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孔子和孟子从道德情感出发分出两种层面的欲,那么,荀子在否定道德情感的同时,也就否定了孔、孟所提倡的第一层面的欲,而将欲同自然情感直接联系起来,只从生理欲求方面理解欲了。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而这一变化对后来的儒家产生了重要影响,后儒几乎很少从道德情感出发谈论欲的问题。可以说,荀子是儒家中第一个用生物学的眼光观察人的思想家,这一点自有其重要价值,同时,荀子又是儒家中最重视人的理智能力的一位思想家,这样,他关于欲望、情感的学说也就同理智有了某种关系。他在提出“以理制欲”的同时,也关心如何满足人的欲望的问题。凡此种种,都和孟子以来的传统确有不同之处,但是在完成理想人格这一根本目的上,他们又是一致的。
荀子认为,欲和情、性有本质上的联系,其基本出发点是,人是生物学的人又是有知性的人;人作为社会的人,是社会化之后的事情,是“起伪化性”之后才完成的。关于性、情、欲三者的关系,他说:“性者,天之就也。情者,性之质也。欲者,情之应也。以所欲为可得而求之,情之所必不免也。”(《荀子·正名篇》)很清楚,性是人的天生的性能,即生物性的本能,“不可学,不可事”(《荀子·性恶篇》),即不用后天的学习和实践而具有的。情感便是人性的质地、资质,性与情实质上是一回事,因此,他经常“情性”连用,而情感更具有根本性,因为性是由情来说明的。“今人之性,饥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休,此人之情性也。”(同上)情者,“感而自然,不待事而后生之者也。”(同上)这个“自然就是生物性上所说的自然,而欲望不是别的,就是情感的应用。感而有情则必有欲,好恶等等之情必有所应,其所应之处便是欲。这样看来,性、情、欲是一贯下来的,也是缺一不可的,不能有性而无情,有情而无欲,说性则情在,说情则欲在,说欲则性在。如果缺了情,则不成其为性,如果缺了欲,亦不成其为情,欲就是情的实现。
说情感更具有根本性,是因为荀子论性,是从情感出发的,他用好恶等等论证性之恶,其实就是从情感上说的,因此,他将情说成是“性之质”,即构成人性的最本质的东西。这里所说的“本质”,不是指形式,而是指实质内容。荀子论欲,也是从情感出发的,有情而后有欲,欲者“情之应”,即情感的应用、作用或实现。问题就在于,他们说的好、恶等等,不是儒家主流所说的“好善而恶恶”之情,而是纯粹生物性的感性情感及其欲望,这种欲望是实实在在的,谁也不能免,所以圣人与涂之人“其性一也”,其区别在于“伪”而不在于“性”,当然也不在于“情”与“欲”。
所谓“性恶”之说,是指顺着人性自然发展下去,就会出现争夺、暴乱而无法停止,从而造成更大的混乱,更不要说“礼义文理”这样的社会文明。不可能期望人性是善的,唯一的办法就是靠理智力量改变人性。理智能力是人人都有的,所谓“涂之人可以为舜”(同上),人皆可以成为圣人,正式指此而言的,不是指性情而言的。这是知性的问题,不是“情性”的问题。运用知性,就可认识“仁义法正”之理,从而完成“化性起伪”的工作。在这里,知性、理智被提到重要地位,是实现人的社会本质的先决条件,因为只有靠知性、理智,人才能成为有道德的人。而要作到这一点,还要后天的不断积累,所以说,“圣者积也”。
但这里有一个问题,荀子认为人性应当而且必须改造,但他并没有说情感与欲望也要改造,事实上也很难改造。因此,他主张“制欲”、“节欲”而不是“去欲”。何以能“制欲”、“节欲”?只能从思虑心知上去解决,而不能从性上去解决。“制欲”即是“制情”,“节欲”亦即是“节情”,但不能说“制性”、“节性”,只能说“化性而起伪”。这就出现了性与情、欲不同的情况,与他对性、情、欲之统一关系的论述不相一致。
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对善恶进行评价上。荀子所谓善恶,完全是社会性的评价,“凡古今天下之所谓善者,正理平治也;所谓恶者,偏险悖乱也。是善恶之分也已。”(同上)所谓“正理平治”与“偏险悖乱”是从人的社会性及其社会效果而言的,不是从人的内在德性而言的。对自然之性作出社会性的善恶评价,这是荀子人性学说的一个特点。按此说法,性恶即情恶欲亦恶,但他又认为,情与欲是人之所不可免者,故性可改造而情与欲不能改造,这就出现了理论上的矛盾。因为在他看来,性关系到社会“治乱”的问题,情与欲则是人人的问题。“欲之多寡,异类也,情之数也,非治乱也。欲不待而得,而求者从所可。欲虽不待可得,所受乎天也,求者从所可,受乎心也。……心之所可中理,则欲虽多,奚伤于治!欲不及而动过之,心使之也。心之所可失理,则欲虽寡,奚止于乱!故治乱在于心之所可,亡于情之所欲。”(《荀子·正名篇》)欲之多寡出于情之“数”,即必然性,与“治乱”没有直接关系,既不会影响治乱,也不会有所“待”而得,因为欲是“所受乎天”者,是纯粹个人性的。但如何求得其欲,则需要服从心之所“可”即心智的认可。只要心所认可者是合理的,欲虽多,无伤于“治”;但是,如果心所认可者是不合理的,欲虽穷,也止不了“乱”。因此,“治乱”在于心之“所可”,而不在于情之所欲,更不在于欲之多寡。
