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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与知识(下)

蒙培元

但是,自从《大学》提出“格物致知”的方法之后,知的问题不仅突出了,而且显得复杂化了。特别是朱熹作了《补格物致知传》之后,所有的理学家无不谈“格物致知”,而近代以来,竟有人将“格物致知”作为认识论学说甚至当作科学认识论去研究、去发挥。当代新儒家牟宗三先生在其《心体与性体》这部大著中,将程(小程子)朱定为“别子为宗”,认为程、朱开出了不同于儒家道统的另一种知性学说,其主要根据就是《大学》及其朱熹的注和《补传》。

那么,对于“格物致知”如何看呢?它是不是开出了一条“横贯”的知性学说而离开了儒家的德性传统呢?是不是与性情问题没有内在关联呢?

《大学》开宗明义,以“明明德”为其纲领之首,毫无疑问,它是以“明”其“明德”为宗旨的。“明德”就是德性,这德性是心所具有的,是心之德。《大学》提出的全部修养功夫都是为了“明”其“明德”,因而都具有方法的意义。其中,“修身”是本,只有修其身,才能明其明德,“格物致知”就是修身因而是“明明德”的方法。

《大学》提出“致知”的问题,说明它对知很重视,它又有“知止而后有定”的主张,这所谓“知”,正是对“明”的解释,“知”而后能“明”,使“明德”得以实现。“知止”就是止于“至善”之地,“止于至善”正是《大学》的根本目的,“治国平天下”只是其结果。

“致知”之知,从何而来?是先天具有的,还是后天获得的?是德性之知,还是知识之知?这是知识问题的关键。从全文看,《大学》所说的知,是前者而不是后者。“致”是动词,推致之义,与“正心”、“诚意”一样,都是德性主体自身修养的方法、功夫,如果心中无知,何以能推?将“致知”解释成获得知识的人,大都认为心中无知,好象一张白纸,只有经过“致”的功夫才能得到知识,这样,“致”就成了“获致”而不是推致,“知”就成了知识之知而不是德性之知。但这与《大学》的基本精神是不相一致的。

最关键的问题还在于“格物”,因为《大学》提出“致知在格物”这一命题,似乎把“格物”看作是“致知”的前提条件,而一般人也就很轻易地将“格物”解释成认识事物。其实,这都是根据朱熹的注解而来的,同时对朱熹的注解又有误解。相比之下,郑玄的解释更贴近愿意。郑玄说:“格,来也;物,犹事也。其知于善深,则来善物;其知于恶深,则来恶物。言事缘人所好来也。”(《礼记·大学》郑玄注)“物犹事也”,这是朱熹和郑玄相同的,不同之处在于对“格”字的解释,郑玄解“格”为“来”,朱熹解“格”为“至”。按照郑玄的解释,“来”是对实践主体即德性主体而言的,实践主体是由好善恶恶之情决定的。因此,“知”是善恶好恶之知,不是一般的知识,知善则来善,知恶则来恶,事物与人的关系完全是由好恶之情决定的。这里虽然是善恶对举,但知与德性有直接关系则是可以肯定的,恶不过是善之反面。

按照朱熹的解释,“知”是吾所具有的知识,“致知”是“推极吾之知识,欲其所知无不尽也”(《大学章句》),这所谓“知识”,并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知识,而是先天具有的德性之知。通常所谓知识,与明德、至善没有什么关系,但在朱熹看来,“致知”和“正心”、“诚意”是一贯下来的,既然朱熹解“诚意”为“实其心之所发,欲其一于善而无自欺也”(同上),即以心为善,以心之所发为意,那么,“致知”之知就不能说与善毫无关系。这是不言而喻的。问题还在于“格物”。朱熹解“格物”为“穷至事物之理”,欲其极处无不到也。”(同上)他在《补格物致知传》中又说:“所谓致知在格物者,言欲致吾之知,在即物而穷其理也。盖人心之灵莫不有知,而天下之物莫不有理,惟于理有未穷,故其知有不尽也。是以《大学》始教,必使学者即凡天下之物,莫不因其已知之理而益穷之,以求至乎其极。至于用力之久,而一旦豁然贯通焉,则众物之表里精粗无不到,而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矣。”(同上)朱熹的“格物致知”之学,其主要内容都在这里。

从这里能得出什么结论呢?

