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名春
一 《蒙》卦
楚簡六三爻辭“
”字釋文隸作“躳”[1],其實當作“
”,其字从身从邑。楚簡《周易·渙》卦六三爻辭“躳”字作“
”,右邊與此明顯不同,可比較。“窮”字又作“竆”,也作“𥨪”。《說文》:“𥨪,从邑,竆省聲。”如此,“
”也是从邑,“躳”省聲。馬王堆帛書《易經》此字右下殘損,有可能作“
”,也有可能作“
”。比如《渙》卦六三爻辭“渙其躬”之“躬”,帛書《易經》就作“
”[2]。字从邑,从身,“宮”省聲。
二 《需》卦
王弼本《需》卦的“需”字,楚簡本皆作“
”。濮茅左隸作“
”,認為:“疑从子、从而省,即‘孺’字,讀為‘需’。字形變化與‘輀’又作‘輭’、‘轜’,‘胹’又作‘腝’、‘
’同。或釋‘包’,字从子、从包省,《汗簡》‘包’字从子、从包,作‘
’。”[3]
案:此字上部“从而省”難以成立,“
”作為構件,也見於包山簡151、九店簡17、20、21、22、23、24等,或以為“夊”,或以為“勹”。《周易·比》卦的“原筮”,楚簡作“备簭”。“备”字的上部,从“夊”而不从“
”。可見“
”不能隸作“夊”。李家浩將其隸作“勹”,顯然是正確的。[4]因此,此字可隸作“
”。
此字雖从“勹”,从“子”,但不能釋為“包”字。因為“包”字與“需”在形音義哪個方面都不好解釋。林義光《文源》:“《說文》从勹之字,古作从人。”如此,“
(勹)”可隸為人旁。疑“子”當為聲符,古音為之部精母。而“俟”古音為之部邪母,韻同聲近。因此,“
”可讀為“俟”。《玉篇·人部》:“俟,候也。”《字彙·人部》:“俟,待也。”《詩·邶風·靜女》:“靜女其姝,俟我於城隅。”鄭玄箋:“俟,待也。”其字本為“竢”。《說文》:“竢,或作䇃。”《爾雅·釋詁下》:“竢,待也。”《釋文》:“竢亦作戺。”可知“矣”與“巳”通。而“巳”、“子”常互用。
“需”字嚴可均以為从“而”聲,“而”古音為之部日母。與“俟”韻同。《雜卦傳》:“需,不進也。”《彖傳》:“需,須也。”“須”是等待,也就是“不進”。《太玄·耎》相當於需卦。其首辭稱“見難而縮。”其贊辭、測辭也多稱“退”、“縮”、“詘”。《太玄沖》:“耎,有畏。”《太玄錯》:“耎也退。”鄭萬耕校釋:“有畏而退,自縮以待,故相當於需卦。”[5]《說文·雨部》:“需,𩓣也,遇雨不進止𩓣也。”段玉裁注:“𩓣者,待也。”其涵義與“俟”同。由此可知,楚簡是用與“需”音義相同的“
”,也就是“俟”取代了“需”。
這是否為無心之失?回答應該是否定的。因為楚簡《既濟》卦六四就有“需”字,寫作“
”。《大象傳》:“雲上于天,需;君子以飲食宴樂。”《序卦傳》:“物稚不可不養也,故受之以需。”是以“養”釋“需”,與《彖傳》、《雜卦傳》的“須待”說明顯不同。从爻辭“需于郊”、“需于沙”、“需于泥”、“需于血”、“需于酒食”來看,《彖傳》、《雜卦傳》的“須待”說應該是本義,而“養”當為引申義。楚簡作“
”,實際上是“俟”字,應該是取本義“須待”;而“需”之“須待”義不如“養”義清楚,故為楚簡本所不取。
三 《訟》卦
王弼本《訟》卦卦辭“窒惕”,楚簡本作“懥
”。濮茅左考釋:“懥”,讀為“窒”,上古音近,《說文·穴部》:“窒,塞也。”“
