妇子。馌彼南亩,田畯至喜。来方禋祀,以其骍黑,与其黍稷。以享以祀,以介景福。”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1.农夫已有了自己的劳动工具和份地——私田;2.劳动是以个体单独进行的;3.他还要助耕公田。过去,范文澜先生将此诗引作西周初年,郭沫若先生将诗中的“私”解释为奴隶主的黑地,均不妥。
四、国有奴隶制向封建制的政治变革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形态变革的理论,政治变革,就是上层建筑的变革。这一变革通常有两种形式:一是社会革命,二是社会改良。二者只是形式不同,目的一致,都是为了完成社会由一种形态向另一种形态的过渡。
中国国有奴隶制向封建制的政治变革采取的是哪种形式呢?过去战国封建说有一种新兴地主夺权的理论,这种看法不科学。第一,由于中国古代是国有奴隶制,国有奴隶制的奴隶主都是国家的各级官员,奴隶制生产关系的解体与封建生产关系的形成都是在他们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的,当奴隶一经转化为农奴,他们也就相应地转化为领主地主了。而且,在每一国内,只要经济关系发生了变化,各奴隶主的身份都会跟着变化,不会出现有人变化,有人不变化的情况,新兴地主从何谈起?第二,东周以后的新旧势力的斗争,是同一阶级内部的新旧势力,不是两个不同的阶级,即新兴地主阶级与没落奴隶主阶级的斗争。如三家灭智分晋,智与韩、魏、赵所实行的土地政策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区别只在于亩制与税率,这在银雀山出土的《孙子兵法·吴王问》中已讲得很清楚了。所以,不能说韩、魏、赵三家是新兴地主阶级,而智氏是奴隶主阶级。第三,这种所谓新兴地主的夺权,成功者仅见于齐、晋,而夺权后的齐、晋谁也没有统一中国,相反,却都逐渐衰落了。因此,夺权说无法最后说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过渡。事实上,社会改良却在这里起了极大的作用,中国古代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形式应是社会改良。
中国古代的社会改良主要有两次,一次是西周后期到战国前期的各国改革,另一次是战国初期到后期的变法活动。笔者认为,这两次改良,关键在第一次,它是中国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的标志,第二次则不起决定作用。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一次成功的社会改良至少要解决以下三个问题:1.用法的形式肯定新的生产关系,即经济基础;2.政治上层建筑要相应地变化或得到改良;3.思想上层建筑也要随之变化,西周后期以来的社会改革,是否解决了这三个问题呢?回答是肯定的。
第一,关于生产关系。中国古代封建生产关系的主要形式是相当于农奴制经济的个体经济,西周后期以来的社会改革,无不是从肯定这种经济关系入手的,如齐国的“相地衰征”、晋国的“作爰田”、鲁国的“初税亩”、楚国的“书上田”、秦国的“初租禾”等。这里的肯定包含三层意思:1.从法律上承认,即从法的意义上承认劳动者的私田归自己占有;2.与这种占有相适应的剥削方式是税亩制——实物地租;3.这种生产方式所提供的生产是整个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如果说马、恩将西方封建社会的地租发展分为劳役、实物、货币三个形态的话,那么中国古代的劳役地租则仅存在于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的量变过程中,而实物地租才是它的主要形式。
第二,关于政治体制。西周后期以来的改革,反映在政治体制上,主要是氏族制的解体。以齐为例,“相地衰征”后,实行了“五家为轨,轨为之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十里为连,连为之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焉”(12)的体制,这种体制是管理个体经济的体制,也是与个体经济状况相适应的基层政体,它的性质是封建主义的。氏族制的解体,是中国奴隶制的政治上层建筑的崩溃。另外,军制也发生了变化,仍以齐为例:“五家为轨,故五人为伍,轨长帅之;五轨为里,故五十人为小戎,里有司帅之;四里为连,故二百人为卒,连长帅之;十连为乡,故二千人为旅,乡良人帅之;五乡一帅,故万人为一军,五乡之帅帅之。”(13)西周初期是,只有武士才有当兵打仗的资格,即武士制;现在是几乎人人都有了当兵的权力,实行了“家兵制”。
第三,思想上的变化。中国古代奴隶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是“天命观”,奴隶制解体以后,取而代之的是具有无神论色彩的朴素唯物主义和“民本思想”。如《左传》庄公三十二年:“史嚚曰:‘虢其亡乎!吾闻之,国将兴,听于民,将亡,听于神。”公开用民否定神;又昭十八年:“裨灶说:‘不用吾言,郑又将火!’郑人请用之,子产不可……曰:‘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何以知之?灶焉知天道?是亦多言矣,岂不或信?’遂不与,亦不复火。”这是用人道否定天道。
