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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哲学的“合法性”反思与“合理化”重建


魏长宝

自2001年以来,关于“中国哲学的合法性”问题的讨论,成了国内哲学界竞相关注的一个热门话题。就笔者所见,最早直接讨论这一问题的文章当推郑家栋研究员的《“中国哲学”的“合法性”问题》[1]和陈来教授的《世纪末“中国哲学”研究的挑战》[2]二文。这两篇文章明确提出了中国哲学的“合法性”问题和“自我辩护”的问题,使争论的焦点及其展开的轨迹清晰地凸显出来。此二文后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2年第2期以“热点问题”的形式集中转发,在学术界产生广泛影响,成为这场目前还在持续升温的讨论的标志性事件之一。

郑家栋、陈来等学者提出的这个问题,触动了不少学者的思想神经和文化情感,众多研究中国哲学的学者一时间都或者兴致盎然或者义不容辞地参与到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中来。比较集中的讨论以《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刊发的张立文、张祥龙、张志伟、彭永捷四位学者以《走出中国哲学的危机,超越合法性问题》为题的专题文章和《江汉论坛》2003年第7期刊发的陈来、葛兆光、王中江、景海峰、陈少明、干春松、彭国翔七位学者以《中国哲学的“合法性”反思与“主体性”重构》为题的笔谈文章为代表。这两组文章分别从不同的视角切入论题,把讨论推向了一个高峰。《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刊登的《中国哲学的合法性问题研究述要》(作者赵景来)一文,对讨论中的各种观点做了一个阶段性的概括和总结。其后又有多家刊物组织这方面的讨论。《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2年第2期、2003年第1期、第5期以及《新华文摘》2003年第6期、2004年第1期也多次转载相关文章,对推动这一问题讨论的深入起了激发作用。

与此同时,国内学术界还召开了多次研讨会来专门探讨这个问题。如2003年1月由《中国社会科学》编辑部和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联合举办的“当前中国哲学的问题、方法和向度”学术研讨会,2003年10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举办的“哲学在中国:观念与学科”学术讨论会;2003年11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等多家单位联合举办的“纪念侯外庐百年诞辰暨中国思想史学术研讨会”以及2004年3月由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中国人民大学孔子研究院、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和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四家单位联合举办的“重写哲学史与中国哲学科学范式创新”学术研讨会等,都以“合法性”问题的讨论为会议的中心议题。

随着研究和探讨的深入,越来越多其他专业的学者,尤其是西哲、马哲等专业的学者也开始关注这个问题,并介入讨论。这样就使得原本局限于中国哲学学科内部的危机意识和问题向度扩散到了差不多整个哲学界,甚至正在逐渐波及宗教学、美学、语言学、文学、史学等多个学科领域,形成了多年来国内学术界少有的一个跨专业、跨学科的学术热点。前不久,上海的《学术月刊》和《文汇读书周报》甚至把这个问题评选为2003年度中国十大学术热点之一[3],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探讨这一问题的普遍的学术意义和文化影响。

关于“合法性”问题的争论及其所引发的中国哲学的一时的学科危机,也让一些学者感到了忧虑和不安。一些学者对争论中隐约表现出的某种试图否定一个世纪以来几代中国学人在“中国哲学”学科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就的倾向表示不满;有的学者担心争论的结果会动摇“中国哲学”的学科基础和文化支撑,并进而对作为一项学术事业的“中国哲学”的前景产生不利的影响;还有的学者干脆以所谓中国哲学的“合法性”问题是一个子虚乌有的“伪问题”而采取完全拒斥的态度。笔者以为,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完全不必让学科的情绪或民族的情感主导我们的理智并影响我们对问题的深入探讨。正如有的学者已经指出的那样,关于中国哲学“合法性”的焦虑和思考,在当下并不是老问题的简单再现,而是面对全球化的新语境和东西方文化的新格局所彰显出来的新话题。它的意旨并不像某些学者所狭隘地理解的那样,是为了质疑中国哲学的身份是否“合法”或者判定中国哲学的地位是高或低,其关切点在于反思“中国哲学”的建构历程及其所带来的问题,探讨“中国哲学”研究走向“合理化”的思路和方法,其问题向度是建设性的,其理论姿态是面向未来的。这个问题在当下语境中的凸显并引起学术界的普遍关注,不仅不是中国哲学的“危机”或“浅薄”,而恰恰是当代中国哲学研究自我反思进一步走向自觉和深入的理论表征。因此,理智地审思和适度地探讨中国哲学的“合法性”问题,对于推进中国哲学学科的建设,促进当代中国哲学的理论创新,乃至催生具有民族特色和民族气派的当代中国哲学学派的形成,都是极有意义的。