”,《說文》所無,从心,啻聲。古“啇”、“啻”同形,凡今啇聲字,《說文》皆言啻聲。……讀為“惕”,聲符“啻”與“易”通,《集韻》:“𧝐,或作裼、褅”,或以為“惕”之異體。[6]
案:“惕”即“惖”,“啇”、“易”音同,故“惖”可寫作“
”。从“啇(啻)”之字,多有止義。蹢,同躑。《说文》:“住足也”。《释文》:“蹢䠱,不行也。”《广韵·卦韵》:“𢕮,步立皃,出《聲谱》。”《集韵·卦韵》:“𢕮,立皃。”帛書《易經》“惕”作“寧”,音近,義也通。“寧”義為安、息,也是止。王弼本《乾》卦九三爻辭“夕惕若”之“惕”,帛書《易經》和《二三子》、《衷》篇皆作“沂”。我曾經指出,“沂即析(惁
),由解除引申為安閒休息”,惁惖(惕)實為一字的異寫,“惕”應訓為止息。[7]楚簡“惖”作“
”,也可支持這一觀點。
《彖傳》:“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終凶’,訟不可成也。”虞翻:“遯三之二也。孚謂二。窒,塞止也。惕,懼二也。二失位,故不言貞。遯將成否,則子弑父,臣弑君。三來之二,得中;弑不得行,故‘中吉’也。二失位,終止不變,則入於淵,故‘終凶’也。”[8]王弼:“凡不和而訟,无施而可,涉難特甚焉。唯有信而見塞懼者,乃可以得吉也。猶複不可終,中乃吉也。不閉其源使訟不至,雖每不枉而訟至終竟,此亦凶矣。故雖復有信,而見塞懼,猶不可以為終也。故曰‘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凶’也。”[9]孔穎達疏:“窒,塞也。惕,懼也。凡訟者,物有不和,情相乖爭而致其訟。凡訟之體,不可妄興,必有信實,被物止塞,而能惕懼,中道而止,乃得吉也。”[10]从虞翻、王弼到孔穎達,皆是以“塞懼”釋“窒惕”。其斷句“或在‘惕’字上,或在下”[11],即有的斷作:“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凶”,有的斷作:“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凶”。現在看來,“窒惕”當為復詞同義,同為塞止之意。卦辭是強調“有孚”即有誠信的重要性,如果塞止、喪失了誠信,雖然眼前暫時得“吉”,但最終還是會得“凶”。斷句應該作:“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凶”,而不應該斷為:“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凶”。
王弼本“利見大人”,《彖傳》引文同;而楚簡本作“利用見大人”,帛書《易經》本同,皆多一“用”字。王弼本“利用”十二見,“利見大人”七見,無“利用見大人”說。帛書《易經》本除《訟》卦有一例“利用見大人”,其他皆無。帛書易傳諸篇也無。因此,楚簡本、帛書《易經》本之“用”字當為衍文。但从楚簡本、帛書《易經》本皆有“用”字看,這一衍文由來已久,淵源有自。決非楚簡本、帛書《易經》本的抄手一時筆誤。
王弼本初六爻辞“不永所事”,楚简作“不出
事”。濮茅左考釋:“出”,或读为“黜”。“
(御)”,治理、统治;“御事”,治事,《国语·周语上》:“百官御事。”[12]