由此可见,西周后期以来的改革,说明中国已进入封建社会。
五、关于古史分期关节点的选择
西周是个分封制大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极不平衡,所以各国的改革和进入封建社会的时间也不统一。有的早,有的晚,有的前后甚至间隔几百年。如周是在西周后期;接着是齐,公元前685年,齐桓公“相地衰征”;卫,公元前660年,卫文公“务财、训农”;晋,公元前645年,晋惠公“作爰田”;鲁,公元前594年,鲁宣公“初税亩”;楚,公元前548&127;年,楚康王“书土田”;吴、越在吸收中原文化后,于春秋后期相继改革;秦,公元前408&127;年,秦简公“初租禾”,滕,公元前309年,滕文公“使毕战问井地”等。还有些国,如燕、陈、蔡、宋、曹、&127;中山等由于史料缺乏,改革的具体时间和情况不明。但可以肯定,在西周后期以来的改革的大气候下,他们也肯定进行了改革。另外,过去有人将郑简公元前536年的“作封洫”当作郑改革的开始,其实不妥。郑是西周故地,它是西周后期周宣王分封的,它的改革应与周同步,“作封洫”只是其改革的深化,不是起点。
既然如此,我们如何来确定中国古史分期的关节点呢?笔者认为,选择古史分期的关节点有三种方法:一是选取部分代表标志,二是选取全部标志,三是选取绝对代表标志。这三种方法哪种科学呢?
先看第一种:这是目前史学界最为流行的方法,战国封建说的方法论即本于此。战国封建说认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开始于战国,至于是战国的哪一年,各家看法不一,如其创始人郭沫若先生认为是公元前457年,杨宽先生认为是公元前481年,尽管他们的看法不一,但都认为,在战国时期,中国已有多个国进入了封建社会,这标志着中国进入了封建社会。
再看第二种:这是秦统一封建说的方法论。秦统一封建说,是战国封建说的亚种,它主要是为了弥补“在战国时期已有多个国进入了封建社会”之不足,提出只有整个中国都封建化了,才标志中国进入了封建社会。整个中国都封建化了是秦统一完成的。
第三种是周宣王“不藉千亩”封建说、春秋(东周)封建说、鲁“三分公室”封建说等的方法论。这几种封建说的特点,是选取了最有代表性的标志做为分期的关节点。
应当指出,以上三种方法,前两种均不足取,只有第三种科学。我们知道,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任何社会形态的变革,都只有一个关节点,不能有两个或多个关节点。如果按选取部分代表标志的方法来分期,就会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节点,这些关节点的差别只在于代表标志的多少,而其理论基础是相同的。这是战国封建说的致命的错误,也是其找不出令人信服的关节点和最后找出了多个关节点的症结所在。
另外,社会形态的变革,是个时间概念,不是空间概念。即它只着眼于变革的时间,而不着眼于这种变革是否在全国范围或整个国家的一半以上地区内发生。如,我们说1789年7月14日的大革命是法国进入资本主义的标志,&127;但那天的革命仅仅是攻占了巴士底狱,全国广大地区还未被占领;1917年的10月革命是俄国进入社会主义的标志,但十月革命仅仅是攻占了莫斯科,全国广大城乡还在敌对者手中。因此,秦统一封建说是不正确的。
选取绝对代表标志的方法虽然可取,但有一点需要说明:按照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社会形态的变革,根本标志是国家政权的易手,而易手的方式是革命或改良。这就是说,选取的绝对代表标志,必须是实现国家政权易手的革命或改良。周宣王“不藉千亩”封建说、春秋(东周)封建说、鲁“三分公室”封建说虽然方法正确,但选取的标志在绝对代表性上欠充分。鲁“三分公室”,即使对其采取肯定态度,它也只是一个地方政权,代表不了中国政权;春秋(东周)封建说虽着眼于中国政权,但“周辙东”既非改革、又非革命,乃是犬戎入侵所致;周宣王“不藉千亩”似乎具备了以上的两个条件,其实也不妥。
中国古代虽然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不平衡,但各国的社会发展具有相同性,改革出现的情况也大致差不多。以齐、鲁的改革为例,改革首先无不都是实行税亩制,即承认私田或开始分田,并在实行税亩制的初期,藉田制还依然保留着。如齐,“相地衰征”后,又“相壤定藉”;鲁,“初税亩”后,如《谷梁传》说:“古者什一,藉而不税。”《左传》说:“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藉田制的废除,是在税亩制之后。所以,周宣王“不藉千亩”不是周改革的起点,而应是改革的深化,它也不能成为周进入封建社会的标志。
周人的改革是在西周后期的什么时候呢?笔者认为,是“厉始革典”。过去理论界对此有所忽视,这是不对的。