“合法性”问题其实并非中国哲学最近才遭遇到的新问题。从20世纪三、四十年代冯友兰、金岳霖关于“中国的哲学”与“中国底哲学”、“中国哲学”与“哲学在中国”的分梳,到50年代以后港台学者牟宗三等人关于中国哲学特质的讨论,以及80年代以来大陆众多学者参与的关于中国哲学的民族性与时代性的热烈争论,都可以理解为“合法性”问题在不同时期的不同的表现形式。中国哲学在其成长过程中之所以不断遭受“合法性”之类的质疑和尴尬,与其说是学术发展的内部激迫,毋宁说乃是外部的“时”、“势”使然。“时”者,“中国哲学”是一支有悠久历史和深厚传统的学术流派,但又是一个迟至近代与西学相遇之后才建立起来的学科门类,其“历史”与其“传统”之间,存在一个巨大的“时”差。“势”者,当中西文化在近代相遇的时候,西方文化处于船坚炮利的强势地位,而中国文化则沦落至一败涂地的弱者位置,中西文化之间存在一个鲜明的“势”差。因此,当“中国哲学”学科在近代被创制的时候,其开创者们除了以“西方哲学”之“规”、“矩”来范围“中国哲学”之“方”、“圆”(郑家栋先生的说法),或者说,用西方“哲学”来类比并诠释中国“古学”(张祥龙先生的说法)外,别无其他有意义的选择。正如冯友兰先生在撰写《中国哲学史》的时候所清醒地意识到的那样,我们的“哲学史”写作,从原则上说虽也可以以中国传统的“义理之学”为标准,而撰写《中国义理学史》,甚至进而写成《西洋义理学史》,但就事实而言,则决不容有此种选择。因为“哲学”标准的选择,关涉的并不仅仅是哲学史如何写作的问题,在更深的层次上,它实际上是由中西“时”“势”的新旧强弱所决定的。既然以“西”释“中”或摄“中”入“西”,是建构现代意义上的“中国哲学”学科的一个不得不然的选择,那么,这种选择的有效性或合理性就必然会有一个限度。检视和反省这个限度,是“中国哲学”进步的源泉,也造就了其不断遭受质疑和诘难的理论宿命。

进入新世纪伊始,中国哲学的“合法性”问题之所以再次凸显为学术界的一个引人注目的焦点问题,当然也并不完全是某些学者个人的研究兴趣或偶然的学术机缘所致,而同样与“时势”的风云变幻密切相关。

从中国哲学发展的生存境遇来说,中国文化生态在遭受了近一二百年的凋零和颓败之后,经过中华民族几代人前赴后继的救亡图存和艰苦卓绝的推陈出新,重又焕发了新春,进入一个良性、健康的发展阶段,并开始以独立、平等的身份和自主、自信的姿态与西方文化开展交流和对话。尤其是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急速增长和社会结构的重大变革,一场民族复兴的伟大运动正在悄然来临。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汹涌而来的全球化浪潮,更加刺激了民族文化主体意识的觉醒。中西文化关系的新变化和多元文化观的日渐盛行,呼唤着对中西哲学之间在特殊历史时期形成的不平等关系进行重新反省和重新定位,呼唤着中国哲学主体意识的健康挺立,呼唤着真正具有本土特色的当代中国新哲学的建构。