案:“所”古音為魚部生母,“
(禦)”為魚部疑母,音近通用。《周易·漸》卦九三“利禦寇”之“禦”,帛書《易經》本就作“所”。《詩·小雅·伐木》:“伐木許許。”《說文·斤部》“所”下引“許”作“所”。[13]疑“
”即“迕”,“
事”即“迕事”,也就是逆事、逆行。《管子·君臣上》:“國家有悖逆反迕之行,有土主民者,失其紀也。”楚簡本“出”字可訓為生、作。《禮記·月令》:“命有司,大難旁磔,出土牛,以送寒氣。”鄭玄注:“出,猶作也。”《淮南子·脩務》:“邯鄲師有出新曲者,託之李奇,諸人皆爭學之。”高誘注:“出,猶作也。”“出迕事”,即作逆事,也就是“訟”。《大象傳》:“天與水違行,訟。”以“違行”釋“訟”。“違行”,也就是“迕”。爻辭是說:“不出迕事”,不生忤逆之事,“小有言”,即使略受言語中傷,但最終還是會得“吉”。“出”作“永”,“不出迕事”作“不永迕事”,不久纏忤逆之事,意義接近。當屬於義近互用。由此可知,“所事”當作“迕事”。王弼本等為借字,而楚簡本用本字。
王弼本九二爻辭“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无眚”,楚簡作“䢜肤;亓邑人晶四戶,亡
”。濮茅左考釋:“肤”讀作“逋”,……或疑“逋”讀為“賦”。“邑”,《周禮·地官·小司徒》“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賈公彥疏:“井方一里,邑方二里。”“四”,馬王堆漢墓帛書《周易》、今本《周易》均作“百”,兩者數目相差很大,如根據《周禮·地官·小司徒》“九夫為井,四井為邑”,或《國語·齊語》“三十家為邑”解,則作“百”者似有誤,如根據《左傳·莊公二十八年》“凡邑,有宗廟先君之主曰都,無曰邑”解,則作“四”亦順。簡文“四”與“百”形近,帛書、今本或有傳誤。[14]
案:如“逋”讀為“賦”,则“亓邑人晶四戶”是“歸赋”的内容。但“归而逋”即“逋而归”的倒装。因“逋”、“户”二字同属古鱼部,为求叶韵,故将“逋而归”易为
“归而逋”。[15]如此,“逋”是不能讀為“賦”的。
《小象傳》:“‘不克訟’,歸逋竄也。”“歸逋”与楚简“䢜肤”同,亦無“而”字。当然,也可以说《小象傳》是追求句式整齐而省略“而”字。
孔穎達疏:“‘三百戶’者,鄭注《禮記》云:‘小國下大夫之制。’又鄭注《周禮·小司徒》云:方十里為成,九百夫之地,溝渠、城郭、道路三分去其一,餘六百夫。又以田有不易,有一易,有再易,定受田三百家。即此‘三百戶’者,一成之地也。”[16]如此,簡文“四”乃“百”形訛。
先秦文獻中“邑人”常見,如《周易·比》卦九五爻辭有“邑人不誡”,《无妄》卦六三爻辭有“邑人之災”。亦見楚简本。《左傳·定公九年》:“盡借邑人之車,鍥其軸,麻約而歸之。”《哀公十六年》:“子木暴虐於其私邑,邑人訴之。”《墨子·天志上》:“天有邑人,何用弗愛也?”《非儒下》:“季孫相魯君而走,季孫與邑人爭門關,決植。”《號令》:“邑人知識、昆弟有罪,雖不在縣中而欲為贖,若以粟米、錢金、布帛、他財物免出者,令許之。”《呂氏春秋·似順論·慎小》:“邑人守門爭表,表加植,不得所賞。”可見王弼注、孔穎達疏“‘其邑’二字連上為句,‘人三百戶’合下為句”是錯誤的。[17]《說文·邑部》:“邑,國也。”