在这里,朱熹建立了心之体用说,这也是朱熹哲学最重要的理论“架构”,朱熹哲学中的许多问题都是通过心之体用关系得到说明的,“格物致知”之学也不例外。体用关系就是存在及其活动的关系。所谓心体,是指心的本题存在,此本题具有本源性,但不是实体,进而言之,心体就是明德。明德是天之所与我者,是心之本然存在,也就是德性,具体而言,就是“自然”之理与“所以然”之理,一句话,是人所本有的道德理性。这一点与《大学》毫无本质区别,只是将“明德”说成理,采用了所谓“本体论”(不同于西方的本体论)的说法。所谓心之用,就是本体的发用、作用、活动,其中包括情与知两个方面。他的“心统性情”说就是讨论心体与情感的关系,而他的“格物致知”说则是讨论心体与认知的关系。情感与认知活动都是心体之发用,都源于心体,而又回到心体,可谓之一体而异用。情与知虽有分,但最终都要合于一体。

因此,朱熹所说的知,从根本上说是本体之知,存在之知,也就是德性之知。“格物”的根本目的是发明其德性之知,而不是获得客观知识。他将“格物”解释为“即物穷理”,这确实有向外求的认识论意义,因为他承认事事物物各有其理,即所谓“理在物”而心能知其理;但这只是就心之发用而言,就心之知觉活动而言,在这个层面上,朱熹无疑承认主客、内外之分,而且肯定了认识主体的作用。但是,朱熹的“即物穷理”之学,虽然从具体事物的具体之理开始,但其真正用意是“以求至乎其极”,这个“极”正是内外合一之理,若能穷到“极”处,心中之知也就无不“尽”了,心之体用也就真正合一了,这时已经没有主客、内外之分了。

就方法而论,通过“即物穷理”能不能完全实现德性之知,这确实有许多问题,王阳明之所以批评朱熹向心外求理,越求离理越远,就在于在王阳明看来,德性之知即良知根本不在心外,不在事事物物之中,你要在事事物物中穷理以明德性之知,就只能是“南辕而北辙”。其实,朱熹本人已经说得很清楚,“惟于理有未穷,故其知有不尽”,穷理是为了“尽”心中之知,并不是靠穷理而获得知识。心中本来有知,知识未尽,故要穷理,反过来说,穷理是为了使心中未尽之知得以有尽。何以未尽?则因为“物理”未穷。这里似乎有某种因果关系,但其实质意义是,人虽然有先天的德性之知,但不能保证其完全实现,只有心之作用、功能充分展开,亦即充分发挥其作用,才能使德性之知、本体之知得以实现,而心之作用、功能就在于“知”(非“致知”之知),即向外穷理,而穷理在格物。这时,只有这时,心与物形成认知关系,表现为认知活动,这正是“心用”之所以为“心用”者。但“心用”归根到底是实现“心体”的,“格物穷理”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发明本心”的过程,实现德性之知的过程,格物格到“极”处,德性之知也就完全实现了。这就是“明体达用”之学。

那么,知之“未尽”或“未尽”之知是什么意思呢?是不是德性上有缺陷呢?当然不是。所谓德性之知,是指德性本体的自我觉悟、自我直觉,但这种觉悟或直觉并不是一次完成的,也不是完全实现的。因为知和思都是心之所发,而不是“未发”(朱子以“未发”为体),正如情与性的关系一样,情固然是性之所发,但未必尽合于性,因此才有陶冶性情的问题。知也是如此。穷理作为实现本体之知的方法,固然是向外求知,但这并不是目的,其目的是“致”心中之知,使心中之知有所“尽”。朱熹之所以主张穷理,其前提是承认心中之性(即理)是没有内外之分的,心中之知也是没有内外之分的。性理虽然是心之本体,这一点朱熹丝毫没有动摇,但朱熹认为,万事万物各有其理,此即所谓“理一分殊”,从分殊上穷理,以明其一,在朱熹看来,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

问题还在于,朱熹所谓穷理,不只是在社会人事之中求知,而且包括在自然界求知,这就使王阳明更加难以接受。王阳明所谓“格竹子之理”的故事就生动地说明了这一点。这里确实涉及到一个重大问题,即价值认识和真理认识(或事实认识)的关系问题。自从张载提出两种知的区分之后,这一问题应当说得到了一次解决。以后的理学家谈到知的问题时,一般都是指价值认识而言的,朱熹作为理学之“集大成者”,不可能不知道这一点。《大学》本身也不是讲知识论的问题。但在朱熹的“格物穷理”的学说中,确实有对自然界各种事物和现象的认识问题。难道从自然界的事物中真的能够穷到德性之知吗?