从中国哲学自身的发展状况来看,作为一个学科建制而存在的“中国哲学”,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了。在这近百年的发展过程中,“中国哲学”虽然从来没有摆脱对西方哲学的依傍,从来没有很好地解决自己的“合法性”问题,但是,“中国哲学”作为一种现代意义上的学科门类和一项具有深厚传统底蕴的学术事业,已经牢牢扎根中土,成为中国当代教育体制、科研体制、文化体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进入了普通文化人日常生活的视野。借助于“中国哲学”这一解释框架和叙事模式,中国传统思想获得了新的表达形式,不仅具有了自己“实质的系统”,而且也有了一个相对明晰的“形式的系统”,甚至还以某种现代的形态获得新的延续和发展。“中国哲学”不仅成为现代学者审视和研究中国传统学术的一种主要方式,而且正在越来越大的范围内和相当大的程度上,被作为一种独具特色的伟大的“哲学”传统为世界所了解和承认,并参与到国际学术对话和世界文化的交流中去。因此,具备了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的中国哲学,现在完全有条件和能力对中西哲学之间的依附关系或主从关系做深入的反思和必要的调整,这种反思和调整不仅不会削弱中国哲学的地位,恶化中国哲学的学术生态,反而有利于中国哲学的合理化建设,有利于中国哲学个性和特色的更进一步彰显。

关于中国哲学的“合法性”焦虑和反思,反映了在全球化背景下,“当代中国知识分子对自己民族思想之元叙事的非主体状态的觉醒,是对强大的欧洲中心主义之无所不在的隐层影响和支配权利的觉醒”[4];反映了当代中国哲学界希望破除西方哲学话语霸权的钳制,改变以往简单地以西方哲学的概念范式来剪裁中国哲学的文献资料的那种依附局面,摆脱因用一味套用西方叙事模式来书写中国哲学的历史所导致的自我特性丧失的困境的愿望。综观前一阶段学术界关于“合法性”问题的各种观点,各方的讨论大致围绕以下四个相互关联的层面展开:一是关于中国哲学的概念理解的层面;二是关于中国哲学的研究范式的层面;三是关于中国哲学的学科合理性的层面;四是关于中国哲学的文化自主性的层面。[5]这四个层面的反思和检讨,实际上全都可以归结为如何“合理”重建中国哲学的“主体性”这一问题的不同层次或面向。可以说,关于“合法性”问题的反思和讨论,预示着当代“中国哲学”研究正在经历一个从关注“哲学”到强调“中国”的转变,一个从关注学科建制意义上的“中国哲学”到强调文化表征意义上的“中国哲学”的转变。

前一阶段学术界对“合法性”问题的反思,已积累了不少有份量的成果。但反思不是我们的目的,反思是为了更好地建设。“合法性”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对这一问题给出或肯定或否定的证明。如果我们的讨论短视地纠缠于中国哲学是否“合法”的证明或者中国有无“哲学”的求解,那倒恰好印证了一些学者对“危机”的担忧和对“伪问题”的蔑视。“合法性”问题之成为一个“问题”,从根本上说还在于中国哲学原创性的不足或主体性的缺失,因而无法有效应对现时代的问题和平等参与跨文化的哲学对话。中国哲学只有自信地建立了自己的主体性,才能最终消解所谓“合法性”之类的质疑。因此,如果我们想从根本上摆脱所谓的“合法性”危机,最好的办法就是创立自己的哲学范式,在新的、更独立、更自主、更有效的范式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中国哲学自己的民族化、个性化的解释框架、叙述模式和研究路径。所以,我们对中国哲学学科范式和学科建设的探讨,不应该仅仅停留于对“合法性”问题的“反思”,我们有必要超越“合法性”危机,以更加富有建设性的姿态和视角,探讨中国哲学新的学科范式和“合理化”重建之路,重新书写中国哲学史,以实现中国哲学发展的总体突破。

中国哲学学科范式的推陈出新和中国哲学的合理重建,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要尽力摆对西方哲学的片面依傍和简单比附,努力回到中国哲学自身的理论语境和问题意识中来,以挺立中国哲学的主体性或自主性,张扬中国哲学的本土化、个性化特色。过去我们以西方哲学的问题为“哲学”的问题,以西方哲学的范式为“哲学”的研究范式而建构起来的“中国哲学”,虽然对中国哲学的专业化发展和现代化转型功不可没,但由于我们对中西哲学之间在基本观念、研究范式、学科体制及其依托的文化传统等诸多方面的差别缺乏足够的正视和深入的反省,在对西方哲学一个多世纪的吸收和借鉴过程中,普遍存在着简单轻率甚至随心所欲的倾向,因而造成对中国哲学的“讹读”、“臆解”和“误写”,在相当程度上埋没乃至牺牲了中国哲学独特的问题意识、结构旨趣和风貌神韵。以至一些学者尖锐地指责,这样的“中国哲学”不仅没有架起沟通传统与现代的桥梁,反而在传统和现实之间增添了无形的障碍。因此,如何在充分吸收和合理借鉴西方资源的同时,保持中国哲学的主体性和固有脉络,使西方哲学为我所用而又以我为主,避免生吞活剥,迷失自我,是我们在合理重建中国哲学的过程中面临的一个最大的理论难题,也是对我们的哲学智慧和创新能力的一个最具实质性和挑战性的考验。