王筠《句讀》:“邑之名,古大而今小。《書》曰‘率割夏邑。’是桀都也。《殷武》曰:‘商邑翼翼。’毛傳曰:京師也。《多士》曰:‘今朕作大邑於茲洛。’是周初猶沿夏商之名也。《周禮》‘四井為邑’,則大小不嫌同名也。至於《春秋》,則《左氏》曰‘凡邑,有宗廟先君之主曰都,無曰邑’、‘與子雅邑’、‘與子尾邑’、‘豎牛取東鄙三十邑以與南遺’,則皆聚落之稱矣。故列國自稱敝邑以為謙也。然縣也者,以漢法況古制也。”[18]《谷梁傳·莊公九年》:“十室之邑,可以逃難;百室之邑,可以隱死。”“百室”即“百戶”。《周易》成書於周初,其邑人即國人,其邑有“三百戶”,鄭注以為“小國下大夫之制”,可信。如依簡文改為“三四戶”,則遊移而不確定。其“邑人”只“三四戶”“无眚”,換言之即其他皆有“眚”。而依王弼本和帛書本,爻辭的意思則是:“不克訟”,除“歸而逋”的事主有“眚”外,他的全邑“三百戶”人家皆“无眚”。比較起來,簡文顯然不如王弼本和帛書本。
王弼本上九爻辭“或錫之鞶帶,終朝三褫之”,楚简作“或賜
,冬朝晶𪊬之”。濮茅左考釋:“晶𪊬”,即“三表”。“𪊬”,同“
”,“表”之古文,《集韵》:“
,同𧞧。”《说文·衣部》:“𧞧,古文表,从麃。”“表”,明。本句意為終朝再三明确此事。今本“𪊬”作“褫”,褫奪之褫,又為恥辱之恥,被认为以讼受服,有終朝三褫之辱,受之爭讼反覆。[19]
案:“𪊬”,帛書《易經》本作“
”而王弼本等作“褫”。“褫”、“
”皆从“虍”,而“虍”與“鹿”常混,故簡文將“褫”寫成了“𪊬”。如以爻辭“意為終朝再三明確此事”,則與《訟》卦卦義不符。又“褫”《經典釋文》引鄭本作“拕”[20],《周易集解》引虞翻、荀爽說也皆作“拕”[21]。“褫”、“拕”音近義通。“褫”為支部透母,“拕”為歌部透母。《說文》:“褫,讀若池。”“䞾,讀若池。”“弛,或作𢐋。”《韓非子·十過》:“晉平公觴之於施夷之臺。”《太平御覽》五七九引“施夷”作“虒祁”。[22]《說文》:“褫,奪衣也。”《淮南子·人間》:“拕其衣被。”高誘注:“拕,奪也。”如以簡文“𪊬”為本字,則“
”、“拕”諸異文都不好解釋。
又簡文較王弼本、帛書《易經》本少“之”字,當為脫文。
四 《師》卦
王弼本六四爻辭“師左次,无咎”,“次”字楚簡釋文隸作“
”。濮茅左考釋:“
”,讀為“次”,同屬脂部韻。[23]
案:濮說是。于省吾《釋林》:“‘甲骨文的’‘𠂔’‘讀作次’,𠂔與次同屬齒音,又為疊韻,故通用。《易·夬》九四的‘其行次且’,《釋文》:‘次,《說文》及鄭作趀。’《儀禮·既夕禮》的‘設床笫’,鄭注:‘古文笫作茨。’是从𠂔从次字通用之証。”[24]
爻辭的解釋有多種。王弼注:“得位而无應,无應不可以行,得位則可以處,故左次之,而无咎也。行師之法,欲右背高,故左次之。”孔穎達疏:“師在高險之左,以次止則无凶咎也。……《漢書》韓信云:‘兵法欲右背山陵,前左水澤。’”[25]崔憬:“偏將軍居左。左次,常備師也。師順用柔,與險无應,進取不可,次舍无咎,得位故也。”[26]程頤《易傳》:“左次,退舍也。”[27]《周易尚氏學》:“古人尚右,左次則退也。”[28]而帛書易傳《昭力》篇則說:“《易》曰:‘師左次,无咎。’師也者,人之聚也。次也者,君之立(位)也。見事而能左(佐)其主,何咎之又(有)?”[29]一是師次於左,二是撤軍,三是軍隊佐護君位。比較起來,帛書易傳《昭力》篇說近古,當可取信。甲骨文有“咸𠂔”,有“大甲