心之所可是一个“知”的问题,认识的问题,不是情感的问题。要心之认可合于理,就要“知道”,即认识社会治乱之道即所谓“人道”。“人道”有其客观的社会标准及其法则,即所谓“礼义文理”或“礼义法度”,对此有所认识即所谓“知道”。“故知者,论道而已矣”(同上),道就是知的客观标准。这样,情与欲不是有与无、多与少的问题,而是如何导之以“道”的问题,也就是以合理认识来指导的问题。但这所谓“合理认识”,完全是对政治社会伦理而不是对“道德人性”或“自然法则”的认识。
在这里,欲望和情感的联系是清楚的,欲者情之“应”,出于“情”之数,完全可以称之为“情欲”,而且不可改,不可去,只能“导”之,“节”之,“制”之,使之在“道”的轨道上运行,而不在于多寡。但性的问题就复杂了,要“化性起伪”,要改造之,转变之,使之由恶而变成善。但由于性与情欲有一种本质的联系,要完全改造人性就不能不涉及到情欲对于这一点,荀子没有提出任何的理论,因而导致后儒对他的批评。
从这里也可以看出,《礼运篇》将欲视为“七情”之一,并提出“饮食男女,人之大欲”的观点,与荀子思想有一致之处。荀子和《礼运篇》都将欲与情联系起来,或视之为情之欲,或径直视之为请,主张“导”之以礼,“统一”之以礼,但决不否定欲望的天然正当性,这是二者的共同点。但《礼运》并未讨论性之善恶的问题,而荀子提出“性恶论”,就使问题复杂化了。但荀子虽然主张性恶,却不否定情欲,主张对人性进行改造,却没有宗教禁欲主义的说教,这既不同于孟子的“性善论”,又不同于西方古代基督教的性恶说,确实是一种独特的理论,至于在性、情、欲的关系问题上出现价值判断上的矛盾,则反映出人的社会性与生物性之间的矛盾。
由情欲问题导出理欲问题,虽然在先秦著作中已经了,但是作为一个重要话题而展开热烈讨论,则是后来宋明理学中的事情。宋明儒家在情与理、情与性的关系问题上,一般而言,都是统一论者,但在欲与理(性)的关系问题上则出现了各种不同的观点,而且自宋至明末清初长达数百年间,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这说明理欲问题已具有极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成为后期儒家必须认真对待的重要问题了。但是,在这个问题的辩论中,情感始终占有重要地位,却又是确定无疑的。
最先提出理、欲关系问题的是《礼记》中的《乐记》,其中说道:“人生而静,天之性也;感于物而动,性之欲也。物至知知,然后好恶形焉。好恶无节以内,知诱于外,不能反躬,天理灭矣。夫物之感人无穷,而人之好恶无节,则物至而人化物也。人化物也者,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乐记》与《礼运》不同之处,在于它从人性上论证了“天理”,认为人性就是“天理”,因此不是社会的“礼”,而是人性之“天理”,才是人欲的主宰。至于“天理”是什么,它并没有作出解释,但是具有道德意义是可以肯定的,就是说,天生之性即是道德上的至善之理。《乐记》虽然礼、乐并提,但它主要是讲音乐理论的,它认为,音乐之生,生于人心,感于物而动于中形于声,由此产生了音乐。“人心之动”主要是讲情感的,它举出哀乐喜怒敬爱六种情感,说明不同情感有不同的表现,发出不同声音,产生不同音乐。
这六种情感虽不是性,而是“感于物而后动”者,但与“人生而静”之性不是毫无关系,正相反,它就是“性之欲”。在这里,情和欲是结合在一起的,如果没有好恶等等之“情”,感于物而动之“欲”便无从发生。感于物而动于中者谓之情,感于物而应于外者谓之欲,欲只是情之表现,并没有根本区别。问题在于,性与情欲是一种动静关系,“人生而静”即未感未动之时便是性,感于物而动便是情是欲。这同《中庸》所说“未发已发”有相近之处。但《中庸》完全是从主体方面说,强调一个“发”字,而《乐记》则从主客、内外关系方面说,强调一个“感”字;《中庸》并未讨论“已发”何以“中节”、“不中节”的问题,而是看重讨论“未发”与“已发”之关系,《乐记》则未讨论性与情、欲之关系问题,而是看重讨论“感于物而动”之后容易受物之引诱,从而会导致“穷人欲”而“灭天理”的问题。着重点不同,便有不同结论,但都是以情感为其中心内容的。
《乐记》是专门讨论音乐问题的,是儒家关于音乐理论的一部重要著作。音乐是情感问题,因而也是美学问题,但这里却提出天理、人欲之辨,并有将二者对立起来的倾向,这究竟是为什么?
