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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大道:《庄子》内七篇自由境界的探讨(六)
落庵
六、“命”的限定
前面从“无”与“造物者”两个方面言说了庄子之所谓“道”的自由,说来如水中月,镜中花,茫无畔岸,不着边际。确实如此,只是一个美好的价值理念的诉求。生于斯,长于斯,现世毕竟是我们生存的根源,不如回来。不着边际的理念诉求恰恰是给我们以现实的指南。
儒家哲学中有一个核心范畴:“命”。在儒学的历史文本中,它始终以多重的意义展现在我们的视界中。这里只谈一重,即我们今天所说的宿命,命运,牟宗三先生称之为“超越的限定”。孔子的学生子夏讲到过:“死生有命,富贵在天。”这句话如此深入人心,以至于今天我们还常常挂在嘴边。“命”对于自由,无疑是一道紧缚的绳索,圣人也常常慨叹“命也夫”!庄子如何?
《大宗师》有言:“死生,命也;其有夜旦之常,天也;人之有所不得与,皆物之情也。”此处,“命”、“天”、“物之情”诸概念讲的都是“命”,就是人之“不可奈何”的,只是侧重面有所不同。“死生”,例说人的一切境遇。“夜旦之常”,就是我们前面讲到的“日夜相代乎前”,例说自然现象,自然规则。“物之情”,侧重于个体的存在物,其情状、其真实状况是人之所不得与的。讲到这里,很让我想起一个概念,所谓“科学”。儿时受教育,学科学,爱科学,用科学,探索宇宙的奥秘。后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后来,就是科教兴国了。不可否认,我们的哲学传统在一定的意义是反科学的,科学探索的秘密,尽可委之于“命”。这一点先不作深究。在庄子,人生存在命运的夹缝中,“无所逃于天地之间”,奈何呢?
2000年06月14日