”,于省吾認為“指巫咸被祭的神主位次言之”,“指大甲的神主位次言之”[30]。《國語·楚語下》:“是使制神之處位次主。”韋昭注:“次主,以其尊卑先後。”因此,爻辭是說,軍隊能佐護君位,沒有咎責。《大象傳》曰:“‘左次,无咎’,未失常也。”“佐護君位”,使君臣尊卑先後有序,也就是不違背倫理綱常。可見《大象傳》的解釋與帛書易傳《昭力》說是一致的。
于省吾認為:“
為𠂔的孳乳字,次為後起的借字。”
[31]如此說來,“𠂔”當為“次”的本字。楚簡本的“
”,較之王弼本、帛書《易經》本及帛書易傳《昭力》所引之“次”,更近於本字。
王弼本六五爻辭“田有禽,利執言”,帛書《易經》本同,楚簡本作“畋又
,𥝤
言”。濮茅左考釋:“
”,《說文》所無,簡文从今,从凶,當是“禽”字。
案:濮說是。“
”字从“凶”,實即从“摩”(象長柄鳥網之形)省。“禽”字《說文》為“今聲”,義符為“摩”,本義為擒獲。馬敘倫《六書疏證》:“禽,實‘擒’之初文。”李孝定《甲骨文字集釋》:“禽本動詞,遂名所獲為禽(名詞),反於禽字增之手旁作擒,以當本誼。”所以,“
”
實“禽”之省文。
王弼注:“處師之時,柔得尊位,陰不先唱,柔不犯物,犯而後應,往必得直,故‘田有禽’也。”孔穎達疏:“往即有功。猶如田中有禽而來犯苗,若往獵之,則无咎過也。”此是說田中有禽。[32]荀爽注:“田,獵也。謂二帥師禽五。”李鼎祚集解:“在師之時,蓋由殷紂而被武王擒于鹿台之類是也。”[33]這是說田獵有所擒獲,故《釋文》:“禽,徐本作擒。”徐本直接將“禽”寫作“擒”。如果以“禽”之本義作解,就應當取荀爽、徐本、李鼎祚說,是田獵有所擒獲而非田野中有禽鳥。從師卦卦義看,田獵也是戰事演習,有所擒獲,應是題中應有之義。
郭京認為:“經註‘之’字並誤作‘言’字。謹按定本‘之’字行書向下引,腳稍類行書‘言’字,轉寫相仍,遂成謬誤,‘言’字都無義理可安。”[34]惠棟以其“信注而不信經”,斥之為妄。[35]楚簡本、帛書本皆作“言”而不作“之”,可見惠棟的批評是正確的。
王弼本上六爻辭“大君有命”之“大君”,楚簡本作“大君子”,而帛書《易經》本作“大人君”。《小象傳》引、今傳各本皆作“大君”,阜陽漢簡本亦作“大君”。[36]張立文認為:《周易》經文“大君”數見。如《履》六三:“武人迵于大君”,《臨》六五:“大君之宜”,均不作“大人君”,本爻疑當衍一“人”字。[37]嚴格地說,“大君”《周易》經文三見。帛書《易經》一見(《臨》卦六五“大君之宜”,帛書《易經》“大”字以下殘)。可以說“大君”為成詞。“大人君”只有帛書《易經》一見,“大君子”只有楚簡《易經》一見。疑“大人”、“君子”为成词且義近,帛書《易經》的抄手見“大君”之“大”字習慣性地多寫出了“人”字;楚簡《易經》的抄手見“大君”之“君”字習慣性地多寫出了“子”字。皆為衍文,並非有什麽深意。
五 《比》卦
王弼本《比》卦卦辞“原筮,元永貞,无咎;不甯方來,後夫凶”,帛書《易經》同,而楚简本作“备簭,元羕貞,吉,亡咎;不寍方逨,𨒥夫凶”。