以天理为“人生而静”之善性,即赋予人性以先天的道德意义,这本身就是向《中庸》学说的回归,与孟子属于同一传统,而与荀子不同。但它认为,人的情感感于物而动之后,便容易受外物引诱而“灭”其天理,因此,它很重视礼、乐教化的作用。这一点可能被荀子所发展。但《乐记》所说的“天之性”,已是形而上学化了的天理,而它所说的“人欲”,则完全被物质化了,真正变成了物欲,如果无节于内,则对天理人性的实现是不利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道德人性,就要反对“人欲”,二者的对立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了。
在“天理”与“人欲”的对立中,情感起着非常微妙的作用。一方面,情感即是人性之“动”,就音而言,喜怒哀乐等等之情是人心所固有的,“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音乐是由“人心”即情感产生的,不是由其他东西产生的,因此,音乐就是情感的表达,也证明了情感的存在。情感当然不能离开天生之性,不过性是“静”的,情是“动”的,性情关系就是动静关系,并无其他分别。人性虽是“静”,但又不能不动,不动则永远无法实现,人性之动便是情,二者应当是统一的。但另一方面,人性之动必须是“感于物”而后动,如果不与外物发生关系,也就无所谓动。这里的关键是“感物”,即与外物发生接触。但问题也就出在这里。这里还有“知”的问题,不过《乐记》所说的“知”,与荀子所说不完全相同,《乐记》所说的“知”,在很大程度上是指感知、知觉。“物至知知”,第一个“知”是指感知、知觉能力,第二个“知”是指感知、知觉到的东西,即知觉内容。这里似乎有认识问题,但主要不是讲人的认识,而是讲“感于物而动”之“感”,即情感活动,情感活动与对象发生关系便产生欲望。“物至知知,然后好恶形焉”,好恶之情并不是与外物相感而有“知”之后才有的,但必须在与外物相感而有“知”之后才能实现,即所谓“形”,这就已经是欲的问题了。但是,如果“有节”,仍然是合于天性的,如果“无节”,就是“人化物”,即被外物所化,以至于随物而转、逐物而动,这就是“灭天理而穷人欲”了。欲望虽是由情感而来,但由于以物质对象为其存在的条件,因此容易被外物所化,这时情感之“有节”、“无节”就成为关键性的问题了。
因此,在天理、人欲的问题上,最重要的仍然是情感问题。《乐记》虽然预设了“天生而静”之性,但性不能不动,其动则为情;但情之动必须是“感物”而后动,“感物”而动便是欲,这也是不可避免的事情。性是由情来实现的,欲是由情带出来的,当人与物发生关系之后,便有“人化于物”还是“物化于人”的问题,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关键在情之“有节”与“无节”,而不是性之有无,或性之“感物”与否的问题。《乐记》也是讲主体性的,“有节”与“无节”的问题就是主体实践的问题,是由人自己决定的。“人生而静”之性,固然是一个道德主体,但它并不能保证情感之动是否“有节”,对于欲就更加没有自主性了。由此看来,人的主体性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情感说明的,就其现实性而言,人是情感主体。至于“知”,就其知觉或知性能力而言,固然也是一种主体性,但“知”之所以能知,完全是取决于物的,是“诱”于而不是“主于中”的,因此它更多地与欲相联系。这正是《乐记》中理欲之辨的要害。
从此以后,特别是到宋明理学,《中庸》之“未发已发”,《乐记》之“动静”,还有《周易·系辞》的“寂感”(“寂然不动,感而遂通天下之故”),再加上《尚书》中的“道心人心”,便成为儒家讨论情感与人性问题的重要范畴和概念了,而情感与欲望的关系问题也就在这些范畴、概念中被带出来了。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