对此可能有两种解释。

一种解释是,朱熹认为,自然界的事物是有价值的,其价值来源于宇宙生生之理。自然之物虽然没有人所具有的知,但是同样具有性,他所说的“枯槁有性”就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的,物性与人性是相通的。物皆有气,物皆有理,有是物便有是理,此理便是天地生物之理,只是由于“气昏”而不能知。因此,自然之物的价值法不只是对人有用的实用价值,而是自身所具有的“内在价值”。正因为如此,穷物理即可致吾心之知。此知自然是德性之知。在朱熹看来,自然界不是机械论的物理世界,而是有机论的生命世界,自然界的“物理”,就是生生不已之“生理”,从本源或根源上说,人与万物来自同一理。这就是“穷物理”可以“尽吾知”的原因。

另一种解释是,朱熹认识到,万物不只是价值意义上的存在物,它还是认识意义上的对象物,物理不同于德性,关于物理的认识即“格物穷理”之知也不同于人的德性之知。但人有先验的知识,人的先验知识既包括德性之知,也包括对于世界的认识,只是有“未尽”之处,因而要通过“格物穷理”以尽吾心之知。如果是这样的话,吾心之知就是价值认识和真理认识的统一,是所谓“全体之知”。朱熹在论理时,总是将“所以然”与“所当然”联系起来,认为理既是“所以然”,又是“所当然”,是二者的统一。“所以然”是本然之理,属于必然性范畴;“所当然”是应然之理,属于目的性范畴。本然与应然的统一,必然性与目的性的统一,就是理的基本特征。对于理的认识也应是如此,即价值意义的真理和事实意义的真理原是统一的。

事实上,这两种解释都是可以成立的,或者是朱熹所主张的。问题的复杂性与深刻性也在这里。如果从第二种解释看,说朱熹开出了“横向”的智性学说,是有一定根据的,因为朱熹毕竟承认知性主体的存在,建立了中国哲学史上真正可以称得上是认识论的学说。但即使是如此,也不能说朱熹建立了另一个完全不同于儒家传统的“系统”。朱熹如果自觉地意识到,价值与认识、德性主体与认识主体的关系问题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并试图提出一种解决,那么,这无论怎么说都是一个非常深刻的见解。如果说,他要解决张载提出的问题,实现两种知的统一,那么,这种努力显然是很有意义的。朱熹不只是要完成一个“体系”,他还要解决哲学中具有理论意义的问题,当然是以中国哲学的方式去解决。所谓价值与事实的关系问题,在西方自休谟以来直到现在,一直是哲学中争论不休的重要问题之一,朱熹在缺乏近代科学知识的情况下,以自己的方式提出并解决这个问题,不能不说是一大贡献。他所提出的问题以及对问题的解决,至今值得人们去思考。

如果从第一种解释看,说朱熹开出了“横向”的知性学说,是不能成立的。在这里,朱熹虽然讲了认识问题,但不是认识论的,而是价值论的,不是认知理性的问题,而是实践理性的问题。就是说,人是作为德性主体出现的,人与万物的关系不是认识与被认识的对象关系,而是作为生命整体的有机联系,人既是自然界生命整体中的一部分,又是自然界的主体。此所谓主体,不是将自然界作为对象去认识、改造和主宰,而是视为吾之一体,吾人之德性即是万物之本体,德性之知即是万物之理,因此,“格物”只是方法和手段而不是目的,其目的是使德性之知得以完全自觉,实现“天人合一”、“心理合一”的境界,即所谓“由用以达体”之学。正是在这一目的诉求之下,第二层面的认识才能成立。这说明,朱熹是将德性之知即价值认识置于最高层次,而不是将知识之知与德性之知平列起来对待的。这一点有似于康德,即认为实践理性是第一位的;但与康德的最大区别是,朱熹并没有划出本体界与现象界两个不同的世界,而是将“全体”和“大用”统一起来,即全体是用而凡用皆体。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知与情是不能分开的。前面说过,知与情都是“已发”,不是“未发”,都是作用,不是本体。“未发”是性,但性之中便有情有知,其发便是性之情与性之知。知、情二者虽然有分,但从“全体”上就是统一的,其作用虽然有异,但又是密切相关的。情表现为情感意志,知表现为理性自觉,二者结合,才可称之为“大用”,“大用”就是表现“全体”的。