六、“厉始革典”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开端
“厉始革典”,事见《国语·周语》:太子晋“谏雍谷洛”时说,“自我先王,厉、宣、幽、平,今贪天祸,至今未弭……自后稷以来宁乱,及文、武、成、康,而仅克安民。自后稷之始其靖民,十五王,而文王始平之。十八王,而康克安之。其难也如是。厉始革典,十四王矣。”从这里可以看出,“厉始革典”是西周后期的最大事件,它开创了周人的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革典”,韦昭注曰:“革,更也;典,法也。”“革典”是政治改革无疑。但这个“典”到底是指什么?韦昭没说清楚。季康子“用田赋”时,孔子说过这样的话:“且子季孙若欲行而法,则周公之典在,若欲苟而行,又何访焉?”(13)此话又见于《国语·鲁语》:“若子季孙欲其法也,则有周公之籍矣,若欲犯法,则苟而赋,又何访焉?”二者文字略有出入。不过,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典”即“籍”(藉)。“厉始革典”,至少是应包括变革籍田、实行税亩制在内的一场社会改革。西周后期的籍田是个体籍田制,相当于农奴制的劳役地租。这样,“厉始革典”就同齐“相地衰征”、鲁“初税亩”、秦“初租禾”等国的改革相一致了。
周在西周后期就实行了税亩制是可能的。如《孟子·滕文公》说:“周人百亩而彻。”《周礼·地官》还有详细的授田、课税等记载:“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而制之;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凡税敛之事,乃分地域而辨其守,施其职而平其政。”西周封建说曾将这些材料拿来说明西周初年的封建制,这是不对的。试想,税亩制在齐、晋、鲁、楚、秦等国都是改革的产物,周为什么会不通过改革而在西周初年就实行了呢?如果说《管子》是齐国改革的记录的话,那么《周礼》则应是周改革的产物。
《周礼》中还有类似于齐国改革基层政体以及军制的记载。如《大司徒》:“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爱。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小司徒》说:“乃会万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以起军旅……。”
“厉始革典”后,思想领域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如《板》说:“上帝板板,下民卒瘅。出话不然,为犹不远。靡圣管管。不实于亶。”《荡》说:“荡荡上帝,下民之辟。疾威上帝,其命多辟。天生烝民,其命非谌。靡不有初,鲜克有终。”这都是对天的批判。《民劳》还进一步宣扬重民、保民的思想:“民劳亦止”,“汔可小安”;“惠此中国,以为民逑”;“惠此中国,俾民状泄。”
因此,“厉始革典”是西周后期周的社会改革的起点,也是中国由奴隶制进入封建制的标志。
不过,这里还有几点需要说明:1.说“厉始革典”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标志,只是从其代表性而言,不等于整个中国都已封建化了。当时众多的诸侯国都还处于奴隶制阶段,涉及到每个国的情况时必须具体分析。2.既然“厉始革典”是封建改革,为什么还会“流王于彘”(14)?我们知道,自西周后期以来的改革,有些国改革得好,如齐、晋、楚等,改革后他们相继成为中原的霸主;有些改革得差,如鲁、秦,改革完就出了乱子。原因在哪里呢?在于改革的方法,主要是对个体经济要采取扶植的措施,齐、晋、楚在这方面做得好,而鲁、秦则较差,周的改革可能类似于鲁、秦,故“所怨甚多”、“谤王”“流王”(15)
。3.“流王于彘”是否说明周改革的失败?不能那样讲。“厉始革典”是在周奴隶制生产关系基本瓦解、封建生产关系已经充分壮大的前提下进行的,改革只是对这种生产关系予以政治上的肯定,如同鲁国的“初税亩”,改革搞得好坏只是方法问题,不是性质问题。“流王于彘”后,改革并未发生逆转。4.关于“厉始革典”的时间。根据《国语·周语》:“三年,乃流王于彘”的记载推论,当是厉王三十一年,公元前843年,厉王在位三十三年。(16)
七、领主封建制与统一中央集权制
自“厉始革典”以后,中国就进入了封建社会,这时的封建社会是什么样子呢?1.政治体制上是分封制与乡伍制相结合,2.经济上是个体经济和剥削方式上的税亩制占主导地位;3.思想上是朴素的无神论与民本思想的混杂,这时的封建社会可称为领主封建制。
这一时期的社会发展,有如下几个特点:1.自“厉始革典”后,其他诸侯国也相继改革,从而形成了一股改革浪潮,改革是这一时期社会发展的根本特点。2.改革后,&127;由于周与各诸侯国之间的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出现了大国争霸的局面。凡是改革进行得好,或原先改革得不好,但后来调整得好的国,都曾一度兴盛,并成为中原地区的霸主,如齐桓公、晋文公、楚庄王、晋悼公、吴夫差、越勾践等。凡是改革得不好、或后来也没调整好的国,则都一蹶不振,如鲁、卫等。3.西周后期的“共和行政”是封建政权;“宣王中兴”不是西周奴隶制的复兴,而是封建制给西周后期注入了新的活力。