濮茅左考釋:“备”,《說文》所無,“邍”省文,古文“原”作“邍”。“簭”,同“筮”,“筮”字《古文四聲韻》引《裴光遠集綴》作“簭”。《周禮·春官·簭人》:“簭人掌三易,以辨九簭之名。”[38]容庚指出:“‘邍’,今經典通作‘原’,惟《周禮·夏官·序官》‘邍師’猶存古字。”[39]傳世的先秦秦漢文獻中,“筮”字只有《周禮》作“簭”(凡十二見),與楚簡《周易》同。今本《禮記·緇衣》篇的“人而無恒,不可以爲卜筮”,郭店楚簡《緇衣》篇“筮”亦作“簭”。[40]這與《周禮》的“邍”字一樣,都是由戰國古文轉寫過來的痕跡。這說明,《周禮》有戰國古文寫本,當是不爭的事實。不然,其“邍”、“簭”諸字獨與“古字”、“古文”同,就難以解釋。
“原筮”之義,眾說紛紜。干寶:“原,卜也。《周禮》三卜,一曰原兆。……考之蓍龜,以謀王業,大相東土,卜惟洛食,遂乃定鼎郟鄏。”[41]此是以“原筮”為卜筮。蘇軾:“原,再也。再筮,慎之至也。”[42]朱熹亦謂:“再筮以自審。”[43]此是以“原筮”為再筮。孔穎達:“原謂原窮比者根本,筮謂筮決求比之情。”[44]李鼎祚:“能原究筮道,以求長正。”[45]此是以“原筮”為原窮真情而筮決之。尚秉和:“原筮,猶言野筮也。《儀禮·士喪禮》筮於兆域,兆域在郊外,即原筮也。”[46]此是以“原筮”為野筮。這些解釋都過於牽強,距離《比》之卦義太遠。疑“原”訓諒。《莊子·天道》:“因任己明而原省次之。”成玄英疏:“原者,恕免。”“筮”,疑讀為“折”,指折敗。今本《老子》二十五章的“大曰逝”,“逝”字帛書甲、乙本都寫作“筮”,其實本字當作“折”,義為折敗。[47]“原筮”,即恕免他人的折敗。
因此,卦辭“比,吉;原筮,元永貞,无咎;不甯方來,後夫凶”,是說親比,就會吉利;體諒他人的折敗,從一開始就永久守持正固,必無咎害;不獲安寧者正前來親比,遲來者則有兇險。強調親比的重要性,闡述如何去親比、團結人。
楚簡本“无咎”前有“吉”字。王弼本、帛書《易經》本皆無。疑“吉”為衍文,抄手涉前文而誤增。因為既稱“吉”,再說“无咎”,似為蛇足。但《周易》經文稱“吉,无咎”者有十二處,其中稱“元吉,无咎”的有二,稱“大吉,无咎”、“引吉,无咎”者各一,稱“大人吉,无咎”、“丈人吉,无咎”者各一,單稱“吉,无咎”者有六。所以,還不好肯定楚簡的“吉”字就是衍文。
王弼本初六爻辭“有孚盈缶”,楚簡本作“又孚海缶”。濮茅左考釋:“海”,《說文·水部》:“海,天池也,以納百川者。”“又(有)孚海缶”,以喻著信立誠,若海若缶,能納來者,皆與相親而無偏。[48]
案:《玉篇·水部》:“海,大也。”“海”有大、富義,故能與“盈”義近互用。
王弼本六二爻辭“比之自內,貞吉”,帛書《易經》等同,楚簡本作“比之自內,吉”。
案:“貞吉”,要“貞”才能“吉”,可見“貞”是有條件的。但“比之自內”,值得肯定,不一定需要條件。所以,從文意看,楚簡本無“貞”字似更勝。
王弼本六四爻辭“外比之,貞,吉”,帛書《易經》等同,而楚簡本“貞,吉”作“亡不利”。
案:“外比之”與“比之自內”相對,“比之自內”是“吉”,“外比之”肯定語氣應該更輕一點,故楚簡本“无不利”更勝。
王弼本九五爻辭“王用三驅”,楚簡本作“王晶驅”,少一“用”字。
案:帛書《易經》、帛書《繆和》引、阜陽漢簡本皆有“用”字,而帛書《昭力》三引皆無“用”字,與楚簡本同:
子曰:“《師》之‘王參賜命’與《比》之‘王參毆’與《