进一层说,知与情虽然都是作用,但情是从存在上说,是“心之所存”,是本体存在(即性理)的具体表现,而知则是其功能,是情的自觉状态。无知自情可能是盲目的,有知之情则是自觉的,因此,说到底,知只是情之自觉,离开道德情感,所谓德性之知就什么也不是了。朱熹是理性主义者,知作为理性认识,有形式特征,否则就不能成为“理性”的。但德性之知,决不是纯形式,必须和具体内容相结合,它的内容就是道德情感。因此,德性之知既是理性的,又是具体的,是具体理性,而不是形式理性。这就是儒家的“性理”不同于康德所谓“理性”之所在。这当然不是说,形式并不重要,形式很重要,“形式化”是中国哲学所面临的任务,只有真正的“形式化”,才能完全理性化。但“形式化”又有另一面,即容易丧失具体性,对人而言尤其如此。这正式需要我们不断反思的。

或有人提出“情感形式”的问题,试图将情感形式化、符号化,既可以表达,也可以普遍接受,无论是审美情感,还是道德情感。这样作似乎都有一定道理,但人是有血有肉的活生生的人,是完整的人,如果不仅将认识而且将情感都形式化,那么,人的丰富多样性会不会被抽掉呢?有人批评理学家将人性道德化、抽象化,使人的情感受到压抑而不能充分发展,这实际上就是说,理学家将人的情感理性化、形式化了。如果说,理学家过分重视道德情感,而忽视了其他情感,这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如果说,理学家将道德情感完全形式化、抽象化,则是不确切的,理学家对于道德情感的认识是具体的、历史的,但又是理性的。

朱熹的“格物致知”之学与情感不可分也不能分,这是毫无疑问的。正因为如此,它没有发展出真正意义上的科学认识;也正因为如此,它保持了中国哲学的特点:即人的德性之知始终是重要的,自然界的生命意义和内在价值是不能被忽视的。

朱熹之后,对“格物致知”真正作出发展和贡献的是王夫之。王夫之的最大特点是,区分了两种理,是指物理与性理。前者是指自然界的事物所具有的性质或规律,后者是指自然界赋予人的先天的道德理性。他说:“凡言理者有二:一则天地万物已然之条理,一则健顺五常天以命人而人受为性之至理,二者皆全乎天之事。”(《论语·泰伯》,《读四书大全说》卷五)“条理”和“至理”是不同的,虽然二者都是“全乎天”之事,即体现了天即自然界的全部意义,但“条理”是指客观事物而言的“物理”,“至理”则是指人而言的“性理”;前者是事实的问题,后者则是价值的问题。王夫之并不是到处都坚持这两种理的说法,但他毕竟自觉地提出了这种区分。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观点。朱熹对理进行过多种解释,至少提出过“自然之理”、“所以然之理”、“所当然之理”、“必然之理”和“使之然者”这样一些规定,但他并没有明确提出物理与性理之区分,我们只能从他的论述中进行一些分析。

王夫之所说的“天地万物已然之条理”就是指物理而言的。所谓“已然”,就是已经存在或实际存在的东西,是天地万物本身所具有的。所谓“条理”,是很直观的说法,具有必然性、规律性的意思,如树木之生长,便自然而然地具有条理,一块石头,也自然而然地具有纹理。他用这种形象、直观的说法,意在说明,自然界的事物都有自身发展的规律或必然性。此后的戴震,也经常使用“条理”这一说法,而且指具体规律或“必然”。此前的王阳明、黄宗羲等人,也使用“条理”这个说法,但没有象王夫之这样明确地说明是自然界事物本身所具有的规律,而大都是从“性理”的意义上使用的,即所谓“气之条理”。

王夫之所说的“天以命人而人受为性之至理”,正是儒家所谓“天道性命”之理,也就是理学家所说的性理,这是有道德意义和价值意义的,是儒家天人之学的核心范畴。王夫之确实没有完全离开儒家的性理之学去谈论理的问题,他虽然提出过著名的“性日生日成”的学说,认为人性是后天的实践中发展的,但他并不否定有先天的性理,他只是认为,先天的性理只能在后天的实践中才能真正形成并且是变化的。所谓“健顺五常”是讲天道的,健顺即《周易》乾坤二卦之性能。《周易》是讲天人之学的,《说卦传》有“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兼三才而两之”的说法,王夫之即取于此,以说明人性是由天道之阴阳刚柔及健顺而来的。“五常”即是五行,命于人则为仁义礼智信五性,这是来自周敦颐的说法。总之,王夫之认为,自然界的天道即“生理”具有生命和价值意义,因而是人性的来源,因而称之为“至理”。