中国哲学主体性的建立,有赖于对西方哲学话语霸权的破除,但是,对西方中心主义的拒绝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要学习西方,更不意味着我们要建立一种不包含任何西方哲学因素的所谓纯粹的“中国哲学”。“西方哲学是人类智慧中理性分析和建构的精致代表,西方哲学的形态虽然是特殊,但其中不少问题的讨论是具有普遍性的。西方哲学的论述虽然不是哲学所以为哲学的根本规定,但学习西方哲学可以为研究其他哲学提供具有普遍意义的重要方法。”[6]因此,我们不能把对西方中心主义的拒绝变成对某种“地域”的拒绝,更不能是对其中包含的普遍性和真理性的拒绝。我们必须借鉴西方哲学的成果,尤其是其重分析的长处,对中国哲学的精义、神韵和价值做出符合现代文化要求的清晰阐明。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西方哲学的许多概念、术语、思想和方法,早已融入了我们的日常语言和思维结构中,构成了中国现代文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们也无法否认,自有“中国哲学”这一学科建制以来,中国哲学研究就始终处在与西方哲学的互动中,从未摆脱与西方哲学的干系。尤其是在当代文化全球化的背景下,任何学术和文化活动的开展,都不再有可能在完全孤立和隔绝的状态下进行。试图通过对西方哲学的形式化拒绝来建立中国哲学的主体性,无异于“不知有汉”。在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我们对中国哲学的诠释与重建是否合理,是否成功,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能否深入到西方哲学的核心,取决于我们是否对西方哲学有足够真切的了解。因此,中国哲学的合理重建,“不能以西方哲学为标准,但不可不以西方哲学为参照。”[7]

重写哲学史和重建中国哲学,也并不是要简单地否定前辈学者们所做的工作。不了解前人的成就,不尊重前人的创造,很难有真正有意义的超越可言。正是胡适、冯友兰、牟宗三等老一辈学者的开创性工作,为我们的反思和重写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平台和前沿的思考起点。但是,我们也要正视既有的书写方法和叙事模式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境。我们要站在当代学术研究的宏阔背景下,在全球化浪潮下多元文化交流和冲击的新历史语境中,对近百年来“中国哲学”研究的优缺得失予以系统的梳理和全面的总结,要“给予中国哲学研究以深层自由,向各种可能有生命力的方法维度开放,破除某一种方法、特别是那种本不恰当的方法以‘科学’、‘理性’的名义而实施的思想专制” [8],以更加宽容的心态,更加开放的视野,更加多元的方法,更加睿智的哲思,在更高的层次上重释中国思想传统,写出能够体现中国哲学自身的问题意识和挺立中国哲学自身主体性的哲学史,建构中国哲学的民族形态,成就中国哲学的原创性叙事。

注:

[1] 该文以专文的形式首发于《中国哲学年鉴(2001)》(哲学研究杂志社,2001年12月版),后陆续被多家媒体及网站刊载。

[2] 原系作者提交第十一届国际中国哲学大会的论文,后收入作者2001年10月在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新著《现代中国哲学的追寻》一书的附录。

[3] 参见《学术月刊》2004年第1期。

[4] 景海峰:《从“哲学”到“中国哲学”——一个后殖民语境中的初步思考》,《江汉论坛》2003年第7期。

[5] 详论可参见魏长宝《中国哲学的“合法性”焦虑》,载《光明日报》2003年11月27日书评周刊版。

[6] 陈来:《关于“中国哲学”的若干问题浅议》,载《江汉论坛》2003年第7期。

[7] 彭国翔:《合法性、视域与主体性——当前中国哲学研究的反省与前瞻》,载《江汉论坛》2003年第7期。

[8]张祥龙:《中国哲学研究方法的多元化》,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

(本文主要内容以《中国哲学的合法性叙事及其超越》为题,刊载于《哲学动态》2004年第6期)

200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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