》之‘自邑告命’者三者,國君之義也。”……又問:“《比》之‘王參毆’,何胃也?”子曰:“……《易》[曰:《比》]之‘王參毆,失前禽,邑人不戒,吉。’若為人君‘毆’者,亓人孫‘戒’在前,何不‘吉’之又?’”[49]
其引《師》卦“王參賜命”、《泰》卦“自邑告命”皆無脫文,可見不是抄手偶然漏脫。這說明楚簡無“用”字,也是有來源的。
王弼本上六爻辭“比之无首”,楚簡本作“比无首”,少一“之”字。
案:帛書《易經》、阜陽漢簡本皆無“之”字,與楚簡同。而《小象傳》:“比之无首,无所終也。”表面上看有“之”字。但也有可能是為了湊成四字句,就將“比无首”加上一“之”字。如《復》卦初九“不遠復”,《小象傳》作“不遠之復”;《大有》六五“威如,吉”,《小象傳》作“威如之吉”,也皆增加一“之”字。因此,楚簡本和帛書《易經》、阜陽漢簡本無“之”字,應當可從。
由此可知,所謂“筮辭”,楚簡此卦與王弼本有五處不同,其中有兩處有來源可查,有三處是楚簡本獨有。但即使是這獨有的三處,也還是有一定理據的,不能說純屬誤書。
六 《大有》卦
王弼本大有卦六五爻辭“厥孚交如,威如,吉”,楚簡作“氒孚洨女,
女,吉”。濮茅左考釋:“氒”,《唐韻》:“氒,厥古文。”《爾雅·釋言》:“厥,其也。”“洨”,《集韻》音“交”,讀為“皎”。……光明而照察。“
”,即“愇”字,通“韙”。《集韻》:“韙,通作愇。”《說文·是部》:“韙,是也。从是,韋聲。”明其是者,戒其非。或讀為“威”、“委”。“女”讀如“如”。馬王堆漢墓帛書《二三子》:“卦曰:‘絞如,委如,吉。’孔子曰:‘絞,日也;委,老也。老日之行……,故曰吉。’”《象》曰:“‘厥孚交如’,信以發志也。‘威如之吉’,易而无備也。”本句馬王堆漢墓帛書《周易》作:“六五:闕復交如,委如,終吉。”[50]
案:從帛書《二三子》“絞,日也”的解釋看,楚簡本的“洨”、王弼本的“交”以及《二三子》的“絞”,都應讀如“皎”。而“
”、“委”都應讀如“威”。帛書《二三子》應作:“卦曰:‘絞如,委如,吉。’孔子曰:‘絞,日也;委,老也。老、日之行□□□,故曰吉。’”[51]所謂“委,老也”,即“威,老也”。《說文·女部》:“威,姑也。从女,从戌。《漢律》曰:‘婦告威姑。’”《廣雅·釋親》:“姑,謂之威。”此“威”是指丈夫的母親,故稱為“老”。由於“老”是名詞,故能與“日”並稱。《讀書雜誌·漢書第十五》:“嬴取威於百儀兮。念孫案:《廣雅》曰:‘威,德也。’《周頌·有客》篇:‘既有淫威,降福孔夷。’正義曰:‘言有德,故易福。’《風俗通義·十反》篇曰:‘《書》曰:天威棐諶。’言天德輔成也。《呂氏春秋·應同》篇曰:‘黃帝曰:因天之威,與元同氣。’是威與德同義。”[52]因此,爻辭“厥孚交如,威如,吉”,是說其誠信像太陽一樣明亮,象父老一樣有威望,為人所信服,就會吉利。《小象傳》:“‘厥孚交如’,信以發志也。‘威如之吉’,易而无備也。”所謂“發”,即“明”。《詩·長發》《釋文》引《韓詩》:“發,明也。”《廣雅·釋詁四》:“發,明也。”[53]而“明”義由“皎”來。“易而无備”,義從“威如”來,服之如父老,故人們平易而不須戒備。《家人》卦上九爻辭也說:“有孚,威如,終吉。”是“家人”,故稱“威如”而不稱“皎如”,以“威如”為父老一樣有威望,為人所信服的意思更加清楚。