王夫之对两种理的区分,意味着将价值与认识区分开来,这是沿着张载的路线发展下来的,可说是朱子之后,对张载的又一次“回应”。但与张载不同的是,他是从存在和对象方面进行了区分,而张载则是直接从知识本身进行了区分(德性之知与见闻之知)。王夫之是除了朱熹之外,讲“格物致知”最多的哲学家,关于这方面的具体内容我们不去讨论,我们只想指出,王夫之对当时传入的有限的西方“格致”之学很有兴趣,并且试图从中国传统哲学的立场进行解释,进而赋予传统哲学以新的意义。物理的提出及其与性理相区别,就是这种努力的一部分。从这里表现出一种新的理性精神,即对自然现象进行认识的理性精神,预示着认识主体的建立。但是,王夫之毕竟没有建立起儒家的知性学说,而道德理性仍然是他最关心的问题。

即使是如此,心的认知作用又依次被突出出来了。比如,他对朱子的“心统性情”说进行了新的解释,不再坚持心体即性之说,而是心以性为其体,但心本身依然是认知之心。牟宗三先生对朱子的评价,用在王夫之这里,倒是很合适的。由于王夫之最关心性理之学,在其著作中大量论述这方面的内容,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心的认知作用,但心与理的关系主要是认知关系这一点是不容怀疑的。又比如他对能与所的区分以及对二者关系的论述,即“所以发能,而能以归所”,就是从主客关系、认识与被认识的关系立论的,而且是“符合论”的真理观。至于“格物”与“致知”的关系则被解释成学问与思辨的关系。“大抵格物之功,心官耳目均用,而思辨辅之,所思所辨者皆其所学所问之事。致知之功,则唯在心官,思辨为主,而学问辅之,所学问者乃以决其思辨之疑。‘致知在格物’,以耳目资心之用而使有所循也,非耳目全操心之权而心可废也。”(《大学·圣经》,《读四书大全说》卷一)这样,“致知”之学就变成运用“思辨”理性获得对物理的认识,而不是“致吾心之知”,这同朱子的论述是截然不同的。

那么,物理与性理又是什么关系呢?正是在这个问题上,王夫之最终又回到理学的基本立场,将物理归结为性理,认为物理就是吾心所具之理,而吾心所具之理就是性理。他在《四书训义》、《读四书大全说》等著作中用很多篇幅论证了这一点。这说明王夫之尽管对物理与性理进行了区分,但最终还是要建立以德性即道德理性为最高理性的整体“综合”,而不是将“分析”的方法坚持到底。对王夫之来说,这是一个很难突破的传统模式或“范式”。“盖吾之性,本天之理也,而天下之物理,亦同此理也。天下之理无不穷,则吾心之理无不现矣。”(《孟子·尽心上篇》,《读四书大全说》卷十)这就同朱子的说法没有什么本质区别了。

这又回到原来的问题,即吾之性与物之理既然本同一理,本同一性,都来自天地之理,而吾人有知之能力,故能经过“格物穷理”而“致其知”以尽“心中之性”,使性理完全得以实现。但问题是,朱熹所说的“物理”,基本上是天地生生之理,即“生理”之在物者,如“枯槁有性”之类,具有明显的价值意味;而王夫之所说的“物理”,则是“万物已然之条理”,更接近于自然科学所说的物理。这样一来,王夫之所遇到的困难显然比朱子所遇到的困难更大,而“性理”与“物理”之间的紧张关系也就显得更加突出。

说到性理,不仅与仁义礼智这样的道德理性有关系,而且与不忍之心等道德情感有关。在性情关系问题上,既不能离开性而言情,亦不能离情而言性,“格物致知”之学同样要落实到情感问题上。这不仅因为,性情是体用关系,统一而不可分离,而且在王夫之看来,情感是更基本的,如同理不离气,理者气之理一样,性者情之性,性不离情。在这里,王夫之固然有一些相互矛盾之说,但基本观点应该是明确的。“发乎情,止乎理。止者,不失其发也。有无理之情,无无情之理也。”(《邶风七》,《诗广传》卷一)理者情之理,性者情之性,情是基本的,理只是情之条理,因此才有“发乎情,止乎理”之说,无情则无所谓理,但无理则未必无情,这同他的“有无道之器,无无器之道”的说法是一致的。性理之知一方面有“正情”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就其内容而言则是情感的,不是纯粹认知的或形式的。这是理学家的共同认识,共同信念,是一种具体理性的信念与共识。如果离开情感,所谓“致知”之学就变成纯粹的“思辨”了,这并不是王夫之的本意。正因为性理不离情感,所以王夫之说:“实则天理人情,原无二致。”(《孟子·梁惠王上卷》,《读四书大全说》卷八)即只能在“人情”上见“天理”,“人情”就是“天理”,这是必然的结论。