应当指出,领主封建制在其产生的初期进步意义虽然很大,但它最终是与个体经济相矛盾的,个体经济发展的最终要求是建立统一中央集权制。这一矛盾的突出表现,是春秋后期的“大夫专政”,如鲁国的“三桓”、齐国的田常、晋国的“六卿”、楚国的白公胜等,解决这一矛盾的办法则是战国初期开始的变法活动。
战国初期开始的变法:1.主要是更换政治体制,&127;即将分封制改革为郡县制,郡县制是统一中央集权制的基本内容;2.在变更体制的同时,要求严厉打击、以及铲除贵族政治,废除“世卿世禄”,即“削分封”,“按军功授爵”;3.巩固自西周后期以来的个体经济和乡伍制基层政体。李悝在魏变法搞的“一夫挟五口,授田百亩”(17)的土地政策,就是强化个体经济;商鞅在秦变法搞的“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18)
就是强化适应个体经济发展的乡伍制。&127;变法活动虽在一些国中先后发生过,但只有商鞅在秦的变法最彻底,并获得了成功,最后秦统一了中国。
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中央集权制的国家,但它没有形成为一种稳定的社会形式。思想上,秦以法家理论为一统,焚书坑儒;政治上,绝对集权,严刑重罚;经济上,对个体经济残酷剥削,终于二世而亡。项羽夺取政权后,恢复了分封制,即再建了封建领主政治,但很快又失败了。西汉初年,刘汉政权对国家政体和思想上层建筑均采取了慎重的态度。政体上,先是分封与郡县制并行,后过渡到统一中央集权制;思想上先是崇黄老(道家),后来才“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至此,标志中国的统一中央集权制进入了稳定形态,它在政治、经济、思想上基本协调了。
过去,战国封建说曾将战国时期的变法当作中国古代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重要一环,特别是“商鞅变法”封建说进而将其发展成中国古代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关键,其实他们忽视了:变法只是变更体制,而且变更的这种体制是与乡伍制结合的分封制,它实质上早已不是奴隶制了。秦统一封建说事实上是将分封制当作了中国封建制的唯一形式,这是扩大了战国封建说与“商鞅变法”封建说的错误。汉武帝“罢黜百家”封建说,是将秦统一封建说的错误又推向了极端。
汉以后的统一中央集权制的特点是:经济、政治、思想多元化。经济上以个体经济为主,地主经济为辅;政体上郡县制为主,分封制成了它的补充形式;思想上以儒家为主干,兼杂法、道、阴阳等学说。过去,东汉封建说就是将统一中央集权制下的多种经济成份,如地主经济中的奴婢问题,当成了西汉是奴隶制的证明,从而提出以光武帝的十二道“释奴诏”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开始,这是不对的。魏晋封建说则将东汉封建说的错误再扩大,进一步扯进了城市交换经济与农村自然经济,自由民、奴隶和部曲、客,土地兼并与人口争夺,流民和地著等问题,就更不科学了。
由于篇幅有限,本文只是谈了点对中国古史分期问题的基本看法,很多具体问题诸如井田、籍田、公田、私田以及对其他各家的分期理论和观点的商榷,都未能一一展开,拟另文阐发。文中不对的地方,敬请批评。
注:
(1)(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891页;第21卷,第177页;第20卷,第676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58页。
(5)(6)(9)(13)《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定公四年;定公四年;哀公十一年。
(7)(8)《尚书》:《召诰》;《康诰》。
(10)《礼记·王制》。
(11)《孟子·滕文公》。
(12)(14)(15)《国语》:《齐语》;《周语》;《周语》。
(16)笔者在原作中定为“厉王三十一年,公元前843年”,计算上有误。古人在计算时间时,一般都是毛算,不以周年计。对此,笔者在拙作《“五四”批孔献疑》(载《南京社会科学》1999年第8期)中已做纠正。
(17)《汉书·食货志》。
(18)《史记·商君列传》。
(原载:《南京社会科学》1990年第1期;责任编辑:顾兆录。《新华文摘》1990年第4期转载;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历史学》1990年第4期转载。这里有修改:1、修改了具体分期年代,并在注(16)中已做说明;2、其余基本观点、论据、论证和结构未动,主要对语句、文字做了点加工;3、将脚注改成了尾注,并增、删了几处;4、新补了《提要》和《关键词》。
于南京“困 陋 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