帛書《易經》稱“終吉”,而楚簡本、王弼本、帛書《二三子》引皆作“吉”。帛書《易經》本之“終”字當為衍文,疑因《家人》卦上九爻辭之“終吉”(帛書《易經》同)而誤增。
七 《谦》卦
王弼本《謙》卦之“謙”,楚簡本作“
”。濮茅左考釋:“
”,《說文》所無,讀為“謙”,同“嗛”。[54]
案:“
”字从“𠪊”从“土”,“𠪊”亦“廉”。《康熙字典》引《海篇》:“𢌍,音謙,謹也。”《集韻》:“兼,古作𥡝。”《字彙補》:“𥡝,古文謙字。”《古文四聲韻》所載《古老子》“謙”字有作“
”的,也有“
”的。[55]前者可以看作是从言从兼,後者看作是从言从𠪊。楚簡本作“
”,與後者比較,只是將从言換作了从土。“
”和“嗛”、“溓”等,都是“謙”的假借字。
王弼本初六爻辭“謙謙君子”,楚簡本作“
君子”。
案:帛書《易經》、帛書《繆和》引都作“嗛嗛(謙謙)”,《小象傳》引作“謙謙”,與王弼本同。楚簡當脫一“謙”字。當是“
”下脫一重文符號所致。由此可見,儘管楚簡的“抄寫者在抄完後是經過認真校對的”[56],但也並非無誤。
案:郭京《周易舉正》:“《謙》六五:‘利用征伐。’《註》:‘以謙順而征伐,所伐皆驕逆者也。’《象》曰:‘利用征伐。’《經》、《註》、《象》三‘征’字並誤作‘侵’字。夫謙順之道,不妨征伐驕逆之人。故上爻云‘利用行師,征邑國’是也。其侵奪之義,皆是越已之分,乃謂之侵,實非君上之所行,祇合征正之,不合侵奪,誤亦明矣。”以為“利用侵伐”当作“利用征伐”。[57]惠棟同。[58]而楚简本作“利用
伐”,“
”字从戈、侵省聲,濮茅左疑為“侵伐”之“侵”本字。[59]说是。可见王弼本作“侵”無誤,郭京说理校太過。
王弼本上六爻辭“鳴謙,利用行師,征邑國”,楚簡本作“鳴
,可用行帀,征邦”。
案:這裡有兩點值得注意。
一是王弼本的“征邑國”,楚簡本作“征邦”。《經典釋文》:“征國,本或作‘征邑國’者,非。”[60]毛奇齡以為“陸德明作‘征國’,無‘邑’字謬”[61]。而帛書《繆和》引正作“征國”。[62]從帛書《繆和》引及陸德明《經典釋文》本來看,楚簡本作“征邦”是有來源的。漢人避漢高祖劉邦諱改“邦”為“國”。而“邑”疑从“邦”字“邑”旁來。原本當從楚簡本作“征邦”。
二是王弼本的“利用”,楚簡本作“可用”。《小象傳》:“鳴謙,志未得也。可用行師,征邑國也。”孔颖達疏:“《經》言‘利用’,《象》改‘利’為‘可’者,言内志虽未得,猶可在外興行軍師征邑國也。”[63]趙汝楳:“聖人原其心以立言,故不云‘利用’而云‘可用’,‘可’之為言未必用也。”[64]俞琰:“爻辭言‘利用’,爻象乃斷之曰‘可用’。可者當其時之可也,可則用,不可則已。”[65]刁包:“爻曰‘利’,象曰‘可’,‘可’正所以許其‘利’也。”[66]魏荔彤:“‘可’者可以用,可以不必用之意也。德教以化之為主,不得已則‘可用行師’,毫無立威好武之見存也。”[67]都以為《小象傳》是改爻辭“利用”為“可用”。今從楚簡本亦作“可用”來看,《小象傳》之“可”是有來源的,疑其所本如楚簡本一樣,是“可”而非“利”。除此例外,王弼本“利用”十一見,“可用”三見。疑後人“利用”多見,遂改爻辭“可用”为“利用”。因此,楚簡本“可用”當為故書原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