性被认为是心之所“具”,即“具”于心中之理,心与理虽然不是一物,但理又是心之所“固有”,从这个意义上说,人首先是作为德性主体而存在的。“致知”之学,就变成致心中之知而不是向外穷理,故可以不待学而求其心,以达其情。“理在心而不在事,无待于学而但求其心,则恤幼与使众不同而慈之为理,因乎固有之心者则同也。……孝、弟、慈之德,虽有三者,而致其孝、弟、慈者,惟此不忍之心,仁而已矣,惟此不争之心,让而已矣。”(《大学》卷一,《四书训义》卷一)“致知”就是求心中的孝、弟、慈之理,但此理不是别的,就是不忍之心,不争之心,而不忍、不争之心就是仁。很清楚,情和理是“不二”而合一的,心则能致之,这就是德性之知。因此,王夫之并不否定良知良能(见《张子正蒙注》卷三、卷四)。

如果说,“格物致知”是广义的认知方法,那么,“格物穷理”之学归根到底是要明心中之性理,而性理的核心就是仁义。心作为“虚灵明觉”之心,自能认识仁义之理,但不可将心认作仁义。这一点确实与朱子不同。朱子以心之体为仁义之性,以心之用为恻隐、不忍之心等等之情,而王夫之基本上坚持心只是认知之心。“必须说个仁义之心,方是良心。心之为德,只是虚(未有倚,然可以依——自注)、灵(有所觉,不论善恶皆觉——自注)、不昧(能记忆亲切,凡记忆亲切者必不昧——自注),所以具众理(未即是理,而能具之——自注)、应万事者(所应得失亦未定——自注),大端只是无恶而能与善相应,然未能必其善也。须养其性以为心之所存,方使仁义之理不失。”“心则只是心,仁者,心之德也。径以仁为心,则未免守此知觉运动之灵明以为性,此程、朱所以必于孟子之言为分别也。”(《孟子·告子上篇》,《读四书大全说》卷十)在王夫之看来,虚灵明觉之心就是认知之心,并无善恶只可言,心既不是恶,也不是善,但能与善“相应”;所谓“相应”,就是能“具众理”而存善,并不是说心就是善,只有心所“具”之性即“心之所存”才是善。此所谓“所存”与刘宗周所说之“所存”又有区别,后者是指存在,前者是指具有、具存。“心之德”就是心所“具”而为仁之性,并不是心。他说程、朱对孟子之言作了分别,其实是他自己所作的分别。程、朱与孟子固然有不同之处,但是对孟子以心为仁之说并无改变,只是作出了体用之分,以心体为仁而以心用为恻隐等等,所以朱子并不否定“心本善”之说。

这个问题我们不去进行过多的讨论,我们只想指出,王夫之和程、朱一样,都认为情和性(即理)是统一的。但他将“穷理”之学引向治国平天下的“达情”之说,却表现出独有的特点。“夫心之所同然者,其理同也,则其情亦同也,一国之理,通以一心,天下之情,不可以一心通之邪?夫愚氓之私愿固不可以曲殉,而万民之同情则不容以不达。故平天下者,使人各得其应得之理,而无有不均者也。……君子挈之以心而知其为民之公好,……民之公恶……得失之框因乎民情。”(《大学》卷一,《四书训义》卷一)他虽然反对陆、王心学,但是他也提出了“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之说,同时又肯定人又公共之情,有“公好”,有“公恶”。这种情理合一之说,就是知情合一之说,也就是知识与价值的合一之说。从本质上说,王夫之的“穷理”之学,是要求寻求和实现普遍的道德理性或价值理性,而衡量这种理性的尺度,不是别的,正是人民的公共的好恶之情,因此说到底,还是“情理”与“情知”的问题,后来戴震提出“遂欲达情”之说,与此有一定联系。

全文完

200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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